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基本介紹,考古過程,產品特徵,文獻記載,發展歷史,發現意義,遭到破壞,實施破壞方,第一次破壞,第二次破壞,第三次破壞,第四次破壞,損害鑑定,檢察機關公訴,相臨景點,
基本介紹
考古過程
中國考古工作者經過10年的考古調查,共發現並確定了10處窯區遺址,其中河東坡區、馮家溝區的面積已超過10萬平方米,而城關窯址時代跨度大,內涵豐富,最為重要。
1989年河北省文物工作者在對井陘文物進行複查時,發現了東關、河東坡、東窯嶺村三處窯址,並在此後的8年時間內,在井陘境內的天長、秀林、南陘三個鄉鎮及礦區天護、馮家溝村約160平方公里的範圍內發現了九處窯區。包括東關、河東坡、東窯嶺、梅莊、南秀林、馮家溝,南陘、北陘、南防口,共三大片,面積超過一百六十萬平方米。
1995年,井陘窯一次出土了完整的印花模子12件,圖案各異,精美程度不僅比定窯模子毫不遜色,且圖案形式內窯款超出了定窯的品種;
1998年7月,井陘窯又出土了唐五代、金代的窯爐、作坊,為我國北方諸窯口的關係及陶瓷研究增添了重要實物;
1999年河北省文研所在窯址中找到了流散的30多件瓷器,唐代蓮花熏碗、白釉雙魚四系背壺、宋代的水波紋腰圓白瓷枕,金代的戳印立鹿蝶花紋葉式枕,一件件精美的瓷器初步展示了這一窯口長達一千三百多年的制瓷歷史,對推動北方古陶瓷史研究有重要價值;
2000年9月,窯群的發掘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一處金代苗姓窯場遺址作坊保存下來晾坯架欄、烘坯碳溝遺蹟為金元制瓷史增添重要資料;
產品特徵
考古發現,井陘窯歷時七百年,包括隋唐五代、宋金元、明清幾個時期,燒瓷時間始於唐終於元,宋、金時期是其興盛時期。
與其他視窗相較,井陘窯有其獨特的魅力。在其燒造歷史中,均以燒制白瓷為主,絳釉、黑褐釉、黑釉瓷次之,也見有少量的天目釉、綠釉、黃釉器。白釉無論時代早晚,細瓷均為純白,中粗瓷則白中泛青,到晚期(元代)則呈淺豆青色。
品種以盤碗為主,另也有瓷枕、罐等20多個品種。
裝飾手法以劃花、刻花、印花、鏤空為主。井陘窯出土的12件印花模子顯示了金代印花的精湛藝術,其圖案反映內容豐富,技法多樣。所見標本自晚唐開始使用點彩,宋代出現劃花,刻花和印花,金代印花大盛。器形以各式的碗盤為主,其次為缽、盂、瓶、壺、尊、罐、盒、盆、爐、燈、枕、建築構件及人物、動物小塑玩具等。所見瓷枕最具特色,裝飾有劃花、印花、剔花等,以戳印加劃花之奔鹿、奔牛、臥鹿、立鹿、對鹿及宮女圖枕等為代表性產品。
文獻記載
歷史文獻有許多關於井陘窯的記載:
《乾隆正定府志·卷十二物產》:“……正定府產瓷器,缸壇之屬也,明時充貢出井陘。”
再早的記載如《金史·地理志》《河北西路》“真定府。產瓷器、銅鐵。”“有丹粉場、烏梨。”
發展歷史
井陘窯的興起,繁榮及衰落有其自然原因有其一定的社會原因。
隋代瓷器生產較南北朝有了非常大的發展,生產中心雖仍在南方,但已有了向北發展的趨勢。井陘窯的始燒期正是在這個時段。在井陘縣,隨處可見製造瓷器用的矸子土,屬於配料用的石英、長石以及釉土。含金屬釉土礦,如銅、鋁、鉛、鋅礦石等,當地均有出產,另外,遍山的森林,厚厚的煤層,豐富的水源更使得井陘有得天獨厚的制瓷條件。
經過隋代的發展以後,到唐代,我國的白瓷製造已十分成熟,形成了"南青北白"的格局,河北境內以邢窯、曲陽窯(定窯)、井陘窯最為突出。由於環境上的相對閉塞等原因,井陘窯在盛唐與宋代的經濟大發展時期,被名氣更大的其餘兩窯的光輝所掩沒。
井陘窯最出名的年代在金代。其產品由綿曼河及井陘驛路水陸兩道東出井陘可達真定(正定),真定成為井陘窯最大的商品集散地,遂有"真定府產瓷器"真定瓷的記載,真定井陘窯產品運銷全國,並遠銷國外,金代井陘窯的發達有其政治原因,因為井陘的戰略地位重要,金人加強控制,使之比邢、定較早恢復了社會生產秩序,故而能在金初出現了它不曾有過的"繁庶倍昔"的景象。在這種社會安全的背景下,依託本已發達的陶瓷製造業,加之吸引了邢、定的工匠,使井陘窯率先發展起來。元代井陘窯開始衰落,這和南方景德鎮瓷器製造業的興起密切相關。
發現意義
井陘窯產品在河北省文物研究所,河北省博物館均有收藏。因為井陘窯發現和研究起步較晚,許多井陘窯的瓷器被認為是定窯器、磁州窯器物。比如周淑蘭、胡美生編《中國古代陶瓷藝術精選》(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其中99-101、103頁"宋定窯劃花奔鹿、臥鹿、對鹿、奔牛枕";第199頁"宋定窯戳印花枕";李秀珍、張慧《河北省博物館館藏陶瓷枕概述》(1992年第1期)圖版二這8·12"宋磁州窯灰釉剔花瓷枕"、"宋磁州窯雙鹿紋瓷枕"、"宋銀錠形刻花瓷枕"等實際都是井陘窯產品。
2000年6月至8月在黃華大量金代井陘窯瓷器。
井陘窯作為河北省第四大名窯,其發現和研究有極為重要的歷史意義。
其次,井陘窯的發展和研究不僅使邢窯定窯關係的研究增加了一個重要的中介,也使河北、山西即太行山左右兩大地域的古代陶瓷業直接地聯繫到一起。再次,井陘窯的晚唐和金代兩個盛燒期,在北方陶瓷發展史上所起的作用不可低估,因此,井陘窯在此階段的研究,將增添此階段陶瓷工藝發展的技術資料。
遭到破壞
井陘窯在2005年5月、2007年、2008年、2009年接連遭遇鏟車毀滅性的挖掘,至2011年,遺址的地形地貌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大部分遺蹟、遺物已不復存在。
實施破壞方
對遺址進行破壞的鑫源煤炭運銷有限公司的所在地處於河東坡窯區,這一區域跨度最長、內涵豐富,是井陘窯遺存的豐富區與極豐富區,出露有古瓷作坊、古窯爐及厚達1到3米的窯址堆積,是唯一一處不需要動土發掘即可直接觀察井陘窯的地點。
《文物法》明確規定:在國家級文保單位進行施工,必須經國家文物部門的批准。井陘窯河東坡遺址的土地所有權曾經歸井陘二運公司,二運公司垮台之後通過法院拍賣,把這塊地賣給了一個姓貢的個體開發商。當時貢某就想在遺址上搞建設,結果審批報告還沒有送到國家文物局,就被省文物局否決了。省文物局的書面答覆是,要在井陘窯遺址保護區內動工,必須等文物清理完畢、文物保護規劃確定後再做決定。
第一次破壞
2005年,河東坡窯區的土地所有權被轉讓給了個體開發商魏某,魏某是鑫源煤炭運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2005年,魏某擅自在井陘窯河東坡遺址保護範圍內用挖掘機挖土,當時他打算建三層樓的汽貿公司。
杜某作為當時井陘縣文物保護管理所副所長,聞訊後僅到現場查看情況、口頭通知魏某停工,未果,未再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富某作為當時主管文物保護工作的文物局局長,在下屬杜某向其匯報後,也僅是讓杜到場制止,結果如何未再過問。
作為井陘縣文物局的官員,富某、杜某未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採取下達書面停工通知或通知當地公安機關介入等其他措施,致使魏某對古瓷窯遺址的破壞行為得以繼續,由此最終造成北面遺址內的窯爐、作坊等豐富的文化堆積層遭到嚴重破壞的後果,破壞面積達700平方米。
故宮博物院有關專家來考察後,暫時停工一天。
第二次破壞
當時井陘縣文物局局長已由武某擔任,武某以及負責分管井陘縣文物執法、安全工作的井陘縣文物局副局長李某,在接到民眾舉報後,除派人到場查看外,對魏某嚴重破壞國保單位的行為,既未按規定向上級業務部門報告,也未按照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立案或移交公安機關。
第三次破壞
2008年9月30日,魏某第三次對該遺址進行破壞。魏動用挖掘機在已考古挖掘過的遺址的中、東、北部分台地發掘區Ⅰ區、Ⅱ區、IV區非法挖土,挖掘地層剖面暴露文化層厚度0.5—2.0米,破壞面積達1000—1500平方米。其間,股東黃某將該縣文物人員給其下達的停止侵害通知書撕碎,並進行惡意謾罵,拒不聽勸。
2007年、2008年兩次破壞,造成該處遺址文化遺蹟、遺存、遺物被嚴重損毀,後果極為嚴重。
第四次破壞
2009年3月以後,魏某未經批准,第四次對公司駐地井陘窯河東坡遺址進行破壞。其將遺址南區南端的三間小平房剷平,將小平房東側80多平方米、厚達6米的文化層徹底破壞。對此次破壞,井陘縣文物局的武某和李某均不知曉。
2011年夏天,河北省文物局、河北省文物研究所的三位專家,到河東坡遺址時發現,南區南端原有小房以東的第二、三級階地以前尚存有6米厚的瓷片堆積層,作為一個很好的展示斷面,2009年春天時還完好地存在,2011年夏天卻看不到一點痕跡了。
損害鑑定
受河北省文物局、文物研究所派遣,考古專家一行3人於2011年7月9日對井陘縣鑫源公司場院占地範圍的古瓷窯遺址現狀進行了現場勘查,查閱了有關材料,做出如下鑑定:鑫源公司所在的河東坡窯址,位於綿河東岸,其地貌形態主要是岸邊階地。這裡是惟一一處不需要動土發掘即可直接觀察井陘窯的地點。
2005年5月前,此處尚可明顯分為三級階地,從調查勘探和了解的情況看,古窯文化遺存分布在向河的三級階地上,局部出露的文化堆積層厚達3米,其中第一級的主要遺蹟有窯爐和作坊,二級上現有桿子泥層、釉料瓮、澄漿池等遺蹟,第三級階地上有窯爐、作坊、烘坯炕等遺蹟,遺物中有大量的瓷片和窯具。
在河東坡窯址遭到破壞後,河北省文物研究所井陘考古隊在2007年和2008年分兩次對井陘窯遺址進行了全面勘探,搶救發掘出土窯爐9座,轆轤車基坑2座,矸子井1口,窯藏1座,灶7座,灰坑43座,較多的完整和可復原瓷器、典型標本以及大量的瓷片、窯具等。
兩次勘探發掘揭示,鑫源公司場院範圍內都包含有比較豐富的遺蹟遺物,但受施工影響,北區的遺蹟遺物皆已被施工破除,窯址內出現了車庫和二層樓房等違章建築;南區尚存東西兩部分遺存,包括窯爐6座和連窯房4座,東面坡頂上出土還有烘坯炕1座和窯爐3座,其中2座三彩窯爐。按照國家文物局專家組意見,在2008年對該區東西兩部分進行了回填保護。
到2011年夏天,東西兩部分遺存之間的二三級階地已經成為平地,遺蹟、遺物已不復存在。
南區尚存有6米厚的瓷片堆積層,作為一個很好的展示斷面,2009年春天時還完好地存在,2011年已看不到一點痕跡了。
檢察機關公訴
受省、市兩級檢察院的指定,2011年9月1日,橋西區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專家鑑定,被告人武某、富某、李某、杜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井陘窯遺址被嚴重損毀,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魏某違反文物保護法規定,造成文物嚴重損毀,情節嚴重;被告人黃某身為鑫源公司股東,明知魏某多次嚴重破壞文物的行為卻不予阻止,對前來制止的有關文物保護人員予以阻撓、謾罵,其行為均觸犯了《刑法》第三百二十四之規定,均應當以故意損毀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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