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五官王為
冥界十王之第四王。據預修十王生七經、地藏十王經等所舉,此王之本地為
普賢菩薩,系冥途中司掌五刑之王。亦即於三江之間建大殿,治眾生妄語罪之冥官。亡者於四七日(即第四個“七日”)時至此王之處,接受生前所造善惡業之審判。五官王之稱,古來散見於諸經。灌頂經卷十二(大二一·五三五下):“地下鬼神及伺候者奏上五官,五官料簡除死定生。”又經律異相卷四十九所引之淨度三昧經謂,五官乃指鮮官、水官、鐵官、土官、天官,分別禁制殺,盜、淫、兩舌、飲酒等五惡。而上述之地藏十王經則以十惡配當冥界十王,故以五官王為治妄語之冥官,此系由淨度三昧經之說轉來者。(
法苑珠林卷八十八、
佛祖統紀卷三十三、
禪林象器箋靈像門)((參見:十王)406、“閻羅十殿”6339)p1109
FROM:【佛光大辭典】
(異類)十王經所說十王之第四。司秤罪人罪之輕重者。十王經曰:‘五官業秤,向空懸,左右雙童業簿全,輕重豈由情所願,低昂自任昔因緣。’
罪刑與罪因
掌管地獄
一名泵池小地獄。
二名煉竹籤小地獄。
三名沸湯澆手小地獄。
四名掌面流液小地獄。
五名斷筋剔骨小地獄。
六名堰肩刷皮小地獄。
七名踹膚小地獄。
八名蹲峰小地獄。
九名鐵衣小地獄。
十名木石土瓦壓小地獄。
十一名戮眼小地獄。
十二名飛灰塞口小地獄。
十三名灌藥小地獄。
十四名油豆滑跌小地獄。
十五名刺嘴小地獄。
十六名碎石埋身小地獄。
入獄條件
世人若以下事件者,配入此處:
(一) 漏稅不繳。
(二) 耍賴不給租金。
(三) 賣東西用重秤或大斗進,小斗出,投機倒把,以占人家便宜。
(四) 配合假藥,當真藥賣人,以誤人病機的。
(五) 泡過水的米,仍當好米賣人,制假、造假,販賣經營假貨。
(六) 買東西時用假銀子(錢)給商家。或者將零頭的錢扣下不給。
(七) 經營、出售一些惑人心思,引人犯淫的物品。
(八) 路(車)上遇見跛足、殘廢的老人、幼童,不立刻讓路、讓坐。
(九) 暗中霸占、詐欺一些較無知識的鄉民,以及年老、幼小的人,或者肩挑販賣、辛苦賺取薄利潤的人。
(十) 受人託付,寄帶家書,不很快地交付給對方,誤人訊息。
(十一) 竊取街道上鋪路的磚或石塊,以及夜晚照明的燈、燭等公共設施,造成交通危險。
(十二) 窮人不安分守已,貪圖意外之財。
(十三) 為富不仁,不憐老恤貧,多行救濟。
(十四) 假如有人來借錢,起先答應借貸,到時候卻故意落空不借,以致誤了人家的大事。
(十五) 見人生病,家中收藏有藥物,卻吝嗇不肯提供出來。
(十六) 有很有效的方劑,卻秘藏於已,不傳授出去。
(十七) 煎過的藥渣、或碎碗、雜物、廢棄的器械等垃圾,亂放在街道上影響車、人的行走(垃圾宜分類)。
(十八) 無緣無故養驢、馬等獸類,以致尿、糞妨礙人們或環境衛生。(動物宜圈養好)。
(十九) 田地無法耕作,卻不租給他人種植,故意荒蕪、廢棄。
(二十) 損壞他人的牆壁。
(二十一) 用咒語、法術、驅使鬼神,來捉弄人。
(二十二) 亂造驚人之言,以驚嚇人。
以上事端,經查核所犯事件的大小,命令鬼卒,先推入各大地獄去受苦,再另外判發所屬罪業的小地獄,去受苦刑。期滿之後,再解送到第五殿,考察審核其功過。
免罰條件
世人假若在每年的二月十八日這一天,或於佛像、佛經之前發誓、悔改、不再違犯的話,可以免入本殿各地獄受苦。
假如抄寫玉曆全書;或者續加古今因果報應的事跡,在各殿的章句之後,來勸化人為善,流傳後代,使閱讀的人從此悔改,免於犯錯,則暗中自有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