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適用法條款

仲裁和適用法條款,是指規定採用仲裁方式解決契約糾紛和適用何國法律的條款。租船契約通常都訂有此條款。英美法對仲裁條款效力的認定比較寬鬆,如僅寫明“倫敦仲裁”,該條款有效。英美仲裁可採用機構仲裁或隨意仲裁(非機構仲裁員的仲裁)。

中國法對仲裁條款效力認定較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1994年仲裁法第16條規定有效仲裁協定應具有下列內容:①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②仲裁事項。③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中國法不承認非機構仲裁員的仲載。仲裁的法定期間是指我國仲裁法明文規定的仲裁期間。即在法律條文中明確限定仲裁機構、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進行某項仲裁行為的時間,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完成該項仲裁行為,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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