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栽文書送達

仲栽文書送達是仲裁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式和方式把仲裁文書交給受送達人的行為。仲裁文書以直接送達當事人為原則,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委託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機關代為送達,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籤名或蓋章後退還原仲裁機關,作為送達的證明。

當事人拒收裁定書或裁決書的,送達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說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當事人單位或住處,即視為送達。如個體經營戶、農戶、專業戶當事人不在的,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或者他指定代收的人簽收。當事人拒絕接收仲裁調解書的,視為翻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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