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稅

交易稅

交易稅是指對牲畜、棉花、土布、糧食、藥材等5種產品,經牙紀在市場成交時向買方從價徵收的一種稅。早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華北區等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就曾在鄉村集市徵收交易稅。由於全國各地解放有先有後,各地制定的徵稅辦法差別較大。1949年9月,華北人民政府頒發的《華北交易稅暫行辦法》規定,交易稅的稅率: 牲畜為4%、棉花、糧食、布匹均為2%,稅款由買方繳納。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交易稅列為全國性稅種之一,但由於未頒發統一的交易稅條例,各地區的徵稅辦法仍不盡相同。直到1951年3月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對交易稅的徵收品目、稅率及手續費等作了原則規定後,才在全國統一推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易稅
  • 類型:商品的交易按成交額徵收的一種稅
  • 對象:只對有牙紀市場者徵收
  • 項目:棉花、藥材、土布、糧食 牲畜5項
交易稅
徵稅項目為棉花、藥材、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品。1950年7月又規定,將徵稅範圍限制在只對有牙紀市場者徵收。1951年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確定:交易稅徵收地為交易行為所在地,避免中途檢查與事後追補。徵收品種適當縮小,只限於牲畜、糧食,在全國開徵。交易稅徵收辦法為直接徵收和委託代征。牲畜稅率為5%,起征點為1頭;糧食稅率為2%,起征點為2斗;其他大宗產銷貨品稅率為2%~5%。1951年11月,為適當平衡機制棉布與土布稅負,土布交易改徵貨物稅。1953年修正稅制時,將交易稅中的棉花交易稅併入商品流通稅;糧食交易稅改徵貨物稅;停徵藥材交易稅;僅保留牲畜交易稅,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1962年,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制訂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開徵集市交易稅。至此,中國的交易稅只有牲畜交易稅和集市交易稅兩個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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