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單結匯
- 外文名:Pay a single settlement
- 相關人員:信用證受益人
- 辦理單位:銀行
交單,結匯,· 付款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
交單
交單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待貨物裝運後收到運輸單據,可以當天議付並對外寄單。另一種是一次交單,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後一次性送交銀行,此時貨已發運。銀行審單後若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耗費時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匯安全。因而出口企業宜與銀行密切配合,採用兩次交單方式,加速收匯。
結匯
· 議付信用證。議付又稱出口押匯。議付押匯收取單據作為質押。按匯票或發票面值,扣除從議付日起到估計收到開證行或償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將貨款先行墊付給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 議付是可以追索的。如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還已墊付之貨款。
我國銀行對於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匯方式,除上述出口押匯外,還採用另外兩種:一是收妥結匯,即收到單據後不敘做押匯,將單據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後再向出口商結匯 ;另一種是定期結匯,即收到單據後,在一定期限內向出口商結匯,此期限為估計索匯時間。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對議付銀行來說,都是先收後付,但按"UCP 600"規定,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 付款信用證
付款信用證通常不用匯票,在業務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國外開證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為付款行,受益人徑直向付款行交單。付款行付款時不扣除匯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顯然在信用證方式中,這是對出口商最為有利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