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起源
中國的人殉制度始於何時有待考證,不過可以肯定的是,它在中華史前文明時期就己經存在。現代考古發掘發現,
大汶口文化(B.C.4300~B.C.2500)時期即有人殉,其後的
龍山文化(B.C.2350~B.C.1950)、
齊家文化(B.C.2000~B.C.1900、
二里頭文化(B.C.1800~B.C.1500)皆發現人殉。這就是說,早在母系氏族社會就有人殉。同時,既然作為一項制度被發明出來(大汶口文化以後),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它的不存在,應當推定它是存在的。儒家經典中之所以未見三代人殉的記載,當是儒家“修改”歷史的結果,因為人殉不符合儒家的倫理標準。
興盛時期(先秦)
國家產生以後,人殉不但沒有停止,反而
變本加厲。通常認為
夏是中國國家文化的開端,二里頭文化的人殉證明夏代有人殉。不過,人殉最興盛的時代當是
商周時期。據考古發掘,
商代貴族大墓中都有殉人。在安陽武官村殷墟工陵區內,已發掘的十幾座大墓中被生殉、殺殉的多達五千餘人。1976年,在河南安陽市西北郊發掘的一座中型墓中,墓的四周密集地排列著人祭坑,共1400餘個,殉葬的多數是未成年的兒童,有的被砍頭或鋸手、足等,許多殉者還帶有刑具。考古發掘發現西周殉人墓80餘座,墓主多為貴族王侯,共有殉人200餘人。從遺物分析殉者多是墓主內侍、寵妾、
婢女、護衛、雜役等。
式微時期(漢至宋)
人殉制度的式微當在漢以後。式微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一次殉葬的人數減少,二是殉葬強制力的降低,三是殉葬發生的機率降低。當然,漢以後殉葬還是存在。漢代劉彭祖將死之時“令能為樂奴婢從死”。三國時東吳名將陳武戰死合肥之戰,
孫權“命其愛妾殉葬。”。北魏叔孫俊死時28歲,其配偶當也很年輕,明元帝說,“夫生既共榮,沒宜同穴,能殉葬者可任意”。“可見殉葬已經披上了“自願”的外衣。
至唐時,人殉很少發生,但仍然存在。隋末的杜伏威造反,與隋兵戰,“所獲貲財,皆以賞軍士,有戰死者,以其妻妾殉葬……”杜降唐後被封為吳王。以此可以確定兩點:一是隋末仍有殉葬法,一是
杜伏威就下過殉葬的命令。
阿史那社爾為突厥
處羅可汗之子,後率軍內屬,被招為駙馬。在征
龜茲中擄龜茲王,深得
唐太宗賞識。他請求太宗死後以身殉葬,“高宗遣使喻以先旨,不許”。可見唐初人殉遺風仍在,否則不會有請求死後殉葬的事發生,只是出於太宗的仁慈才避免了這次人殉悲劇。事實上,唐武宗死後就發生了王才人殉葬的事。宋繼承了唐的傳統,只發生過個別的人殉,宋高宗趙構死有二才人殉葬。
上述史料表明,漢以後人殉逐漸式微,唐宋時作為普遍性法律制度的人殉消失,但是基於“自願”的人殉的個案還是存在。
復燃時期(遼至清)
人殉在遼金時期死灰復燃,又流行了近七百年。元代大肆鼓勵民間殉葬行為,《
元史》多有記載,如《元史·卷三十四》:“順德馬奔妻胡閏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寧民妻魏益紅以夫死自猛殉葬,並旌其門。”《元史·卷三十五》:“大寧和眾縣何千妻柏都賽兒,夫亡以身殉葬,旌其門。”
朱元璋開
明代殉葬惡例。“初,太祖崩,宮人多從死者。建文、永樂時,相繼優恤。若張鳳、李衡、趙福、張璧、汪賓諸家,皆自錦衣所試百戶、散騎帶刀舍人進千百戶,帶俸世襲,人謂之‘太祖朝天女戶’。歷成祖,仁、宣二宗亦皆用殉。景帝以郕王薨,猶用其制,蓋當時王府皆然。朱元璋死後殉葬的殯妃有46人。
明宣宗朱瞻基(1398年-1435年1月31日)死也有妃子殉葬,沒有名只有姓的女子有:何氏、趙氏、吳氏、焦氏、曹氏、徐氏、袁氏、諸氏、李氏,冊封的文書說他們“茲委身而蹈義,隨龍馭以上賓,宜薦徽稱,用彰節行。蓋宣宗殉葬宮妃也”。
明英宗(1427-1464)將死之時事情才出現了轉機。史載英宗病重,“口占遺命,定后妃名分,勿以殯御殉葬,凡四事,付閣巨潤色”。從此以後,明代王室消滅了人殉制度。明代民間也有殉葬,且其歷史要比王室的強制性殉葬久遠得多:起蛟為憲王相,大盜李青造反,憲王被難,“起蛟率親屬23人殉之”。“
徐學顏為新兵將軍,新兵叛亂,“學顏格鬥,斷左臂,大罵不屈,為賊支解,一家二十餘人殉之”。明代在滿人的建州府治下通行人殉習俗,滿人好殉葬,上下皆然,夫死妻殉是定法。
清朝入主中原以後,用定法的形式將殉葬擴展到全國上下。“二月壬戌,定喪祭例,妻殉夫者聽,仍予旌表。清史載
努爾哈赤、
順治、
康熙年間都有殉葬。康熙12年(1674年)“乙卯,禁
八旗以奴僕殉葬”。至此,普遍存在的“八旗以奴僕殉葬”的制度才被禁止。但是,清統治者“一而明令廢除殉葬制,另一而又在實際行動上大力表彰妻妾‘自願’殉死的舉動。民間各地官府表揚妻妾殉夫,稱她們為‘烈女’、‘節婦’,並修書、立牌坊。故終清之世,實際上人殉制並未徹底根除”。
手段
吊死
古籍上明確有記載的,就是上文提到朱棣死後“吊死”殉葬者一事。有一點要注意,在執刑前,主事者都會給殉人安排一頓美食,身份高者單獨送到房間,身份低的一般集中在一塊,集體聚餐。俗稱“催命飯”的這頓“最後的晚餐”,是相當豐富的,但由於即將到來的死亡的恐懼,誰也無心食用,多半情況是淚流滿面,現場哭聲震天,史書記朱棣殉葬者的情況即如此。
毒死
除了逼其吊死,將殉葬者“毒死”,也是常見的手段。
朱元璋的殉葬宮妃是怎么處死的,一說是太監將她們吊死的,二說是毒死的,給被選定宮妃強行灌食水銀。水銀劇毒,食後立馬即死。
為什麼使用水銀?據說被水銀毒死的殉葬者,其屍體長久不腐,多年後仍栩栩如生。屍體不腐現象,在中國盜墓史上多有記載。如廣川王劉去盜“哀王冢”時發現,墓內有一百多具屍體,互相枕壓疊加在一起,但奇怪的是沒有一具腐爛。可以推測,這些女人都是殉葬者,屍體歷經幾百年不腐,與被水銀毒死的說法頗相似。
毒酒
還有一種毒殺方法是在給他們最後食用的飯菜中下毒,導致其食後中毒。比較常用的方式是用毒酒,將之賜死。“羅泊灣漢墓”中7名殉人,推測可能是用這種方法處死的。
活埋
另有一種,就是將殉葬者手腳捆住,擺成一定姿勢(造型),將其“活埋”。
為了讓殉葬者失去反抗能力,有時會使用麻醉劑一類的東西,讓其“安樂死”。在內蒙古伊克昭盟伊金霍洛旗古墓的考古發掘中發現,有的殉葬女性四肢存在被繩索捆綁的痕跡,這應該是當時被強行殉葬的。有的殉葬女人屈肢側身,臉朝男性,則是死後(也可能未死前)被擺弄成的姿態,是一種造型,自然死亡者是不可能有那種“規定動作”的。
1987年發現的河南濮陽西水坡45號墓,墓主為一身高約184cm的壯年男子,仰身直肢葬,頭南足北。墓室的東、西、北三個不同方向有三個龕室,內各有一具小孩的屍骨,朝向不一。這三個小孩專家認為就是殉人,是被活活弄死後擺出的形狀。
明人
沈德符編撰的《
萬曆野獲編》(卷二十九)中記載了幾例《發冢》故事,其中有一個是這樣的,“嘉靖八年,山東臨朐縣有大墓發之,乃古無鹽後陵寢,其中珍異最多,俱未名之寶,生縛女子四人,列左右為殉,其屍得寶玉之氣尚未銷。以上俱本朝近事,故記之,遠者不及詳矣。”
沈德符所記四個殉葬的女子,即被捆綁後殺掉。從中可推測出,採取捆綁方式結束殉葬者的生命,並不鮮見。
鐵釘固定
從野史著述中,還發現更為殘忍的結束殉葬者生命的手段——鐵釘固定。
清文人
袁枚在《
子不語》中記錄了一則《
秦中墓道》的故事,“劉刺史之鄰孫姓者掘溝得一石門,開之,隧道宛然。陳設雞犬罌尊,皆瓦為之。中懸二棺,旁列男女數人,釘身於牆。蓋古之為殉者,懼其仆,故釘之也。衣冠狀貌,約略可睹。稍逼視之,風起於穴,悉化為灰,併骨如白塵矣,其釘猶在左右牆上。不知何王之墓。亦有掘得土人作臥形者,有頭角四肢而無耳目,疑皆古屍之所化也。”
砍頭
當然,結束殉葬者生命的方式很多,最直接,也最省事的手段當是“砍頭”,直接將殉葬者帶到墓地,就地弄死。
但這種手段為後世棄用,祭祀除外。原因是,這種方式不能保留全屍體。後世講究全屍時,獵殺方式就不會是砍頭了,而是直接將其放血刺死。所以,砍頭多在早期或牲祭時才會出現。在奴隸社會等早期奴隸主墓穴考古中,曾發現殉葬者的頭被有規則地排列在一起,而屍身則另擺一處,推測就是生前遭砍頭。
古人築墓有用人頭作祭的習俗,在墓穴開挖的不同階段,會將人頭與豬頭狗頭一樣砍下來,當做“牲”來做祭。1934年到1935年間發掘的殷墟第1400號王陵附近,曾發現一片殷王室的公共祭祀場所。人牲坑中分別埋放著全軀人骨、無頭肢體、無肢體的人頭,總數近2000人。
特點
空間的普遍性
考古發掘表明,早在父系氏族時代,人殉就普遍存在於黃河上下、大江南北。據現代考占發掘,殉葬最早出現於大汶口文化時期,到龍山文化階段情況更為嚴重。除男女合葬和多人殉葬外,還出現了殺殉的亂葬坑、奠基坑。類似現象在
齊家文化、良諸文化(B.C.3250~B.C.2150) ,遼西
紅山文化(B.C.4000~B.C.3000 )等遺址均有發現,且殉人數量遠非大汶口文化時期可比。大汶口文化以泰山地區為中心,東起黃海之濱,西到魯西平原東部,北至渤海南岸,南及今江蘇淮北一帶,安徽和河南省也有少部分這類遺存的發現。龍山文化分布於黃河中下游的山東、河南、山西、陝西等省。齊家文化分布在甘肅、青海省境內的黃河及其支流沿岸大地上。良諸文化主要分布在太湖地區,南抵
錢塘江,北至江蘇中部(主要是長江以南),它的文化影響區更大,西達長江中游的大溪文化(B.C.4000~B.C.3000 ),南到珠江流域的石塊文化( B.C.3000~B.C.2000。上述地區幾乎涵蓋了所有中原上占文化區域。
制度涵蓋面的普遍性
人殉不僅發生在王室,在富家大族同時存在,只要有足夠的財力與物力且主人命令就行,考占發現及正史記載都證明了這一點。對商代的考占發掘證明,不僅在王一級的大墓中有人殉,在小一些的墓葬中也有發現,只是人殉規模大小不同而已。現代考占發掘的西周殉人墓80餘座,墓主多為貴族王侯(不限於大子)。前述元、明、清歷代的正史記載中,都有民間
殉葬的記載。史載,少數民族夫余的風俗“殺人殉葬,多者以百數”。由此可見,人殉是上至帝王、下到民間大家族普遍存在的制度。
殉者身份普遍
關於殉人,學者們一律說成是奴隸,這是不準確的。說殉人大部分是奴隸是可信的,但奴隸並不是唯一的殉葬者。據考占發掘與歷史記載,殉人除了奴隸以外,更多的是死者的妻妾與近侍,甚至軍人將軍,他們大部分是死者信得過的人。因為死者需要的是服侍自己的人,而不是敵人。一個典型的占文獻例證是《詩經·黃鳥》。這個普遍性建立在權力的任意之上,對於最高統治者來說,只要他願意,人人都可能成為殉葬品,最受寵幸的人有時甚至成為殉葬的首要人選。前述唐武宗和宋高宗的殉葬者就是最愛寵的妃子。秦國宣太后寵幸魏醜夫,秦昭襄工四十一年(B.C.265)宣太后病危,下令說死後要以醜夫殉葬,後經庸芮明陳利害才沒有實行。
盛行原因
第一,幾千年來中國一直是皇權專制社會。
第二,古代帝王暴行。
第三,中國西周之後歷朝歷代都有名目繁多的奴隸制度的殘餘,社會上形成了以皇帝為金字塔頂尖的不可逾越的森嚴等級。奴隸、農奴、奴婢則是金字塔的最底層。
第四,在皇權專制制度下,歷代的王公、貴族、大官僚都可以任意殺戮奴婢。
據分析,之所以盛行人祭和人殉,有許多原因:其一是當時生產力極其低下,奴隸主從奴隸勞動中所得的剩餘產品很少,有時還不能養活奴隸自己,所以奴隸主對奴隸毫不愛惜;其二是當時人們對自然、對人自己的生理缺乏認識,認為日、月、星、辰、風、雷、雨、電,特別是對有災害性的洪水、乾旱、野火、地震等不理解,認為是上天有神,有上帝支配著自然,支配著人間的禍福;有時夢見死去的人,就以為是鬼魂來託夢,人死了,肉體雖然消滅了,但有鬼、有靈魂。靈魂在陰間也要和在陽間一樣,得到與他們活著時依據社會地位而有的相應的享受(那時候,殺殉也分等級,據《
墨子·節葬》:“天子、諸侯殺殉,多者數百,少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多者數十,少者數人”)。因此,以人祭天、神、鬼來祈福免禍。祖先死了以後,要用他生前用過的車、馬、器皿和他喜愛的婢妾等去殉葬,讓祖先在陰間也有人侍候,甚至可以繼續左擁右抱。
後來,由於鐵器工具的發現,農耕技術的改進,生產力逐漸發展,每一個勞動者所生產的除供其本人和家屬起碼的消費外,尚有較多的剩餘,可以供奴隸主、封建主享用,於是作為勞動者的“人”的價值逐漸被重視,人本思想萌芽。同時經過實踐和探索,人們對自然規律和天文現象以及人本身的生理和藥物的認識也有所提高,於是,在一部分人的思想中,對神鬼的存在由逐漸懷疑發展到否定(當然,這是一個十分漫長的過程)。因此從西周、東周(春秋戰國時期)到西漢,人殉現象有所減少,但東漢、魏晉南北朝以後,主要是由於邊疆少數民族進入中原,他們帶來了本部原有的人殉傳統,因此,中原的人殉之風又逐漸興起。
世界狀況
雖然中國古代的殉葬現象一度很盛行,但殉葬卻非中國古代所獨有,殉人制在世界諸多民族中間都曾出現過。
古埃及是人類喪葬文化同樣豐富的國家之一,國王法老的陵墓“金字塔”如今已成為人類建築的典範,其高超的建築藝術,曾被認為是“外星人”所為。埃及在乾屍(
木乃伊)保存技術上,十分先進,與中國古人的濕屍保存水平不相上下,古埃及的殉葬現象不遜於古中國。古埃及的人殉史也與早於公元前3000年,不晚於第一王朝。
古埃及國王最早採用的陵墓並不是聞名的金字塔形狀而是馬斯塔巴(Mastaba):長方形坑用石灰石砌成,地坑被分成五個小間,居正中的大間用於貯放死者(相當於中國帝王陵的“地宮”所在),外形為長方形。第一至第三王朝的國王都是這種陵墓,王陵都有后妃、近臣和奴僕等大量的活人殉葬。
埃及的盜墓現象一度也很突出,古埃及赫赫有名的法老塞提一世、圖特摩斯三世和拉美西斯二世的木乃伊,都是盜墓者發現的。1881年抓到一名盜墓者,塞提一世等法老的陵墓才被發現,考古專家找到了戴爾·巴哈里附近懸崖上一座很隱蔽的陵墓。共出土木乃伊40具。這些木乃伊不少都是生前地位較高的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