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關於廣州港碼頭靠泊能力核准的批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2006年12月2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廣州港務局:
你局《關於申請核准廣州港發石化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的請示》(穗港局[2006]145號)、《關於申請核准廣州港洪聖沙碼頭和西基煤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的請示》(穗港局[2006]146號)、《關於申請核准廣州港南沙港區一期工程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的請示》(穗港局[2006]147號)、《關於申請核准廣東中外運黃埔倉碼公司碼頭靠泊能力論證報告的請示》(穗港局[2006]182號)、《關於廣州港集團14個泊位申請靠泊超原設計船型船舶緩衝期的請示》(穗港局[2006]180號)收悉。經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審查,現批覆如下:
一、同意廣州港南沙港區一期工程等9個泊位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減載靠泊超過碼頭原設計船型的船舶(見附屬檔案1),給予新港作業區1號泊位等17個泊位3年緩衝期(見附屬檔案2)。
二、港口經營企業對於通過核准超過原設計船型減載靠泊的泊位,應嚴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條件、船舶靠離泊方案和應急預案等進行船舶靠離泊作業。
三、港口經營企業對於給予緩衝期的泊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一船一議”的方式報當地港口管理部門和海事機構審批,並在緩衝期內抓緊進行碼頭技術改造。
四、港口經營企業應加強對碼頭設施的日常檢測和維護保養,加強對港口航道、港池等水域地形變化的觀測,並根據通航條件和船舶靠離泊條件的變化,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港口安全運營。
五、你局和廣州海事局應加強監督管理,確保船舶靠離泊作業和碼頭結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