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審,“法律審”的對稱。是指著重於審查案件事實的審判程式。英美法系國家以第一審為事實審,重在案件事實的審查。抗訴審為法律審。大陸法系國家、我國台灣地區規定三審終審制,其中第一、二審著重審理案件事實,適用法律加以處理,故稱第―、二審為事實審。不服第二審判決引起的第三審,對原判認定的事實不再審查,而只審査原判適用法律有無不當,故第三審程式稱為法律審。中國大陸審判案件無此區分,無論第一審還是第二審,都要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進行全面的審理。
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志無關的,能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如災害的發生可以引起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人的死亡,可以引起繼承人取得繼承遺產的權利。時間的經過可以引起請求權的發生和消滅。物的滅失,可引起所有權的消滅等。民事法律事實的一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