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任定

交通事故認定,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作出的具體認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通事故任定
  • 主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認定條件: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是等
  • 學科:法學
作用,法規,原則,認定條件,

作用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係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於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

原則

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係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認定條件

一、事故責任認定書的性質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該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比較重要的證據之一,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
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於責任認定書載明的責任分擔比例做出判決。 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於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做出的判決,而不僅是依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二、事故責任認定書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事故責任認定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因一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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