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為清償,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也沒有約定清償可以由第三人進行時,第三人向權利人所為的債務履行行為。代為清償,即清償由第三人代而為之的制度。這一制度古已有之,羅馬法上,清償一般應是債務人,但這不是必須的,任何一個第三人均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只要他有履行能力和使債務人擺脫債務的清償意圖。第三人甚至可以不經債務人同意乃至不顧其禁止而代為清償。第三人代為清償後,基於他與債務人之間的關係,可分別提起“委託之訴”或“無因管理之訴”,也可以經轉讓取得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訴權,以使自己的損失得到補償。
(1)依契約的性質,可以由第三人代為清償。如果作為契約關係內容的債務屬於專屬性的,則不得代為清償。普遍認為下列債務不得代為清償:不作為債務;以債務人本身的特別技能、技術為內容的債務;因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特別信任關係所生的債務等。
(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無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
(3)債權人沒有拒絕代為清償的正當理由;債務人也無提出異議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