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關於繼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的函

《人事部關於繼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的函》發布於1995年03月27日,為人事部下發給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廳桂人函〔1995〕4號文答覆的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人事部關於繼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的函
  • 發布單位:人事部
  • 文號:人險函[1995]66號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 發布日期:1995-03-27
  • 生效日期:1995-03-27
人事部關於繼續做好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的函
(人險函〔1995〕66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你廳桂人函〔1995〕4號文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是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對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有著重要作用。根據國務院明確的分工和李鵬總理的指示,研究制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工傷、失業保險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是人事部門的職能。各地人事部門要按照這一分工規定,繼續認真負責地推進這項改革。
二、要進一步貫徹去年鎮江會議和全國人事廳局長會議精神,本著光易後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當前首先要認真抓好機關、事業單位契約制工人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養老和失業保險工作,尚未交接的要儘快交接,已經開展工作的要認真總結經驗,不斷深化,並加強對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基金完整、安全、有效的運行。對國家公務員和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保險問題,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關於“先試點、再立法、後推廣”的指示精神,人事部門要繼續搞好調研,提出符合改革方向和當地實際的改革辦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後,積極進行改革的試點。
三、根據國務院最近一個時期關於社會保險改革的要求,我們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調查研究,修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總體改革方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試點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國務院的指示精神,堅持保障水平與我國社會生產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政策統一,管理法制化的原則;行政管理與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的原則。特別是對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個人帳戶相結合問題,各地人事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和試點情況,認真研究提出意見,不斷完善改革方案。
四、建立健全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是一項關係長遠的制度建設。各級人事部門要主動爭取領導支持,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將這項改革納入當地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全局規劃,統籌考慮,合理安排,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健康順利地發展。
199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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