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意外險

交通事故意外險是指以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為條件,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

簡介,投保方式,賠付範圍,保險責任,

簡介

交通事故不僅是由不特定的人員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的;也可以是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

投保方式

一、消費者可到專業保險公司銷售櫃面購買:填寫投保單,保險公司收具保險費後出具保險憑證,保險生效。
二、消費者還可以通過網站購買,支持線上投保。消費者在網上完成填寫投保信息和付費,保險公司出具電子保險憑證通過電子信箱或簡訊傳送給客戶,保險生效。
三、消費者可以聯繫有資質的個人代理人購買。很多消費者都有為自己服務的保險代理人,消費者可以通過這個代理人購買。
四、還可以通過有資質的代理機構購買:很多保險公司將系統終端裝置在代理機構,客戶提供投保信息並向代理機構交付保險費後,代理機構通過保險公司系統列印保險憑證給消費者,保險生效。

賠付範圍

參加保險後,如乘客在乘車中遇到各種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可獲最高1萬元保障金,意外傷害醫療(包括門診費、住院費)最高可獲5000元保障金;如乘客因在車上見義勇為而受到傷害,將獲意外傷害身故(或殘疾)保障金最高4萬元和最高2萬元醫療保障金(包括門診費、住院費)。

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踏入乘坐的合法營運交通工具入口,在交通工具內因交通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契約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併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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