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定支五年不變是指中央一次確定五年內地方財政的收入項目和參與分成比例,由地方按照收人安排支出,自求平衡。1958年,我國進入第二個五年計畫時期,為發展地方經濟文教事業,擴大地方財權。國務院於1957年11月頒發了《關於改進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決定從1958年起,實行“以收定支,三年不變”(1958年4月改為五年不變)的預算管理體制。對財政收入實行分類分成。
屬於地方財政的收入有3種,即:(1) 固定收入,包括原有地方企業、事業等收入及7種地方稅,全部劃給地方;(2) 企業分成收入,包括中央劃給地方管理的企業和雖由中央管理但地方參與分成的企業的利潤,以20%分給地方;(3) 調劑分成收入,包括農業稅、商品流通稅等5種稅收及公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