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特種股票業務試行規則

《人民幣特種股票業務試行規則》意在為發展和完善人民幣特種股票市場,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民幣特種股票業務試行規則
  • 發布單位:80903  
  • 發布日期:1993-05-01  
  • 生效日期:1993-05-01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人民幣特種股票業務試行規則
(1993年5月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發布)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展和完善人民幣特種股票市場,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下列辭彙具有如下意義或內容:
一、公司:指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
二、交易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
三、B種股票:指在交易所上市或準備上市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及新股認購權證書和其它受益憑證;
四、發行公司:指發行B種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客戶:指B種股票的最終受益人;
六、T+日:“T”指交易所的交易日,“日”指交易後的營業日,營業日指上海和美國的工作日;
七、代理銀行:指公司辦理B種股票結算交收的收付款銀行。
第三條本規則提及的時間,為中國台北時間。
第二章 結算會員
結算會員的資格和種類
第四條交易所B種股票的境內經紀商、境外代理商和託管銀行,提出申請並交納公司規定的“市場發展基金”和“交收風險共同基金”後,可成為公司的結算會員。
第五條申請結算會員的機構,須填寫公司編制的“結算會員申請表”,並向公司指定的銀行帳戶匯足市場發展基金和交收風險共同基金後,公司將向其發出“結算會員確認書”予以確認。
第六條結算會員分基本結算會員和一般結算會員。基本結算會員為交易所會員,一般結算會員為B種股票的境外代理商和託管銀行。
結算會員繳納的“市場發展基金”和“交收風險共同基金”
第七條結算會員繳納“市場發展基金”和“交收風險共同基金”的標準為:
一、“市場發展基金”:
1.基本結算會員:10萬美元
2.一般結算會員:
境外代理商 5萬美元
託管銀行 5萬美元
二、“交收風險共同基金”:
1.基本結算會員:20萬美元
2.境外代理商: 5萬美元
第八條第二章第十一條和第七章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一條分別闡述“市場發展基金”和“交收風險共同基金”的性質和用途。
第九條每個結算會員繳納的“市場發展基金”將由公司按實際收款後五年或結算會員終止其結算會員資格後歸還給各結算會員。
“交收風險共同基金”只有在結算會員終止其結算會員資格後公司才予退還。
公司對上述兩項基金不支付利息。
第十條結算會員繳納的“市場發展基金”和“交收風險共同基金”在公司準予退還之前,不能轉讓或用於抵押。
第十一條“市場發展基金”的主要用途為:
一、購置和維護公司的計算機、通訊設施、辦公用品等項固定資產;
二、滿足公司必要的營運資金;
三、滿足公司發展所必需的其他用途。
結算會員的職責
第十二條結算會員的職責為:
一、作為公司的名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客戶的名冊登記;
二、為客戶向公司辦理股權登記或股票中央存管;
三、為客戶向公司辦理結算交收;
四、為客戶辦理公司向客戶提供的各項服務。
第十三條結算會員具有完全履行其交收義務的責任。(各結算會員應承擔的交收責任詳見第六章)
第三章 名冊登記
名冊登記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為B種股票的法定名冊登記機構。
客戶在市場行為發生之前,須向公司辦妥名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公司設立名冊登記代理機構,但僅限於公司批准的結算會員。
名冊登記人
第十六條公司以客戶為名冊被登記人。
第十七條對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在提出名冊登記申請後,公司予以辦理登記:
一、在發行時認購B種股票;
二、參與交易所上市B種股票交易;
三、符合法律規定的變更B種股票股權的受益者。
第十八條客戶在辦理名冊登記之後,公司將向客戶提供登記號碼。
一個客戶只能擁有一個登記號碼。
名冊登記程式
第十九條客戶須由本人或指定的委託人,通過名冊登記代理機構向公司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條客戶向名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時,須填寫公司統一製作的“投資者開戶登記表”。
第二十一條“投資者開戶登記表”的內容包括:名冊登記人名,有效證件號碼(商業註冊登記號)、國籍(機構註冊地)、通訊地址及聯繫電話等。
第二十二條名冊登記代理機構應仔細校驗“投資者開戶登記表”內容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在登記表上加蓋簽章,並及時將客戶填制的登記表、有效證件和檔案的複印件等送達公司。
第二十三條客戶在辦理名冊登記時,須選擇一家結算會員為其辦理股票結算交收,並通過該結算會員辦妥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客戶如需變更結算會員,須通過新選定的結算會員向公司傳送更換結算會員通知書,通知書須有新老結算會員共同簽章確認。
公司在辦理更換手續以後,通過新結算會員,向客戶發出確認書,並將副本送達老結算會員。
第二十五條客戶的名冊登記資料由公司保存,除客戶本人、發行公司、證券主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加以查閱。
第四章 股權登記
股權登記的範圍
第二十六條公司辦理股權登記限於下列範圍:
一、發行新股認購;
二、發行公司供股認購;
三、發行公司派送紅股;
四、交易股權變更;
五、非交易股權變更;
認購新股和供股登記
第二十七條客戶認購發行公司新發行或供股的股票,須向發行公司或承銷商提供在公司登記的帳戶號碼,由發行公司編制“認購清單(一式兩份),統一向公司辦理股權登記。
第二十八條在公司以電子計算機進行股權登記時,發行公司在上市日之前十五天,除向公司提供“客戶認購清單”之外,須附加公司指定格式的電子計算機數據軟碟。
第二十九條公司根據“認購清單”進行股權登記,並出具“股權登記(股票存管)確認書”,通知客戶。
第三十條如客戶對股權登記的結果持有異議,可立即通過結算會員向公司提出查詢,公司將及時進行查核,並將查核和糾正結果通過結算會員通知客戶。
紅股登記
第三十一條發行公司派送紅股,由發行公司統一向公司辦理股權登記。
發行公司向公司提交的登記資料以及公司向客戶提供的股權確認手續等,與本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相同。
交易股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B種股票買賣成交後,公司根據結算會員的交收指令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但若因強制性買進或賣出引致的股權變更則按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交易股權變更登記按本規則第六章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非交易股權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公司準予辦理非交易股權變更登記。
一、符合法律規定的股票繼承和饋贈;
二、結算會員以庫存股票抵補交收不足;
三、交易雙方對一項錯誤的買賣達成修訂協定,並經交易所同意的;
四、由強制性買進或賣出而導致的非交易性過戶;
五、符合法律的抵押行為所引起的過戶;
六、其他經公司許可的過戶。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第三十四條“一”和“五”款所述股權變更,由客戶通過其結算會員向公司提出申請並出示法律公證書後,公司方予辦理。
第三十六條非交易股權變更登記完成後,公司向變更雙方出具“非交易過戶確認書”。
第五章 股票存管
存管原則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B種股票實行中央存管,並按每一客戶開設“股票存管帳戶”、用以記載存放於公司的股票數額及變更情況。
第三十八條公司實行“非流動性制度”,對股權變更引起的股票轉移,公司不簽發實物股票,通過帳面予以劃轉。
存管方法
第三十九條對發行認購的股票,由發行公司將全部股票交由公司核點後入庫封存,公司根據發行公司提交的“認購清單”,分別記入客戶的“股票存管帳戶”。
第四十條對發行公司供股和配送紅股,公司依前條所述方法辦理股票的存管。
第四十一條對交易股權變更引致的股票轉移,按本規則第六章第五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辦理股票存管。
第四十二條對非交易股權變更引致的股票轉移,公司在完成股權變更的同時,相應調整客戶在“股票存管帳戶”中的記錄。
存管憑據和抵押
第四十三條公司依股票存管變更情況向客戶出具存管憑證。
一、對發行認購和發行公司供股、派送紅股以及非交易股權變更引起的股票存管變更,公司出具“股權登記(股票存管)確認書。
二、對交易股權變更引致的股票存管變更,公司於交收日出具“交收確認書”。
三、每月初交易所的第三個營業日,提供“月股權變更和股票交收存管對帳表”。
第四十四條客戶對股票存管情況存有疑義,可通過結算會員向公司查詢。
公司將通過結算會員將查詢結果通知客戶。
第四十五條公司提供的股票存管憑據,不能流通和直接設定抵押。
客戶如需動用股票辦理抵押,公司不簽發實物股票,以公司出具的“抵押股票存管證明”為據。
第四十六條公司向客戶出具“抵押股票存管證明”的同時,凍結被抵押的股票數量,並記載於客戶的“股票存管帳戶”。
第四十七條如客戶歸還公司“抵押股票存管證明”,公司將解陳凍結並相應調整客戶的“股票存管帳戶”。
第六章 交易結算交收
結算交收準則
第四十八條公司實行中央結算交收制度,所有結算會員以公司為結算交收對手。
第四十九條公司以實現每項交易如期交收為原則。
第五十條公司實行“淨額結算交收”和“逐項結算交收”相結合的制度。
基本結算會員與公司之間實行“淨額結算交收”;一般結算會員與公司之間實行“逐項結算交收”。
第五十一條公司按“錢貨兩訖”的原則辦理結算交收。
第五十二條公司在T+3日完成交收。
代理銀行和資金帳戶
第五十三條公司選擇一家或多家商業銀行為收付款代理銀行。代理銀行的責任限於依公司的指令辦理交收資金的收付。
第五十四條公司在代理銀行開立收付款資金帳戶,結算會員匯入公司的款項及公司向結算會員劃撥的款項均通過該帳戶辦理。
第五十五條公司為每個結算會員設立收付款資金子帳戶,用於記載和查核結算會員與公司的收付款往來。
結算交收指令
第五十六條公司於交易所每日交易閉市後,根據交易所提供的成交資料,編制各結算會員當日交易成交的“結算交收通知書”。該通知書於T+0日下午四時後傳送結算會員。
第五十七條結算會員接到了“結算交收通知書”後,境內經紀商和境外代理商最遲須於T+1日下午3:00之前,託管銀行最遲須於T+2日中午12:00之前向公司發至“結算交收指令”。
第五十八條公司將於T+2日下午3:00之前完成所有交收指令的核對。如交收指令核對無誤,公司將據此進行交收;如交收指令核對有誤,公司將及時通知有關的結算會員。
第五十九條結算會員一旦確認其各交收事項,則有義務按期同公司進行交收。
第六十條如結算會員在T+2日下午3:00仍未將結算交收指令發至公司或對其交收內容持有異議,則該項交收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一項涉及託管銀行(或其他作為客戶存管機構的結算會員)的交收,如託管銀行不對其交收進行確認或對其交收內容持有異議,而辦理交易的境外代理商已向公司確認該項交收,則境外經紀商須負責同公司進行該項交收。
二、前款所述的交收如託管銀行和境外代理商均未對該項交收予以確認或對其交收內容持有異議,則辦理該項交易的基本結算會員有責任根據“交收通知書”完成交收。
三、一項不涉及到託管銀行(或其他作為客戶存管機構的結算會員)的交收,如境外代理商未對該項交收予以確認或對其交收內容持有異議,則辦理該項交易的基本結算會員有責任按“交收通知書”完成交收。
第六十一條公司地T+2日下午3:00,會將有異議的交收事項以及根據第六十條辦法作出的交收責任更改情況,知會有關結算會員。結算會員應對公司承擔的交收責任,則按本規則第七章“強制性買進和強制性賣出”條款所規定的特殊處理程式履行。
第六十二條有關結算會員應自行協商和解決存有異議的交收。責任方結算會員須承擔由該等交收所引起的全部賠償和損失。如在交收日兩周后仍未排除異議,有關結算會員可通過書面形式報請公司仲裁,結算會員須接受公司對該項異議交收的仲裁決定。
交收執行
第六十三條買方結算會員須於T+3日中午12:00之前,將應付款項足額匯入公司在代理銀行開立的資金帳戶。如為一項持有異議的交收,則承擔交收責任的結算會員應將價款匯入公司的資金帳戶以履行其交收。
第六十四條如因時差導致提前一天以上的匯款,公司將不支付相應利息。該項利息由公司統一計算,並劃入公司的“交收風險共同基金”。
第六十五條公司接到買方結算會員匯入的款項後,於T+3日下午3:30實施股權變更和股票轉移,按買方客戶購入股票的數量調整其股權登記和“股票存管帳戶”的數額。
第六十六條對賣方結算會員,公司於T+3日下午3:30,根據其“結算交收指令”指定的銀行帳號向代理銀行發出匯款指令,並同時實施股權變更和股票轉移,按賣方客戶沽出股量的數量,調整其股權登記和股票存管帳戶”的數額。
第六十七條公司按前條所述賣方結算會員匯出款項時,如因其提供的收款銀行名稱、所在地或銀行帳號有誤導致匯款錯失,公司將不承擔責任。
第六十八條公司於交收完成的當日下午5:00之後,向結算會員發出“交收確認書”(見附錄)。公司同時按客戶的每筆委託編制“交收憑證”,公司每周向結算會員郵寄一次“交收憑證”,客戶可在其結算會員處領取自己的“交收憑證”。
第七章 風險管理
交收風險共同基金
第六十九條公司設立“交收風險共同基金”(以下簡稱風險基金),專作抵補交收的用途,以維護公司結算交收系統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第七十條風險基金由下列資金來源組成:
一、境內經紀商和境外代理商繳存的風險基金;
二、公司以自己的資產所安排的銀行付款擔保;
三、市場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所孳生的利息;
四、公司的罰款收入等;
五、公司在其收付款代理銀行所孳生的利息;
風險基金使用
第七十一條如買方結算會員未能於交收日將足額款項匯至公司帳戶,公司將動用風險基金代為交收。風險基金也可用於抵補因強制性買進或強制性賣出而導致的款項不足。
第七十二條交收日未匯足款項的買方所購股票,將暫時劃入公司待交收帳戶,直到買方結算會員補交價款後方劃歸買方客戶名下。
第七十三條結算會員動用風險基金,須按動用金額每日向公司支付0.5%的罰金。
第七十四條結算會員動用風險基金之後,最遲須在動用日起(含動用當日)的七日內,向公司補足動用的風險基金數額和罰金,否則公司將暫停其結算會員的資格。
強制性補進
第七十五條如賣方結算會員發出賣空,可用自身的股票予以墊補,否則公司將實施強制性補進措施。
第七十六條強制性補進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公司在T+2日下午3:00向結算會員發出交收異議通知和結算會員買空的通知,於T+3日公司將凍結該項交收的款項並借記相關數量的股票於結算會員的股票結算帳戶。
二、公司準予結算會員在二天之內同其客戶及其他結算會員協商解決有異議的交收,並於T+5日將協商解決的結果和修正辦法(通過非交易過戶)知會公司。
否則公司將通過指定交易席位在交易所實施強制性補進措施。
三、如所凍結的價款不足以買入賣空的股票,公司將動用風險基金予以補足。
由此導致的價差和其他費用均由責任方結算會員承擔。
四、公司於完成補進之日,向當事結算會員提供強制性補進執行情況。
五、強制性補進的交收按延期交收處理,交收每延誤一日,公司按該筆交易額的0.1%向當事結算會員處以罰金。
六、在此期間,公司會將股票借記結算會員結算帳戶,直至強制性補進實施完畢,結算會員結算帳戶內的股票負數方可沖銷。
強制性賣出
第七十七條如結算會員對一項買入交易未匯足款項,公司將動用風險基金予以抵補。
第七十八條強制性賣出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公司於T+3日中午12:00之後知會有關結算會員款項缺額情況,並即時凍結相應股票。
結算會員須於二天之內與其客戶及其他結算會員協商解決有異議的交收。
二、與此同時,公司將動用風險基金抵補該項交收。
結算會員須於T+5日之前將其協商解決結果、修正辦法,包括付款安排知會公司,否則公司將於T+6日通過指定交易席位在交易所實施強制性賣出措施。
三、 如強制性賣出所得款項不足以補足賣方應得價款,有關結算會員應承擔
價差和其他所發生的費用。
四、公司於完成強制性賣出之日,向結算會員提供強制性賣出的執行情況,以備查核。
五、強制性賣出按延期交收處理。
交收每延誤一天,公司按該筆交易額的0.1%向當事結算會員收取罰金。
第八章 代理服務
第七十九條公司作為發行公司和客戶的中間人,可以不時決定提供服務的範圍和方式。
第八十條發行公司發布重要訊息和公告,公司將在接獲訊息的24小時之內,知會結算會員和客戶。
第八十一條公司向發行公司這期提供股東名冊,並提供年終分紅派息的服務。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公司業務收取下列費用:
一、名冊登記費:
1.個人投資者: 20美元;
2.機構投資者: 100美元;
3.更換結算會員: 2美元;
以上費用由投資者支付,結算會員匯總交納。
二、股權登記費
1.發行認購:每一帳戶號碼0.50美元,由發行公司支付;
2.供股認購:(同上);
3.派送紅股:(同上);
4.交易股權變更:成交股票面值的0.1%,每個買賣指令起點收費為一美元;
5.非交易股權變更:每筆15美元,由受股方支付;
6.修正錯誤交收指令的非交易過戶:每筆30美元,由讓股方支付。
三、股票存管費:
按每個帳戶號碼,每年向客戶收取20美元;由結算會員匯總交納。
四、結算交收費:
1.使用託管銀行的投資者:每項交易8美元,最高每個買賣指令24美元。
2.使用境外代理商的投資者:每項交易4美元,最高每個買賣指令24美元。
3.使用境內證券商的投資者:每項交易1美元,最高每個買賣指令24美元。
五、匯入匯出手續費:
1.匯入匯款: 每筆8美元
2.匯出匯款: 每筆10美元
六“月股權變更和股票存款對帳表”:每份5美元。
七、公司提供代理服務的費用標準,以協定方式擬訂。
第十章 報告與報表
第八十三條公司出具的各類報告和報表如下:
一、結算會員申請表;
二、結算會員資格確認書;
三、名冊登記申請表;
四、更換結算會員確認書;
五、非交易過戶確認書;
六、月股權變更和股票存管對帳表;
七、抵押股票存管證明(待提供);
八、結算交收通知書;
九、結算交收指令;
十、交收確認書;
十一、新股認購確認書;
十二、按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報告和報表。
第十一章 罰則
第八十四條結算會員凡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司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規則;
二、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對其不利的任何裁決;
三、損害結算交收系統運作或公司名譽。
第八十五條公司處罰的形式可以:
一、罰款;
二、暫停結算會員資格;
三、取消結算會員資格。
第八十六條公司若決定公開譴責結算會員,可運用下列方式:
一、向交易所、監管機關發出書面通函;
二、向其他結算會員發出書面通知;
三、在海內外報章等發表。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八十七條本規則未盡事宜,除比照有關規定執行外,公司將不時修訂補充。
第八十八條本規則解釋權屬公司董事會。
第八十九條本規則用中文發布,如因譯文使條文的解釋發生歧意,以中文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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