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陘縣國土資源局

井陘縣國土資源局

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井陘縣國土資源局
  • 地點:井陘縣
  • 屬性:非營利性
  • 性質:組織機構
簡介,領導分工,主要職責,

簡介

井陘縣國土資源局是2002年5月縣級機構改革中由原土地管理局和原地質礦產局合併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能職責是:貫徹實施國家土地資源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執行上級有關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計畫、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規劃、地質勘察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監督檢查全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出單位之間的土地權屬爭議和礦山使用權爭議,查處各類違法案件;制定全縣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和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組織制定基準地價;加強土地市場管理;負責全縣各類非農業建設用地的審查批報;負責全縣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查批報;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材料;組織開展全縣地質災害防治,保護地質環境;負責全縣測繪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地形地籍測繪,管理測繪資料;依法徵收各項規費;協助財政稅務部門征繳有關稅費
局機關內設辦公室、執法監察局、耕保科、市場科、規劃科、地籍測繪科、礦管科、信訪法制科、紀檢室、財務審計科、行政服務大廳11個科室,下屬單位有:國土資源局測繪隊、地價評估事務所、國土資源市場交易中心及微水、天長、秀林、小作、威州、測魚6個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
井陘縣國土資源局成立以來,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服務全縣經濟建設和社會安定為中心,以強局興業、全面提高管理水平為目標,高揚“樹正氣、講團結、求發展”的主旋律,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資源開發與保護並重,努力實現全縣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縣域經濟的發展做出了突出的貢獻。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認真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制度,基本農田保護成效顯著。狠抓土地開發整理,做到了全縣耕地占補平衡. 積極推進採礦權市場和土地使用權市場建設,實行陽光行政.開展土地市場秩序和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依法查處各類違法用地、非法採礦案件,實現了國土資源的合理有序利用。加強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建立四級群防群測網路,確保無責任事故發生。業務基礎建設穩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成效顯著,國土資源網站和區域網路建成啟用,土地登記外業測量、室內數據處理、數字成圖等方面都達到了數據化管理。精神文明建設、黨的組織建設、職工隊伍建設和廉政建設都取得了新成績,2004年、2005年、2006年連續被縣委、縣政府授予實績突出單位。

領導分工

張蘭格 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教育處。
杜敏海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掛職);負責宣傳、信息化、機關後勤、安全保衛、財務審計、國土資源規劃、科技、耕地保護工作。分管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規劃處、耕地保護處、國土資源信息中心。
李少恆 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地籍管理、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資源儲量工作。分管地籍管理處、地質勘查地質環境與資源儲量處。
梁偉 黨組成員、副局長;負責土地利用、土地收儲、土地交易、建設用地審批工作。分管土地利用管理處、地產交易市場、土地儲備中心(地產集團)、建設用地服務中心、土地開發中心。
張曉普 黨組成員、總規劃師;負責政策法規、政務大廳、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分管政策法規處、政務大廳。
吳建格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紀律檢查、機關黨務、老幹部工作。分管紀檢監察室、機關黨委、老幹部處,協助局長分管人事教育處。
李海江 黨組成員、總工程師;負責礦產開發、測繪管理、國土資源技術工作。分管礦產開發管理處、測繪管理處、土地利用規劃院,協助杜敏海同志分管耕地保護處。
趙芬 黨組成員、副調研員;協助杜敏海同志分管辦公室、財務審計處、規劃處、國土資源信息中心,主持辦公室全面工作。
吳丙營 調研員;負責執法監察、信訪工作。分管執法監察處(信訪辦公室)、國土資源執法監察支隊。負責協調分局工作。
李學軍 副調研員;基層建設年活動駐村工作組(一年)。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各縣(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審核縣(市)、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四)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市耕地保護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監督並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動態監測、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的責任。負責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的監督管理。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方案的審核工作。
(八)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規定許可權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核登記和轉讓審批登記工作,協助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國家和省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協助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一)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參與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參與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組織開展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和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擬訂市級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及其他全市性或重大測繪項目、應急保障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按規定負責全市測繪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市場、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市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社會化服務工作;負責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與利用;組織實施地圖管理和測繪科技創新工作。
(十五)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按照有關規定,管理縣(市)國土資源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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