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戰手段,亦稱“作戰手段”、“害敵手段”。交戰雙方為取得戰鬥勝利而對敵方使用的武器、工具和方法。使用交戰手段不可避免地會給敵方人員帶來傷害,但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必須受戰爭法規和習慣及其他有關條約的限制。戰爭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限制交戰手段的運用,從人道主義原則出發,保護交戰人員以及平民免遭不必要或非法的傷害。關於限制交戰手段的規則,早在19世紀就已規定在條約之中。1925年的日內瓦議定書規定禁止有毒和細菌武器。1977年的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重申: “衝突各方選擇作戰手段和方法的權利,不是無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