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委員

人民調解委員(Committee Member of People'sMediation)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根據1989年國務院發布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調解委員來源有二個:1.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或居民委員會成員兼任;
2.由民眾選舉產生。凡為人公正,聯繫民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並有一定法律知識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當選為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每三年改選一次,連選連任。委員不能任職時,由原選舉單位補選。委員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對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不得吃請受賄。如在執行職務中嚴重失職或者違法亂紀的,由原選舉單位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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