非任意解除是指契約當事人必須基於法定或約定的特別事由而行使解除權的解除。如果說任意解除是“無理由解除”,那么,非任意解除則必須具備法律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特別約定的解除條件時,方可行使解除權。可細分為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為基於正當事由而產生的解除;一為沒有正當事由的解除,前一種屬於真正的解除,解除權的行使是合法的,後一種解除僅僅是具有解除之名,實質上是不法行為,會產生民事責任。非任意解除則沒有這樣的劃分,解除權的行使一律為合法行為,本身不會產生民事責任。
任意解除和非任意解除存有共同點,表現在都以解除權的存在和行使為必要,但二者更有區別。(1) 解除對象不同。任意解除的對象是特彆強調信任基礎的繼續性契約,而非任意解除的對象主要是一時性的契約,若當事人約定繼續性契約必須符合特定條件才可解除否則構成違約,則也屬於非任意解除。(2) 解除權產生的條件不同。任意解除情形,解除權產生的條件是作為契約基礎的信任喪失,且對於信任基礎喪失與否的認定,基本上取決於解除權人的表示,判斷的客觀標準未受到足夠的重視。除此之外,某些法律出於對某些特殊當事人優惠保護的立法政策,未附加條件地賦予了任意解除權。而在非任意解除的情形,解除權的產生受到嚴格限制。(3) 解除權的享有人存在差異。在以繼續性契約為對象的任意解除場合,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享有解除權,非任意解除的場合,解除權僅歸守約方享有,解除權基於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契約目的而產生的,才歸雙方當事人享有。(4) 解除行為是否為合法行為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