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

人民調解委員(Committee Member of People'sMediation)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調解委員
  • 外文名:Committee Member of People'sMediation
  • 性質:法學術語
根據1989年國務院發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委員來源有二個:1.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2.由民眾選舉產生。凡為人公正,聯繫民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當選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連任。委員不能任職時,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委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吃請受賄。如在執行職務中嚴重失職或者違法亂紀的,由原選舉單位撤換。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