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單結匯

交單是指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在規定時間內向銀行提交信用證規定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不同付匯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匯。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交單結匯
  • 外文名:Pay a single settlement
  • 相關人員:信用證受益人
  • 辦理單位:銀行
交單,結匯,· 付款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

交單

交單應注意三點:其一是單據的種類和份數與信用證的規定相符,其二是單據內容正確,包括所用文字與信用證一致,其三是交單時間必須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期和有效期之內。
交單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兩次交單或稱預審交單,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先將其他已備妥的單據交銀行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正,待貨物裝運後收到運輸單據,可以當天議付並對外寄單。另一種是一次交單,即在全套單據收齊後一次性送交銀行,此時貨已發運。銀行審單後若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耗費時日,容易造成逾期而影響收匯安全。因而出口企業宜與銀行密切配合,採用兩次交單方式,加速收匯。

結匯

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後,銀行接信用證規定的付匯條件,將外匯結付給出口企業。我國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也有少量使用付款信用證和承兌信用證的。主要結匯方式如下:
· 議付信用證。議付又稱出口押匯議付押匯收取單據作為質押。按匯票或發票面值,扣除從議付日起到估計收到開證行償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將貨款先行墊付給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 議付是可以追索的。如開證行拒付,議付行可向出口商追還已墊付之貨款。
議付信用證中規定,開證行議付行承擔到期承兌和付款的責任,"UCP 600"規定,銀行如僅僅審核單據而不支付價款不構成議付。
我國銀行對於議付信用證的出口結匯方式,除上述出口押匯外,還採用另外兩種:一是收妥結匯,即收到單據後不敘做押匯,將單據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後再向出口商結匯 ;另一種是定期結匯,即收到單據後,在一定期限內向出口商結匯,此期限為估計索匯時間。因此上述兩種方式,對議付銀行來說,都是先收後付,但按"UCP 600"規定,銀行不能取得議付行資格,只能算是代收行。

· 付款信用證

付款信用證通常不用匯票,在業務中使用的即期付款信用證中,國外開證行指定出口地的分行或代理行為付款行受益人徑直向付款行交單。付款行付款時不扣除匯程利息。付款是不可追索的。顯然在信用證方式中,這是對出口商最為有利的一種。

· 承兌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的受益人開出遠期匯票,通過國內代收行向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銀行提示,經其承兌後交單。已得到銀行承兌的匯票可到期收款,也可貼現。
若國內代收行願意敘做出口押匯議付),則出口商也可立即收到貨款,但此時該銀行僅以匯票的合法持票人向開證行要求付款,不具有開證行所邀請的議付行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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