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審查裁判規則理論與實務

仲裁司法審查裁判規則理論與實務

《仲裁司法審查裁判規則理論與實務》是2021年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出版的圖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仲裁司法審查裁判規則理論與實務
  • 作者:楊秀清
  • 出版時間:2021年3月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有限公司
  • ISBN:9787519731922
  • 類別:司法實務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膠訂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商事仲裁作為一種行之有效的爭議解決機制,已成為現代社會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與民事訴訟相併行的重要制度。本書選取了241個典型商事仲裁案例,採用實證分析和規範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仲裁司法審查中常見的問題進行整理和歸納,摘選和提煉有價值的裁判規則,清晰解讀仲裁案件的立法取向和裁判標準,為讀者呈現該領域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的法律依據和裁判思路。

圖書目錄

細  目
第一章 仲裁協定的內容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第一節 仲裁事項
【法理辨析】
 1.仲裁事項的理解
2.仲裁事項的範圍
3.仲裁事項的約定
【典型案解】
 1.PPP項目投資協定履行問題發生的爭議具有可仲裁性
2.契約解除發生的糾紛屬於仲裁協定約定的仲裁事項
3.勞動契約性質的認定
4.以勞動契約關係為基礎簽訂的協定中,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係
所產生的爭議具有可仲裁性
5.股東之間協定提供離職補償金系契約關係而非勞動爭議,具有可
仲裁性
6.合夥契約而非勞動契約中的仲裁條款,合法有效
7.征地協定的主要內容並非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契約無效
不影響仲裁協定效力
8.契約約定事項具有可仲裁性,契約詐欺不屬於確認仲裁協定效力
審查的範圍
9.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契約糾紛不屬於仲裁法規定的
可仲裁事項
10.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是“契約爭議”,認定對仲裁事項作出約定
【類案檢索】
 1.檢索詞:特許經營契約
2.檢索詞:征地補償關係
3.檢索詞:農業承包契約糾紛 不可仲裁
第二節 仲裁機構
【法理辨析】
 1.仲裁委員會的設立
2.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明確是仲裁協定的有效要件之一
3.認定“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仲裁協定效力時應考量的因素
4.“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仲裁協定的解釋原則
5.對地方仲裁機構名稱約定不準確的仲裁協定
6.對貿仲委名稱約定不準確的仲裁協定
7.約定“××地的仲裁機構”的仲裁協定
8.約定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仲裁協定
9.僅約定仲裁規則而未約定仲裁機構的仲裁協定
10.前後數份契約中約定不同仲裁機構的處理
【典型案解】
 1.約定的仲裁機構不存在,仲裁協定無效
2.約定“北京市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協定效力
3.對貿仲委名稱約定不準確的仲裁協定的效力
4.貿仲委合肥辦事處不屬於獨立仲裁機構
5.貿仲委山東分會屬於獨立分會
6.約定“向承包方公司註冊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協定
7.約定“提交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協定
8.約定“向契約簽署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契約簽訂地僅有一個
仲裁機構的,仲裁協定有效
9.約定“向契約交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明確而單一,仲裁
協定有效
10.約定“項目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能確定具體仲裁機構,仲裁協定
有效
11.約定“向工程所在地仲裁機構”,工程所在地在兩個以上地方且均
設有仲裁機構,當事人未達成補充協定,仲裁協定無效
12.約定向“起訴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能確定仲裁機構,仲裁協定
有效
13.根據約定的“簽訂地”無法確定仲裁機構的,仲裁協定無效
14.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確,仲裁協定無效
15.契約中針對各自獨立的糾紛約定不同仲裁機構,不屬於仲裁協定
約定兩個仲裁機構
16.約定泰安仲裁委員會設在新泰市的分會,仲裁協定有效
17.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足以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應當認定選定了
仲裁機構
18.約定兩個仲裁機構,未達成補充協定,仲裁協定無效
19.仲裁機構指向不明確,仲裁協定無效
20.在後簽訂契約中的仲裁協定變更在前簽訂契約中的仲裁協定
21.未約定仲裁機構,仲裁協定無效
【類案檢索】
 1.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表述不準確
2.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表述不規範
3.檢索詞:選擇仲裁機構 意思表示明確
4.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指向明確
5.檢索詞:仲裁機構名稱 不準確但
6.檢索詞:某地的仲裁委員會
7.檢索詞:貿仲委北京分會
8.檢索詞: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9.檢索詞:約定仲裁機構 不存在
10.檢索詞:仲裁機構 約定不明  未達成補充協定
11.檢索詞:××仲裁委員會的分支機構
12.檢索詞:約定仲裁 未約定仲裁機構
第二章 仲裁協定的書面形式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節 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確立與發展
【法理辨析】
 1.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確立
2.1958年《紐約公約》關於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規定
3.1985年《示範法》關於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規定
4.國內法對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擴大趨勢
5.2006年《示範法》對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發展
第二節 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實踐樣態
【法理辨析】
 1.我國仲裁協定的書面形式
2.當事人各方分別簽署載有仲裁條款的契約
3.契約示範文本中的仲裁協定
4.格式契約中的仲裁協定
5.仲裁協定的其他特殊書面形式
【典型案解】
 1.通過電子郵件接受載明仲裁協定的法律檔案
2.通過實際履行行為接受載明仲裁協定的契約
3.當事人在保證契約中約定援引主契約中的仲裁條款
4.法定代表人的簽字行為代表法人,視為法人接受仲裁條款
5.提供格式契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
仲裁條款無效
6.提供格式契約一方盡到以合理方式提請對方注意的義務,且未加重
對方的管轄負擔,仲裁協定有效
7.雙方在格式契約條款中選擇仲裁方式,可以明示選擇,也可以默示
選擇
8.雙方在不同的文本上先後分別蓋章確認由第三方提供的帶有仲裁
協定的契約
9.契約示範文本中的仲裁協定選定的仲裁委員會明確,仲裁條款有效
10.當事人一方出具的法律檔案載明仲裁條款,另一方未提出異議,視為
對仲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11.開放式協定中載明的仲裁協定,對接受該開放式協定的不特定人
具有約束力
12.雙方當事人明確約定契約的專用條款優先於契約的通用條款,應適用
專用條款中的仲裁協定
13.不同當事人就不同事項各自達成的契約不構成主從契約,其爭議解決
方式約定各自獨立
【類案檢索】
 1.檢索詞:格式仲裁條款效力
2.檢索詞:同意接受其他法律檔案
3.檢索詞:載有仲裁協定的協定 未異議
4.檢索詞:公司職員簽訂電子契約中的仲裁條款
第三章 仲裁協定的效力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節 仲裁協定效力的認定機構與時間
【法理辨析】
 1.仲裁協定效力的認定機構
2.確定仲裁協定效力時,法院優先於仲裁機構
3.仲裁協定效力的認定時間
【典型案解】
 1.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對認定仲裁協定效力案件有管轄權
2.申請人住所地專門法院對仲裁協定效力認定有管轄權
3.仲裁委員會對仲裁協定效力作出決定後,申請法院確認仲裁協定效力,
法院不予受理
4.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對仲裁協定的效力作出裁定應當在仲裁庭首次
開庭前提出
5.當事人不因案件通知重新仲裁而重新取得請求法院認定仲裁協定
效力的權利
6.法院在訴訟中基於認定仲裁協定有效裁定駁回起訴後,其他法院
不能再次就同一仲裁協定效力進行司法審查
【類案檢索】
 1.檢索詞:仲裁機構駁回申請 再次申請
2.檢索詞:仲裁協定效力認定一次
3.檢索詞:法院作出有管轄權裁定 不得再次申請確認仲裁協定效力
第二節 涉外仲裁協定效力認定的法律適用
【法理辨析】
 1.涉外民事法律關係的確定依據
2.認定涉外仲裁協定效力的關鍵是確定所適用的法律
3.確認涉外仲裁協定效力法律適用的規則
4.仲裁機構或者仲裁地的確定
5.明確儘量認定仲裁協定有效的原則
【典型案解】
 1.涉案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即可認定為涉外民事法律
關係
2.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認定
3.認定涉外仲裁協定效力的機構
4.認定涉外仲裁協定效力,優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
5.雙方當事人約定契約適用的法律,不能作為認定仲裁協定效力適用
的法律
6.當事人未協定選擇涉外仲裁協定適用的法律,適用仲裁機構所在地
法律
7.認定涉外仲裁協定效力,優先適用確認仲裁協定有效的法律
【類案檢索】
 1.檢索詞:認定涉外仲裁協定效力的法院
2.檢索詞: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
第三節 仲裁協定的獨立性
【法理辨析】
 1.仲裁協定與基礎契約的關係
2.仲裁協定獨立性的含義
3.仲裁協定獨立性的規定
【典型案解】
 1.契約解除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
2.契約無效不影響仲裁協定效力
3.契約變更不影響仲裁協定效力
4.擔保函是否成立或生效均不影響契約中仲裁協定的效力
【類案檢索】
 1.檢索詞:契約無效
2.檢索詞:契約解除
3.檢索詞:契約變更
4.檢索詞:契約約定生效條件是否成就
第四節 仲裁協定效力的擴張
【法理辨析】
 1.仲裁協定效力擴張的理論背景
2.仲裁協定效力擴張的法律規範
【典型案解】
 1.法人終止後,仲裁協定對實體承繼人有效
2.債權債務轉讓後,仲裁協定對受讓人有效
3.公司註銷的,清算過程中由於清算義務人的原因導致債權人利益受損,
公司簽訂的仲裁協定的效力不能擴張至股東
4.債權轉讓,仲裁協定對債權受讓人有效
【類案檢索】
 1.檢索詞:實體繼受人 仲裁協定有效
2.檢索詞:債權債務轉讓 仲裁協定約束受讓人
第五節 仲裁協定效力的司法審查
【法理辨析】
 1.仲裁協定效力司法審查的法律依據
2.提出仲裁協定效力司法審查申請的主體應合法
3.仲裁協定效力司法審查的內容
4.仲裁協定效力司法審查中的特殊情況處理
5.不屬於仲裁協定效力司法審查範圍的主要情形
【典型案解】
 1.有限合伙人無權對合夥企業與他人之間的仲裁協定提出確認申請
2.契約中的仲裁條款約束簽約的當事人
3.契約中的仲裁協定對未參與簽訂契約的主體不具有約束力
4.委託代理人經授權委託簽訂的仲裁協定,對被代理人具有約束力
5.法人以實際行為追認其尚未成立時其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契約,契約中
的仲裁協定對法人具有約束力
6.不同主體之間契約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不同,各約定相互獨立
7.仲裁協定對具體案件所涉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屬於仲裁協定
效力司法審查案件的審查範圍
8.當事人就受脅迫簽訂的仲裁協定無效應當承擔證明責任
9.當事人的重複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已受理的,應駁回申請
10.當事人約定提起仲裁的時間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11.當事人約定“協商時間”,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
12.兩份契約為不同的契約主體和法律關係時,未載明仲裁協定的契約的
效力,不屬於確認仲裁協定效力案件的審查範圍
13.非契約簽約主體應否作為仲裁案件的當事人,不屬於仲裁協定效力
認定案件的審理範圍
14.仲裁請求是否系契約項下爭議,不屬於仲裁協定效力的司法審查
範圍
15.仲裁反請求是否屬於仲裁協定約定事項範圍,不屬於仲裁協定效力
司法審查的範圍
16.仲裁案件是否具有可仲裁性,不屬於仲裁協定效力司法審查的
範圍
17.加蓋“契約專用章”屬於對提交仲裁解決爭議的意思表示的確認
18.附屬檔案保函約定訴訟,不影響主契約仲裁協定的效力
19.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是否協商,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
20.約定申請強制執行,不影響仲裁條款的效力
21.增資協定中仲裁協定對備忘錄是否適用,不屬於法院審理確認
仲裁協定效力案件的審查範圍
【類案檢索】
 1.檢索詞:重複申請
2.檢索詞:契約成立 有效
3.檢索詞:契約項下內容 不屬於司法審查範圍
4.檢索詞:分包協定當事人的判斷 不屬於司法審查的範圍
第四章 仲裁與訴訟的關係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節 語意模糊的仲裁協定
【法理辨析】
 1.瑕疵仲裁協定的產生
2.語意模糊仲裁協定的理解
3.語意模糊仲裁協定的解釋原則:探究當事人意思自治
【典型案解】
 1.解釋仲裁協定應注意語句的邏輯表達
2.一份法律檔案中有爭議解決方式的不同意思表示,以後一次意思
表示為準
第二節 仲裁終局性不確定的仲裁協定
【法理辨析】
 1.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
2.仲裁終局性不確定仲裁協定的效力
3.區分仲裁協定效力與仲裁裁決終局性不確定協定的效力
4.區分仲裁裁決終局性不確定的協定與“或仲裁或訴訟”的協定
【典型案解】
 1.約定就仲裁裁決不服可以抗訴的仲裁協定,不影響仲裁協定的
效力
2.約定就仲裁裁決書的複審可以向法院提出,不影響仲裁協定的
效力
3.約定“未有結果時向法院起訴”,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
第三節 “或仲裁或訴訟”的協定
【法理辨析】
 1.“或仲裁或訴訟”協定的理解
2.“或仲裁或訴訟”約定中仲裁協定的效力
【典型案解】
 1.約定“或仲裁或訴訟”的,仲裁協定無效
2.“或仲裁或訴訟”的約定應當具有明確性、確定性
3.對爭議解決方式的解釋,不視為約定“或仲裁或訴訟”的協定
4.兩份獨立契約中的約定不屬於“或仲裁或訴訟”的協定
第四節 數份契約中約定訴訟與仲裁的關係
【法理辨析】
 1.區分“或仲裁或訴訟”的協定與前後數份契約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
協定
2.前契約與補充契約各自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時的處理
3.主契約與保證契約中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的處理
【典型案解】
 1.前契約約定訴訟,而後補充協定將爭議解決方式變更為仲裁
2.契約約定訴訟,作為契約附屬檔案的管理協定約定仲裁
3.前契約約定仲裁,補充協定未約定爭議解決方式
4.主契約約定訴訟,不能排除保證契約中仲裁條款的適用
5.當事人約定依公證書申請強制執行方式優先於仲裁解決方式,不影響
仲裁協定的效力
【類案檢索】
 1.檢索詞:補充協定 取代原協定
2.檢索詞:契約約定仲裁 補充協定未涉及爭議解決方式
3.檢索詞:以物抵債契約 主契約
4.檢索詞:保證契約仲裁條款 有效
第五節 仲裁協定與專屬管轄的關係
【法理辨析】
 1.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仲裁與訴訟
2.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
【典型案解】
 1.專屬管轄不得對抗仲裁協定的效力
2.建設工程施工契約的專屬管轄不影響仲裁協定的效力
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契約中的仲裁條款的效力
【類案檢索】
 1.檢索詞:主管 專屬管轄 仲裁條款
第五章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節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法理辨析】
 1.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界定
 2.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條件
【典型案解】
 1.當事人撤回對部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但作為裁決書的當事人具有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資格
2.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
3.對申請破產債務人所涉民事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不能排除仲裁法
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的管轄規定的適用
4.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規定的送達地址和送達方式確定裁決書的送達
日期
第二節 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法理辨析】
 1.申請撤銷國內仲裁裁決情形的法律規範
2.沒有仲裁協定的認定
3.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認定
4.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式違反法定程式的認定
5.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認定
6.對方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證據的認定
7.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認定
8.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系法院可以依職權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
情形
【典型案解】
 1.“沒有仲裁協定”情形的判斷
2.契約效力不影響仲裁協定效力,契約約定仲裁事項發生的爭議,屬於
仲裁協定範圍
3.仲裁庭違反法定程式的判斷應以《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為判斷
基準
4.仲裁庭在仲裁裁決中的筆誤,不構成對仲裁程式的影響
5.仲裁送達仲裁文書是否違法的判斷
6.依契約約定的通信地址及聯繫電話郵寄相關仲裁文書不違反仲裁
程式
7.仲裁庭對反請求未調查證據是否違法的判斷
8.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庭有權決定對開庭後提交的證據,經當事人
同意進行書面質證
9.一方當事人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另一方未提出異議,視為仲裁程式
合法
10.當事人對仲裁庭組成人員無異議,且在後一次開庭前未提出迴避
申請,主張仲裁庭組成違法不成立
11.仲裁庭組成是否違反法定程式,應根據適用的仲裁規則進行判斷
12.違反法定程式限於違反《仲裁法》和當事人選擇的仲裁規則的有關
程式規定
13.仲裁委員會未作為證據使用的檔案,當事人以未經雙方質證、程式
違法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理由不成立
14.仲裁庭未查明契約效力等實體問題,不屬於仲裁程式違法
15.對方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證據的判斷可以參照適用不予執行國內
仲裁裁決的規定
16.仲裁庭採信一方當事人已提交的證據,該方以對方隱瞞同一證據為由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法院不予支持
17.證據不是仲裁需要審查的證據,且可通過網際網路公開查詢,不構成對方
隱瞞證據
18.申請人未向仲裁庭提交自己掌握的證據,不屬於對方當事人隱瞞證據
的情形
19.一方當事人已提交並經對方質證的證據,不屬於對方隱瞞足以影響
公正裁決的證據
20.雙方掌握且申請人未要求被申請人提交或向仲裁庭申請責令被申
請人提交的證據,不屬於被申請人隱瞞證據
21.當事人對證據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不等於證據系偽造
22.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需經由
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
23.對仲裁庭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律的異議,不屬於《仲裁法》
第58條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24.對證據效力的認定及對案件事實的確認,不屬於《仲裁法》第58條
規定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
25.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與適用法律問題,不屬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案件的司法審查範圍
26.申請人對仲裁庭枉法裁決應承擔舉證責任
27.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類案檢索】
 1.檢索詞:仲裁員枉法裁決
2.檢索詞:裁決事實認定錯誤 舉證責任分配錯誤 裁決結果錯誤
3.檢索詞:對方隱瞞證據
4.檢索詞:申請人持有證據 對方隱瞞證據
5.檢索詞:仲裁庭實體處理 不是撤銷情形
6.檢索詞:證據採信 屬實體問題
7.檢索詞:撤銷仲裁裁決情形的規範依據
第三節  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法理辨析】
 1.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情形的法律規範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式的通知,或者由於
其他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認定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認定
【典型案解】
 1.合資各方之間因合資經營契約履行產生的爭議具有可仲裁性
2.仲裁合併審理,不違反仲裁規則
3.涉外仲裁裁決撤銷的司法審查範圍
4.當事人主張律師費不屬於仲裁協定範圍的撤銷理由不成立
5.裁決是否超裁的關鍵是裁決主文回應仲裁請求與仲裁反請求
部分的內容
6.仲裁裁決超出仲裁協定範圍的認定
7.當事人超出仲裁規則規定期限提出仲裁員的迴避申請和異議聲明書,
法院不予採納
8.貿仲委管轄權的確定
9.持不同意見的少數仲裁員未在仲裁裁決上籤名,不構成程式違法
10.“人章分離”時公司代表者的確定屬於仲裁庭分析認定證據的裁量
範圍,仲裁庭未支持法定代表人的撤回仲裁申請,不構成仲裁程式
違反仲裁規則
11.仲裁裁決書的簽字問題不屬於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事由
12.當事人以行為接受的協定書中的仲裁條款應予認定
13.仲裁庭依仲裁規則規定的方式進行送達,為有效送達
14.契約中約定一方的送達地址因其遷址而無效,仲裁機構向另一方
提供的地址送達仲裁檔案,不違反法定程式
15.當事人未及時拆開郵件致使其未參加庭審並發表意見,不屬於撤銷
情形
16.當事人未能及時收到送達的仲裁相關檔案,並非仲裁機構的原因,
不認定為“不屬於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
17.對委託手續的審查屬於仲裁庭的許可權範圍,不違反仲裁程式
18.仲裁庭適用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委員會庭審要點中確認的仲裁規則
進行仲裁,未違反法定程式
19.仲裁程式中追加案外第三人需雙方授權,且案外第三人同意
20.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認定
21.分別執行分屬不同商事糾紛的仲裁裁決,不屬於違背社會公共
利益
22.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認定異議,不屬於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審查
範圍
23.被申請人隱瞞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不屬於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
法定事由
【類案檢索】
 1.檢索詞:仲裁送達 仲裁規則規定
2.檢索詞: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章 執行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常見問題與法條導航
節 申請不予執行本國仲裁裁決
【法理辨析】
 1.申請不予執行本國仲裁裁決的條件
2.不予執行本國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3.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處理
【典型案解】
 1.以不屬於本案當事人為由,主張裁決事項不屬於仲裁協定範圍申請
不予執行
2.當事人沒有仲裁協定
3.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未對仲裁協定提出異議,執行程式中,以仲裁協定
不存在為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法院不支持
4.當事人在仲裁程式中對對方出庭人員身份有無異議,不得以此為由申請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5.仲裁機構未依法向被執行人送達相關仲裁檔案,認定違反法定
程式
6.仲裁機構向法人工商註冊地址郵寄送達仲裁檔案,符合仲裁規則
的規定
7.仲裁裁決書中仲裁員名字系電腦文檔列印,仲裁員未簽名,認定違反
法定程式
8.違反規章和監管政策不必然導致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9.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不得以相同理由申請不予執行
仲裁裁決
10.被執行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11.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12.申請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
【類案檢索】
 1.檢索詞:送達違法
2.檢索詞: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3.檢索詞:仲裁違反法定程式
4.檢索詞:向仲裁庭隱瞞證據
5.檢索詞:相同理由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第二節 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
【法理辨析】
 1.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解
2.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之間的關係
3.民事法律關係具有涉外因素的理解
4.商事法律關係的理解
5.公共政策保留的理解
6.對臨時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典型案解】
 1.當事人單獨就國外仲裁裁決申請承認而不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予以
受理、審查
2.被執行人沒有被給予進行仲裁程式的適當通知,裁決可予以拒絕承認
和執行
3.裁決事項不具有可仲裁性,裁決可予以拒絕承認和執行
4.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爭議適用《紐約公約》
5.《紐約公約》關於拒絕承認與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規定
6.根據LCIA仲裁規則,仲裁庭可以指示(有關指示應同時抄送書記員)
仲裁庭與當事人之間應直接通訊
7.裁決不具有約束力以及裁決在裁決作出地國被撤銷或停止執行,可以
拒絕承認與執行
8.具有涉外因素的契約性商事法律關係可以約定在外國通過仲裁方式
解決,不違反我國加入《紐約公約》時所作的商事保留聲明
9.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強制性規定,不當然構成對
我國公共政策的違反
10.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異議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
11.表見代理人簽訂的契約中的仲裁條款依法有效
12.《紐約公約》對仲裁裁決書的形式要求
13.《紐約公約》中仲裁協定書面形式的認定
14.仲裁裁決書的送達
15.可以認定為涉外民事關係的其他情形
【類案檢索】
 1.檢索詞:未參加庭審陳述意見
2.檢索詞:仲裁送達
3.檢索詞:仲裁裁決書的文本與語言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