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發行證券業務

代發行證券業務是金融性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代客戶發行有價證券的業務。代理發行證券按其發行方式不同,可分為以下三種:代銷方式、全額承購買銷方式、餘額承購包銷方式。按代理的過程不同,又可分為二種:全過程的代理、某一過程的代理。所謂全過程的代理,是指公司受發行單位的委託,從證券設計、印刷、宣傳推銷、運送到發售的一條龍服務。某一過程的代理,是指金融性公司只代理發行單位委託的某一段的服務。代國家發售的證券有:國庫券、保值公債、國家重點企業債券、重點企業債券等,代企業發行的有:集資債券和吸票等。1.代銷方式。代銷是金融性公司受客戶委託,代理銷售一級市場上發行的證券。公司將售出證券後所籌集的款項交給委託人,然後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收入。各個金融性公司對代發行證券的入帳時間不一致,有的是在賣出時記帳,有的是從公司庫存中提出時記帳,有的是在收到證券時就記帳。有的代發行證券在金融性公司蓋章後生效,有的證券則不需要公司蓋章,如國庫券等。從證券的時效性看,代理證券入帳時間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公司收到代發行的證券;二是證券的發行期開始。代銷證券核算時,應設定“代發行證券”和“代發行證券款”科目。公司收到委託人交來的代發行證券,同時登記“代發行證券”和“代發行證券款”科目。會計處理如下,借記“伏發行證券”(按面值或委託方約定的價格)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款”科目。發售證券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或“現金”科目或“應收帳款”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代發行證券售完或發行期結束時,金融性公司所集資金應交付給發行單位,借記“代發行證券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證券未全部售出,公司將剩餘證券退還發行單位,借記“代購證券款”科目,貸記“代發行證養”科目。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收入,如果從代發行證券款中扣除,借記“代發行證券款”科目,貸記“手續費收入—一代發行收入”科目,如果單獨收取手續費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或“應收帳款”科目或“現金”科目,貸記“手續費收入—一代發行收入”科目。2.全額承購包銷方式是金融性公司承購包銷證券業務的一種,就是金融性公司與發行單位以契約或協定的方式確定,金融性公司從證券發行單位那裡將證券按一定的價格買下來,這個價格可能低於或等於或者高於證券面值,然後在證券一級市場上發售,發售價格由金融性公司確定,發行單位原則上不干預。據了解,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上還沒有採用這種方式銷售和核算。對於全額承購包銷證券業務的核算,公司設定了“證券發行”、“代發行證券”、“代發行證券款”等科目。首先,由金融性公司全額承購,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按契約規定立即付款)科目或“代發行證券款”(按契約規定發行期結束時付款)科目,發售時,借記“現金”科目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證券發行”科目(按發售價格記帳),期末或發行期結束,結轉已售出部分代發行的證券成本,借記“證券發行”(按代發行證券承購價)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將未售出的部分證券結轉公司自營庫存證券或作長期投資,借記“自營庫存證券”科目或“長期投資”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將代發行證券籌集的款項付給發行單位,借記“代發行證券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在這種方式下,公司賺取的是代發行證券承購價與包銷價之間的差價收入。3.餘額承購包銷這是金融性公司與發行單位簽訂契約或協定,公司承擔發行單位發行的部分或全部證券,如果發行期內,金融性公司承擔發售的證券沒有全部售出,則剩餘部分由公司負責購入。餘額承購包銷的核算分為兩個階段,發行期內的核算與代銷方式一樣,發行期結束後,尚未售出的證券核算與全額承購包銷方式發行期結束後的核算一樣。收到發行單位的發行證券時,按面值記帳,借記“代發行證券”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款”科目,發行期中售出證券,借記“現金”科目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發行期結束後,尚未售出的金融性公司有責任購入,或作為公司的自營庫存證券,或作為公司的長期投資,借記“自營庫存證券”科目或“長期投資”科目,貸記“代發行證券”科目,將代發行的證券款項交給發行單位並收取手續費收入,借記“代發行證券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手續費收入-一代發行收入”科目。4.全過程的代理或桌一階段的代理是指金融性公司代企業發行證券時,或是對費用全包,只向發行單位收一筆手續費收入,或是金融性公司對證券印刷、運送、宣傳等方面的費用先行墊付,然後:向發行單位報銷,另外收取手續費。目前大大多數公司採用的是後一種方式,金融性公司先墊付各項費用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或“現金”科目,向發行單位報銷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或“現金”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發售階段的核算與代銷方式的核算相同。第一一種核算方式在計算營業稅時比較麻煩,一般不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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