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自由

人性自由

自由的人性觀念

三個角度:人的一般本質以整個宇宙甚至包括人本身作為參照系;人的類的本質則主要以人之外的生物作為參照系;人的社會本質則側重於單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以假想的孤立的個人作為參照系。綜上所述:人的本質是社會的、能動的向善性。

真、善、美是人的本質所能表露於外的客觀實在,也是評價一個人甚至一個社會道德水準和物質文明程度的標準和尺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性自由
  • 外文名:Human freedom
  • 研究對象:人
  • 近義詞:自由
  • 體現:自由
人性本質,自由的體現,注釋,

人性本質

人之本質,古今爭之,繽紛鬥豔,各有短長。人之一般本性,概為善、惡之爭,有性善說、性惡說、性無善無不善說、有性善有性不善說等。“仁、義、禮、智、非由外鑠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而已。”(1)此為性善說之經典闡述。性善與其說為普遍之現實,無寧說為理想之設定,其並非靜止之存在,而為動態之追求;一言以蔽之,性善實為向善,即善之趨勢,或說成是幸福之追求。原始人類,茹毛飲血,忽一日鑽木取火而品美味或取暖,求幸福使然。古代中國,忠臣孝子孜孜以求,“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求幸福使然。現代世界,科技發達,文化昌盛,幾乎無人不進取向上,求幸福使然。何謂善,亦或何謂幸福?孟子說:“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2)此“仁、義、禮、智”等方面之綜合大概為其所倡導之善。善為外在考察之標準,幸福為內在體認之感受,兩者角度不同,但殊途同歸。本文愚見:幸福是指能夠感受到的社會的利益通過自己的利益的增大而增大的快樂狀態。義利之爭,中外皆有,我國猶甚。孔子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3)義利似乎水火不相容,其實不然。利若純為一己之私利,甚至損人利己,損公肥私,自然與義相違悖,故不相容;但若為自己之利、他人之利、社會之利相融互重,並且更重社會之公利,則兩者目的相一致,此點為義利相統一或說成是相通之處。因此,可以說社會之普遍利益也即為義;義者,利之廣大也。行仁義,講禮節,有智慧,守信譽,是為善之標準,幸福之體認。“晴空屑雪閃入懷,銀地片綠競自在。靈鳥抖臂欲飛去,逃離人群可樂哉。”飄飄雪花,綠綠芳草,躍躍小鳥,嚷嚷人群,幸福盡在其中了。幸福是爭鬥中的和諧,喧鬧中的寧靜,對立中的統一。一個小孩跌倒在地,你去扶起他,你就扶起了幸福;一位漂亮女士的背包掉了,你去撿起交還,你就撿起了幸福;打碎了玻璃,你承認錯誤換上新的,你就找回了幸福;努力奮鬥實現理想,與人為善振興中華,你實踐之,你就追求了幸福。所有此等善行的本身就是我們的幸福。幸福,它既可以是點滴甘露匯聚成的小河,也可以是潺潺溪流匯集成的江海。盡己之所能,為當做之事,就是幸福。
人區別於獸類及其他生物或自然界的特殊性,也即人的類的本質,是人的主觀能動性。基督教講:“人有原罪,罪中受苦,皈依上帝”,把人對自然和社會應有的敬畏絕對化了,非能動地簡單從命於上帝(自然和社會)。中國古代講“天人合一”,其主旨在於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但為人所偏解,從而缺乏鬥爭性和創造性。毛澤東指出:“思想等等是主觀上的東西,做或行動是主觀見之於客觀的東西,都是人類特殊的能動性。這種能動性,我們名之曰‘自覺的能動性’,是人之所以區別於物的特點。”(4)不知不覺,日復一日,彈指之間,物是人非,“精神”在某些時候,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超越具體物質條件的決定性力量,該力量應該被視為由精神轉化而來的物質結果得以形成的關鍵。人的主觀能動性也是值得我們敬畏的。不過,同時也要看到人與獸類,與自然的共性,在“食、色”與“禮、義”的對立統一中探尋,能動地探尋人的幸福之道。
人的個性的本質或說成是人的現實中的本質是人的社會性。人的本質在其現實性上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馬克思主義認為:“人的社會性在階級社會中突出的表現為人的階級性。人們在社會生活中形成各種複雜的關係,如經濟關係、政治關係、思想關係等,由這些關係又可演化出更為具體的種種關係,------但在這諸多關係中,階級關係具有決定的意義。”(5)“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在階級社會中只有帶階級性的人性,而不存在‘超階級’的人性”。“馬克思主義哲學強調人的階級性,強調只帶有階級性的人性,但並不因此而否認人的個性,並不否認屬於同一個階級的人都是各有個性的人”。(6)其實很多生物都多少帶有“社會性”,甚至“階級性”。比如,螞蟻都為群居生活,一窩的螞蟻就好似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再如,一群猴子總得有個領頭的,我們人類稱之為“猴王”,猴王和他的“臣民”大概就屬於兩個“階級”。之所以強調人的社會性,其現今更具價值的意義恐怕不在於強調“階級鬥爭”,而在於樹立“社會本位”的理念,以更促進人類文化文明之光大。
以上闡述,三個角度:人的一般本質以整個宇宙甚至包括人本身作為參照系;人的類的本質則主要以人之外的生物作為參照系;人的社會本質則側重於單個人與社會的關係,以假想的孤立的個人作為參照系。綜上所述:人的本質是社會的、能動的向善性。

自由的體現

真、善、美是人的本質所能表露於外的客觀實在,也是評價一個人甚至一個社會道德水準和物質文明程度的標準和尺度。真,可理解為真實、真誠、真理。真能否實現尤其值得討論的是真理能否實現。古希臘著名學者亞里士多德坦言:“吾愛吾師,吾更愛真理”。可見,在亞里士多德那裡,真理是可以實現的。的確,能動而又向善的人類沒有理由讓真理不實現,真理在我們的追求中是可以實現的。真理是客觀的,是絕對性與相對性的統一,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我們今天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進行的實踐活動就是我們現在最真的真理。真理是可以實現的,而且應該實現,必須實現。探尋真理的指導思想就在於“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在於貫徹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在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善,前文已有闡述,這裡主要談其現實表現,也就是社會主義道德。“現代人缺德”似乎是很多人的共識,筆者亦不例外;但從另一個角度想,能意識到德的缺乏的本身就說明,“很多人”內心的“向善性”。基於此,不妨樂觀地認為:在不斷地自身努力和外界教育下,善是可以在每個人身上實現,並且普及廣之的,社會道德的感召力將喚起人們向善的心靈之花。美,可以是一個平常的概念,例如,一個很誘人的女孩,我們稱之為美媚或美女。美又是一個學術上的概念,被稱為美學。前者沒人否認它會實現,至於後者,學術上的美,是與社會文化密切相關的,是對此的一種感官上的評價和賞析。人類文化,浩然挺進,美的理念也隨之不斷實現和更新,例如,遠古人類,赤身裸體即為美;現今人類,衣著修飾即為美。更為重要的是,美也可以指人的“心靈美”,實則指的就是對人的真、善的品行的感官享受的外化標準。在這種意義的美上,真、善與之相統一,而不分彼此;真和善達到了“美”的自由境界。真、善若能實現,美也就實現了,三者相統一的境界,也即人的自由境界,也就實現了。
自由是什麼?自由是智慧,自由是正義(7),自由是絕美。靈動的小鳥、奔騰的水流、巍峨的高山、搏鬥的雄師,這是自然的自由。做想做的事又不妨礙別人,這是你的自由。寫文章,說這些可能無用的話,這是我的自由。本文愚見;自由是除了受法律和物質條件的約束之外得做一切事情的權利。這頗似一個法律概念,可能是由於本人為法律人之緣故。怎樣給出概念是次要的,自由的實現是更重要的事情。馬克思主義認為從必然王國(人們相對受動地聽命於自然和社會規律的歷史階段)到自由王國的征途是永無止境的。的確,對真、善、美,即三者相統一的境界——自由的追求是不應停歇的。匈牙利著名愛國詩人裴多非寫詩道: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要追求,就要有犧牲,甚至犧牲的是自己的生命或愛情(8),人類的文化與文明不正是從犧牲小我、塑造大我的征途中延伸發展的嗎?不過,這一切還需從點滴做起。印度古諺有云:“行動決定習慣,習慣決定性格,性格決定命運。”我們的行動,我們的幸福,我們的自由境界的實現。

注釋

(1)《孟子—告子上》
(2)《孟子—告子上》
(3)《論語—里仁》
(4)《毛澤東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77頁。
(5)趙家祥主編《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經濟科技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頁。
(6)趙家祥主編《馬克思主義哲學原理》,經濟科技出版社,1999年版,第246頁。
(7)正義,中國古稱“義”;義者,誠信逐利之上也,由忠孝也。與現代的人權概念相聯繫,本文把人權的本質內容即一些原則化的抽象規則稱之為“原初義務”。原初義務的核心內涵是“中庸”,核心規則是“忠恕之道”。即“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原初義務為法律之底線,權利(權力)和義務系對在現實生活中產生的具體需求(人的欲求及對其自然和社會的限制性因素)進行法律上的承認而由上述底線衍生。固而,有真正法意識或崇高之倫理觀的人把一般人(當前)所認為的“自己的權利(權力)”亦看成“自己的義務”,正義之道在所有遵從善法並且更重視“自己的義務”的人這裡發揚和廣大。(權利,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或非自己的法律利益相對具有行為選擇的可能性。義務,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或非自己的法律利益相對不具有行為選擇的必須性。)
(8)中國古語亦有云:“捨生取義,殺身成仁”(“仁者,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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