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實施有關水利工作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擬訂我縣水利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我縣水資源規劃和轄區內主要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
(二)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和跨鄉鎮(街道)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洪水影響評價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街道)供水工作。
(三)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許可權審批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縣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
(四)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參與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水功能區劃編制。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主要河道、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沿海灘涂圍墾的建設與管理。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庫水系連通工作。
(七)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鄉鎮(街道)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
(八)負責河長制、湖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開展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導考核等日常工作,協調組織執法檢查、監測發布和相關突出問題的清理整治等工作。
(九)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縣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灌區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承擔5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職責。
(十一)指導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工作。擬訂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按許可權審核或審批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規劃,監督管理移民安置工作。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實施和監督,負責中央和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管理。
(十二)負責有關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街道)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江海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負責河道采砂統一管理。
(十三)開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水利行業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會同有關部門辦理水利有關涉外事務。
(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五)負責本系統、本領域人才隊伍建設。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縣水利局應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保密、信息、信息化、效能、政務公開、新聞宣傳、安全保衛和信訪等工作。承擔機關後勤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水利綜合統計工作。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機關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提出縣級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造價、價格、收費、信貸等建議。指導水利產權制度改革。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相關工作。
(二)水資源管理股(行政審批股)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參與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參與水功能區劃的編制。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評價有關工作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本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行業體制改革。承擔水利政策法規的宣傳。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有關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審批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永行政執法,協調跨經鄉(鋪道)水事糾紛,組織查處有關涉水違法事件,依法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組織實施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三)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股
指導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擬訂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縣級及跨鄉鎮(街道)的重點水利工程的建設、安全鑑定和驗收;組織指導城鄉防洪排涉工程建設;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組織、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組織編制水庫運行調度規程。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壩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劃界。承擔水庫、江海堤防及水閘除險加固和技術改造相關工作。組織、指導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主要河湖、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擬訂水利發展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組織實施縣政府水利建設投資計畫。負責河長制、湖長制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開展綜合協調、政策研究、督導考核工作,協調組織執法檢查、監測發布和相關突出問題的清理整治等工作。承擔縣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擬訂農村水利發展規劃。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灘涂圍墾、灌區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擬訂節水型農村水利發展目標和計畫,組織指導灌區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負責指導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水能資源有償使用管理工作。擬訂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改造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5萬千瓦及以下水電站建設行政管理工作。
(四)水旱災害防禦股
組織編制洪水乾旱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水情旱情預警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建設、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承擔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指導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跨鄉鎮(街道)跨流域調水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及農村水電站、江海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水利設施的安全監管。組織、參與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處。承擔水利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承擔縣水土保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編制水利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組織指導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負責組織實施水利行業的國家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擬訂水利行業的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承擔水利對外技術交流合作。負責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監督。負責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扶助政策的實施和監督。負責中央和地方水庫移民扶持基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負責我縣三峽外遷移民安置遺留問題處理及後續安定穩定相關工作。
現任領導
副局長:林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