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車輛清洗服務行為,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陽江市城區洗車場管理暫行規定》。
該《暫行規定》經陽江市人民政府五屆5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1年12月19日陽江市人民政府以陽府〔2011〕77號印發。《暫行規定》共16條,暫行期限3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區洗車場管理暫行規定
- 目的:加強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
- 印發時間:2011年12月19日
- 服務範圍:陽江市
- 監管部門: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檔案通知,規定細則,
檔案通知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陽江市城區洗車場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陽府〔2011〕7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陽江市城區洗車場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五屆五十四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陽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規定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範車輛清洗服務行為,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單位和個人在我市城區、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等建成區內開辦洗車場,從事車輛清洗行為的監督管理。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內開辦洗車場的,由海陵試驗區、陽江高新區相關管理部門按本暫行規定實施。
本規定所稱的洗車場,是指為車輛提供清洗保潔服務的洗車站、場、點。
本規定所稱的車輛,是指機車、小汽車、客車、貨車等機動車輛。
第三條 陽江市城市綜合管理局是城區洗車場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城區洗車場管理的綜合協調工作,擬定該行業政策和行業的發展規劃;負責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市城區洗車場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進行集中整治;負責對亂搭建、改變場地使用功能開辦洗車場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對洗車場占用城市道路經營、損壞市政設施等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負責對洗車場污水橫流、亂吊掛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依法處理。
環保、水務、交通、工商、公安、住建、物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 洗車場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根據我市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城市交通建設發展的需要,由住建部門會同城管、環保、交通等部門統籌安排,合理布局設定。
第五條 單位或個人需申請設立洗車場的,由城管部門牽頭組織住建、工商、交通、環保、水務等相關管理部門,通過聯席會議核准其開設是否符合基本條件後,由相關許可部門依法辦理相應的行政許可。
需變更、擴大洗車場業務的,按照相關行政許可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洗車場設立按如下程式辦理。
洗車場開辦者在建設前向城管部門遞交設立申請。
城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住建、工商、交通、環保、水務等部門對開辦情況進行審核。
審核通過的,環保部門核發環境影響評估審批檔案、住建部門核發建設相關許可證。
洗車場建設竣工後,開辦者向城管部門提交建設完成報告。城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住建、工商、交通、環保、水務等部門進行現場核查驗收並依法核發相關許可證件後,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
第七條 市區內開設的洗車場應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不得設定在交通要道口及轉彎處;
(二)在室內經營;
(三)沖洗設備齊備;
(四)新建的具備100㎡(原有的不低於70㎡)以上的沖洗、擦車場地(辦公、堆放雜物等場地除外);
(五)具備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級污水處理系統;
(六)經營場地、門面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規定。
第八條 洗車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占用城市道路洗車作業;
(二)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車輛、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三)晾曬、吊掛有礙市容、影響城市觀瞻的物品;
(四)擅自設定大型戶外廣告;
(五)損壞城市道路等市政設施;
(六)洗車水外泄沾污路面。
第九條 洗車場應按規定設定污水處理設施,並定期對其清污。
第十條 洗車廢水必須排入城市污水管網。
未經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網排放洗車廢水。
第十一條 依法開辦的洗車場,應按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開展營業服務。嚴禁攔車強制清洗或採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強制車輛清洗。
第十二條 洗車場應在場內標明服務舉報電話城管熱線12319,場內指示標誌要醒目、齊全,洗車工具和設施應擺放整齊。洗車作業要文明、衛生、有序。
第十三條 城管、公安、環保、水務、工商、交通、住建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洗車場的日常檢查和監督管理。建立城管部門牽頭的聯合執法機制,定期組織對洗車場進行綜合執法檢查。對洗車場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據相應的職責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洗車場的主管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洗車場建設和車輛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在本規定實施前已投入運營的洗車場,由城管部門組織聯合執法進行清理整頓,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依法應取得而未取得環保、水務、交通、工商、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且不符合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建場條件而開辦的洗車場,不能補辦相關許可手續的,由城管部門會同住建、公安、交通、環保、工商、水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取締。
(二)依法應取得而未取得環保、水務、交通、工商、住建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許可但符合城市規劃、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建場條件的洗車場,可以補辦相關許可手續的,由城管部門會同住建、公安、交通、環保、工商、水務等有關部門規定時間,限期補辦有關許可手續。
(三)經批准開辦但不符合建場條件、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管理混亂的洗車場,由城管部門組織相應的部門依法責令業主限期整改。經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城管部門會同住建、公安、交通、環保、工商、水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取締。
第十六條 本規定暫行期限三年,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