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協定

亞洲--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88年01月08日,於曼谷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亞洲--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協定
  • 條約分類:農業
  • 簽訂日期:1988年01月08日
  • 生效日期:1990年01月1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曼谷
  締約方:
認識到漁業作為亞太地區發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至關重要性,
承認水產養殖在振興和更好地利用漁業資源中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承認在本地區建立和保持一個水產養殖中心網能夠為水產養殖的發展作出相當大的貢獻,
認為這樣一個網路成功與否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地區性合作緊密與否,
認為這一領域的合作最好通過建立一個政府間組織來進行。該組織與可能提供財政與技術協助的其他政府、組織以及團體進行協作來開展其活動。
已經同意下列條款:
第一條建立
締約方特此建立亞洲—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這一組織。其目的與作用如下所述。
第二條定義
對於本協定:
“水產養殖”指水生生物的養殖。
“資助政府”指為本組織的活動提供大量捐助貢獻。並且已經按照本協定第十五條簽署了協定的非成員政府。
“成員”指本協定締約方的政府。
“國家中心”指一個成員所指定的負責同NACA聯繫的水產養殖單位。
“組織”指亞洲—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NACA)。
“地區中心”指由成員選擇的率先分擔NACA的地區性活動和責任的亞太地區的一個水產養殖單位。
第三條目標
1.本組織的目的是協助成員致力於主要為了下列目標而發展水產養殖:
a)增加產量;
b)改善農村的收入和就業狀況;
c)發展農業多種經營;以及
d)增加外匯收入和積累。
2.為促使上述目的的實現,本組織將
a)使業已擴大的水產養殖中心網的建立得到鞏固,以便分擔本地區水產養殖發展所必需的科研、培訓和情報交流方面的責任;
b)通過技術人才、技術知識和情報方面的交流來加強國家中心和地區中心間的組織和個人的聯繫;
c)通過開發中國家間技術合作(TCDC)來促進本地區的水產養殖發展中自力更生的能力;以及
d)促進婦女在水產養殖中的作用。
第四條作用
為了實現其目標,本組織將
a)對選擇出來的水產養殖體系進行單學科和學科間的研究,以便採納和改良技術,以及發展新技術;
b)對國家水產養殖的計畫、科研、教學、推廣和發展所需要的骨幹進行培訓和進修提高;
c)建立地區性的情報體系,以便為發展計畫、科研和培訓提供合適的情報;
d)協助成員加強他們的、同地區中心相聯繫的國家中心;
e)協助成員的國家中心在國家級水平上因地制宜地試驗和採納現有技術,並對技術人員、推廣人員和漁民進行培訓;
f)向成員轉讓合適的水產養殖技術和在地區中心發展起來的技術;
g)在開發中國家間技術合作網路內促進國家專家、技術和情報方面的交流;
h)發展促進婦女從事各級水產養殖活動的規劃;
i)協助成員進行可行性研究和項目規劃;
j)從事管理理事會有可能通過的有關本組織目的的其他活動。
第五條所在地
1.組織的所在地由管理理事會決定,但需經有關成員同意;
2.東道國政府將免費或按名義上的租率提供在組織所在地開展高效率工作所必需的便利和設施;
3.如有必要,管理理事會可以經有關成員的同意建立輔助辦公室。這樣做時,應考慮能否利用現有中心的設施。
第六條成員
1.本組織的成員應是本協定的締約方。
2.本組織創始成員為應邀參加通過本協定的全權代表會議,並已批准或加入本協定的亞太地區的政府。本協定附錄列出了受邀政府的名單。
3.本組織管理理事會可以通過不少於2/3成員的多數,準許任何一個上述第二款未提及而申請加入本組織的政府按照第十六條第三款,加入於加入時已生效的協定。
第七條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本協定,成員有下列權利:
a)出席管理理事會會議和本組織可能召集的其他適當會議;
b)如果提出要求,在合理限制下免費得到本組織內部擁有的有關他們所關心的內容的情報,包括獲得技術協助的準則以及就他們面臨的問題進行研究的合作;以及
c)免費得到本組織有可能分發的出版物和其他情報。
2.根據本協定,成員有下述義務:
a)履行他們對本組織的財政義務;
b)在確定本組織的技術活動時進行合作;
c)在不違反成員的任何法律和規章的範圍內,及時提供本組織合理地要求得到的情報;
d)承擔個別成員或一組成員與本組織商定的工作;
e)在各成員的憲法程式允許的範圍內,向本組織及其成員提供本組織順利開展工作必需的設施;
f)為實現本組織的目的和職能進行合作。
第八條管理理事會
1.本組織將設立管理理事會,每個成員均有代表,管理理事會是本組織的最高機關。
2.管理理事會應通過其議事規則。
3.管理理事會將在其決定的時間和地點舉行年會。
4.應不少於2/3的成員的要求,協調員可召集管理理事會特別會議。
5.管理理事會根據議事規則,設立一種程式,以便管理理事會的主席不必召開理事會會議就可以讓成員就一個具體問題投票表決。
6.管理理事會將選舉其主席和其他官員。
7.每個成員均有一票表決權。除了本協定另外有規定的之外,管理理事會的決議根據投票是否過半數而定。多數成員即構成法定人數。
8.聯合國糧農組織將受邀請以顧問的身份出席管理理事會會議。
9.資助政府根據本協定第十五條而簽署一項協定後即可派員出席管理理事會會議。
第九條管理理事會的職能
1.管理理事會的職能是:
a)確定本組織的政策,並以不少於2/3成員的多數批准工作計畫和預算,同時對第十一條所提到的技術諮詢委員會的結論和建議給予考慮;
b)以不低於成員2/3的多數確定第十三條規定的成員的會費額;
c)設立特別基金,以便能夠接受額外的財源用於計畫和項目活動;
d)制定本組織總的管理標準和方針;
e)按照管理理事會為此規定的政策和程式,評價本組織的工作活動的進展情況,審核賬目,並指導協調員如何貫徹其決定;
f)制定並通過財務制度和行政制度,任命審計員;
g)任命協調員並確定其任職條件;
h)通過第十九條提到的爭端的處理規則;
i)批准同政府、其它組織和單位的正式協定,包括該組織和東道國之間達成的任何總部協定;
j)批准確定工作人員總的任職要求和條件的工作人員規則;
k)批准根據第十五條簽訂的合作協定;
l)從事本協定所授權它的,以及完成本組織已獲得批准活動所涉及的其它所有活動。
第十條觀察員
按照第八條第二款通過的議事規則,可以邀請能夠對本組織的活動作出重要貢獻的非正式成員政府、組織和單位以觀察員身份出席管理理事會會議。
第十一條技術諮詢委員會
1.管理理事會將成立一個技術諮詢委員會,由本組織的每一個成員指定1名代表組成。
2.組成技術諮詢委員會的指定代表應該是在水產養殖方面擁有專長的人。
3.技術諮詢委員會至少1年開1次會並應管理理事會的要求隨時開會。
4.在年會上,委員會將任命1名委員任主席,主席將召集下一屆技術諮詢委員會的年會。
5.技術諮詢委員會應就本組織活動的所有技術問題向管理理事會提供諮詢。
6.每次開會,技術諮詢委員會均應通過一份報告,並呈送管理理事會。
7.應邀請糧農組織出席技術諮詢委員會的會議。還應視情況邀請資助政府、其他組織以及單位的代表出席這些會議。
第十二條協調員和工作人員
1.組織將有一個由管理理事會任命的協調員。
2.協調員是本組織的法定代表。他在管理理事會的指導下根據其政策和決定指導本組織的工作。
3.協調員應向管理理事會每屆年會提交:
a)本組織的工作報告和審計賬目;
b)下一年度的工作計畫草案和預算草案。
4.協調員應:
a)準備和組織管理理事會會議和本組的所有其他會議並提供秘書處;
b)確保本組織成員間的協調;
c)根據已獲批准的工作計畫、組織大會、討論會、地區性培訓計畫和其他會議;
d)提供同地區性和其他國際組織進行聯合行動項目的建議;
e)負責本組織的管理工作;
f)保證研究成果、培訓教材、情報冊子和其他所需材料的出版工作;
g)對與本組織的目標一致的其他事務採取行動;
h)從事管理理事會所確定的任何其他事務。
5.工作人員和顧問由協調員根據管理理事會的政策、總標準和綱領以及工作人員規則來任命。協調員將按要求頒布工作人員條例以貫徹上述規章制度。
第十三條財政
1.本組織的財政來源為:
a)成員對本組織的預算攤款;
b)收費服務的收入;
c)捐款(如果接受這樣的捐款是同本組織的目的相一致的話);
d)其他管理理事會批准並且同本組織的目的相一致的款項;
2.成員應該用自由兌換貨幣向本組織的正常預算交納年度會費。
3.成員如果拖欠交納對本組織的會費而且拖欠的金額等於或者超過其前兩歷年度的會費額時,則在管理理事會沒有投票權。但是,管理理事會如果肯定成員是因為超出其控制的原因而沒有交納會費的話,則可以允許這樣的成員投票。
4.除非本組織成員一致同意其他方式、否則,每個成員的對管理理事會、對其他成員、以及對管理理事會的失職行為和它的職權有關的財政義務應該限於向組織交納會費的範圍內。
第十四條法律地位、特權和豁免權
1.本組織應具有法人地位和實現組織的目標和履行其職能所需要的法律能力。
2.本組織應享受履行本協定中規定的職能時所需要的特權和豁免權。此外,成員的代表、組織的協調員和工作人員應享受他們獨立地履行他們在組織的職能所必需的,各國通常提供給國際組織的特權和豁免權。
3.每個成員都應該按聯合國大會1947年11月21日通過的專門機構特權和豁免權協定,向組織成員代表、組織的協調員和工作人員提供上述經必要修改的法律地位、特權和豁免權。
4.向成員代表、本組織的協調員和工作人員提供特權和豁免權,不是為了他們的個人利益,而是為了使他們能夠獨立地履行與組織有關的職責。因此,如果成員認為使用豁免權將妨礙法律程式、並且取消豁免權也不影響提供豁免權的目的的話,成員不僅有權利而且有義務取消其代表的豁免權。如果成員不取消代表的豁免權,該成員應作最大的努力來公平地解決問題。同樣如果協調員認為使用豁免權將妨礙法律程式並且取消豁免權也不會影響提供豁免權的目的的話,協調員不僅有權而且有義務取消工作人員的豁免權。如果協調員不取消該工作人員的豁免權,他應作最大努力來公平地解決問題。只有管理理事會才能取消協調員的豁免權。
5.本組織應同東道國政府簽署一項總部協定,並可以同本組織的辦事處所在國簽署協定。協定應說明組織享受哪些特權、豁免權和便利條件,以使組織能夠實現其目標,履行其職能。
第十五條同資助政府、其他組織和單位的合作
1.締約方同意本組織應與聯合國糧農組織建立密切的工作關係。為此,本組織應與糧農組織進行談判,以達成一項符合糧農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的協定。這樣的協定應規定糧農組織總幹事可以任命一名有權以顧問身份出席本組織的所有會議,但無表決權的代表。
2.締約方同意本組織應與資助政府開展合作,資助政府的捐獻將促進本組織的活動。為此,本組織可以同這些資助政府達成協定,其中要包括他們參加本組織某些活動的條款。
3.締約方同意本組織應與那些能夠幫助本組織的工作,推進本組織的目標的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尤其是那些活躍在漁業領域的組織結構進行合作。本組織可以與這些組織和機構簽署協定。協定可以包括(如果合適的話)有關這樣的組織和機構參加本組織活動的條款。
第十六條簽字、批准、加入、生效和接納
1.本協定於1988年1月8日在曼谷,然後至1989年1月7日之前在羅馬糧農組織總部,讓附錄中所列的亞洲和太平洋地區政府簽署。已簽署協定的政府可通過提交批准書而成為協定締約方。未簽署協定的政府可以通過提交加入書而成為協定締約方。
2.批准書或加入書應由本協定的委託保管人,糧農組織總幹事保管。
3.根據本協定第六條第三款,第一款中未提及的任何政府在協定生效後的任何時候均可向糧農組織總幹事申請加入組織。糧農組織總幹事應將這些申請通知各成員,然後管理理事會按照第六條就申請作出決定。如果決定同意,管理理事會將請有關政府參加這一協定。政府將在管理理事會發出邀請的90天之內向糧農組織總幹事提交加入書,表明同意自它加入之日起受本協定各條款的約束。
4.對所有批准或參加協定的政府來說,本協定自附錄所列政府中有5個以上政府提交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修正
1.管理理事會經3/4成員多數同意即可修正本協定。對各締約方來說,修正案被管理理事會通過後30天即生效,除非締約方在收到這樣的修正案通過的通知後30天之內通知退出,條件是成員對組織的義務仍然有效和可以實施。通過的修正案亦將通知協定保管人。
2.成員可以在同協定保管人的通訊中提出修改本協定的建議。協定保管人亦應立即將此建議通知所有的成員和本組織協調員。
3.協定保管人必需在審議有關修改建議的會議開幕前120天收到修正案,管理理事會方可審議這些修改建議。
第十八條退出和解散
1.自成為本協定締約方之日起3年之後,任何成員在任何時候,均可通知協定保管人退出組織。退出將於協定保管人收到這樣的通知後的12個月後或者是在通知中表明的在此之後的任何一個日期生效,條件是成員對組織的任何義務依然有效並且可以實施。
2.通過成員的3/4多數同意,管理理事會即可決定解散本組織。本組織的任何不動產的處理需事先經管理理事會的同意。土地、房屋和固定裝置處理之,任何還未用掉的援款餘額退回各自援助方後,以及所有的義務履行之後剩下的財產根據成員們按照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交納的解散前1年的會費的比例在解散時的成員政府中分配。
第十九條爭端的解釋和解決
1.任何一方可將通過談判、調解和其他類似的方法無法解決的任何有關本協定的解釋和實施的爭端提交管理理事會徵求意見。如還無法解決,則應將爭端訴諸由3個仲裁人組成的仲裁法庭。爭端各方各自指定1名仲裁人,這兩名仲裁人相互同意後指定第3名仲裁人。第3名仲裁人任法庭庭長。如果有一方在第1名仲裁人指定後2個月內還未指定仲裁人,或者第2名仲裁人指定後2個月內還未指定法庭庭長,管理理事會主席應當在以後的兩個月內指定仲裁人和法庭庭長。
2.仲裁法庭的訴訟按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的規章進行。
3.通過成員的2/3多數的同意,可暫時取消不遵守按照本條第一款作出的裁判的成員在組織內的權利和特權。
第二十條保管人
糧農組織總幹事是本協定的保管人,他應:
a)把核實無誤的協定副本分發給應邀參加全權代表會議的政府和其他有此要求的政府。
b)按照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在本協定生效時,安排該協定在聯合國秘書處的登記註冊。
c)向被邀請參加全權會議的政府和其他參加組織的政府通知下列事項:
Ⅰ)按照第16條本協定的簽字和批准書及加入書的提交情況;
Ⅱ)按照第十六條第4款本協定的生效日期;
Ⅲ)按照第6條政府要求加入本組織的申請和批准情況;
Ⅳ)按照十七條修改本協定的建議和修正案通過情況;
d)按照第十六條第4款在本協定生效後的6個月之內召開第一屆管理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是本協定的組成部分。
本協定以英文於1988年1月8日在曼谷寫成,僅有1份。原件將保存在聯合國糧農組織羅馬總部檔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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