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於政複議

今於政複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行政複議機關依照行政複議程式重新審查原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並作出複議決定的活動。為規範行政複議行為,國務院於1990年12月24日發布了《行政複議條例》,1999年4月29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在原“條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這標誌著我同行政複議制度趨於完善和成熟。

建立行政複議制度的目的,一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二是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行政複議應遵循下述原則:(1)依法複議,不受非法干擾的原則;(2)公開原則;(3)公正原則;(4)保障法律法規實施的原則,即行政複議不僅要糾正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且要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使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忠實的貫徹和執行;(5)及時、便民原則;(6)有錯必糾原則;(7)司法最終原則,亦稱救濟原則,即行政複議活動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救濟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終的救濟方式。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例外情況,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的終審才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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