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廈門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是一項地方規定。
廈門港口管理局:
你局《關於廈門港泊位靠泊能力論證的請示》(廈港[2006]238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東渡港區1#泊位等12個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招銀港區1#、2#泊位未驗收,不予核准。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四、你局和廈門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
你局《關於廈門港泊位靠泊能力論證的請示》(廈港[2006]238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東渡港區1#泊位等12個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招銀港區1#、2#泊位未驗收,不予核准。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四、你局和廈門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