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壽城區洗車場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仁壽城區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城區車輛清洗保潔服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與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仁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仁壽縣城總體規劃區範圍內開辦洗車場、從事車輛清洗保潔服務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洗車場是指在仁壽縣城總體規劃區範圍內從事車輛清洗保潔服務的洗車場(站)和汽車維修企業的洗車間。本辦法所稱的車輛是指機車、小汽車、客車、貨車等機動車輛。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執法局”)是仁壽城區洗車場的主管部門,牽頭負責仁壽城區洗車場的選址、審查、驗收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行業政策和發展規劃,負責組織縣環保、水務、城鄉規劃、工商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交警等部門查處未經許可和違規經營的洗車行為,並落實整改、搬遷或關閉洗車場等強制措施。
第五條 仁壽城區申請開辦的洗車場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洗車場不能設定在城市主幹道、景觀道路兩側,並應符合縣城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及業態要求。縣城區路段臨街面均不得設定洗車場。
(二)所有洗車場均不得占用人行道、城市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市政設施洗車、擦車、晾墊和停放待洗車輛。
(三)洗車場場地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其中洗車區域不少於80平方米,擦車區域不少於60平方米,待洗車輛停車區域不少於60平方米。
(四)洗車場沉澱池的設定。洗車場需設定三級沉澱池,每級不少於2立方米,並定期清除沉澱池內淤泥。
(五)截污溝的設定。洗車場需設定截污溝,寬、深各30厘米以上,長度與洗車間相同,溝上鋪設鑄鐵篩排,做到乾濕分區。
(六)下水道連線。排放的廢水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污管道與城市排污管正確連線,不得將不達標的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系統。
(七)進出口設定。洗車場必須規範設定機動車進出口,設定清晰明確的指引標識,在車輛出口設定停車讓行標牌,避免車輛進入道路對正常通行的車輛造成影響。
第六條 開辦洗車場程式。
(一)提出申請。統一在縣政務服務中心城管執法局視窗進行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遞交書面申請;
2.遞交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洗車場初步選址基本情況和平面設計圖;
4.沉澱池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資料。
(二)現場勘查。由縣城管執法局組織人員對場地進行實地勘查;對符合條件的,由縣城管執法局出具《仁壽城區洗車場堪查意見書》後,申請人方可進行前期施工。
(三)現場驗收。施工完成後,申請人應向縣城管執法局提交驗收申請,同時提供場地使用證明,並由縣城管執法局組織人員對洗車場進行現場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由縣城管執法局出具《仁壽城區洗車場驗收合格意見書》。
(四)辦理證照。縣工商管理部門根據縣城管執法局出具的《仁壽城區洗車場驗收合格意見書》,為申請人辦理工商登記和發照。申請人在取得縣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後方可營業。
第七條 洗車場實行年度審查制度。
每年12月10日前,洗車場經營者向縣城管執法局提出申請,由縣城管執法局對城區洗車場(點)進行複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可繼續經營。經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停業整頓;複審不合格的,由縣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條 洗車場的洗車工具和設施應按規定要求擺放整齊,在經營中不得違規占用人行道、綠地和其他公共場地,不得在臨街室外晾曬毛巾等物品,不得私自搭建各種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不得妨礙交通和影響城市市容。
第九條 縣城管執法局每年底將本辦法的實施落實情況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接受縣政府監督、檢查和對違規情況進行的問責,同時接受社會各界廣泛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