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促進市屬國有企業進一步加強
黨風廉政建設,健全企業負責人激勵約束機制,根據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5〕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適用範圍和基本原則
(一)適用範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於市出資監管企業和市直機關各部門(含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所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企業負責人是指上述市屬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二)基本原則。
1.堅持依法依規。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堅決杜絕企業承擔
個人消費支出的行為。
2.堅持廉潔節儉。反對講排場、比闊氣,反對鋪張浪費,堅決抵制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3.堅持規範透明。通過完善制度、預算管理、加強監督,建立健全嚴格規範、公開透明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制度體系。
二、合理確定履職待遇
履職待遇是指為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條件,主要包括公務用車、辦公用房、培訓等。
(一)公務用車。
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實際,選擇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方式:一是為企業負責人提供公務用車,含配備或者統一調度車輛等形式;二是為企業負責人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提供公務用車。在我市國有企業公車改革政策出台前,鼓勵企業試行公車改革,企業要制定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實施辦法,在不增加企業負擔情況下合理確定補貼標準,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核准。不得既為企業負責人提供公務用車,又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數量需小於企業負責人實有人數,不得為企業負責人配備專車。車改前,企業原則上不得購置公務用車,購置公務用車需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同意。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配備的標準:排氣量1.8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18萬元以內;小微企業及集團公司子公司(或下屬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配備標準:排氣量1.6升(含)以下、購車價格(不含車輛購置稅)在16萬元以內。企業負責人新配備或更新公務用車要嚴格執行配備標準,選用國產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不得增加高檔配置或豪華內飾。本實施意見實施前,企業負責人正在使用的公務用車,在未達到更新或者報廢標準情況下,可以繼續使用。
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或者行駛里程超過30萬公里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標準但仍能安全正常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的報廢和變價出售等處置,應當按照國有資產資產處置有關規定執行。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託管、重組脫困,以及拖欠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期間,嚴禁為企業負責人購置、更新公務用車。企業負責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子企業或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車輛。
企業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養和維修,對保養、維修及日常使用所產生的運行費用實行腳踏車核算。採用年度限額或者年度預算內據實報銷等方式進行管理。採取年度限額管理的,節餘部分不得發放給個人。
(二)辦公用房。
企業負責人原則上只能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異地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企業內部審核程式。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正職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副職按照不超過27平方米控制,小微企業及集團公司子公司(或下屬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不得超過其集團公司負責人標準。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並騰退。嚴禁超標準新建辦公用房,嚴禁豪華裝飾辦公用房,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三)培訓。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企業負責人履職崗位要求,圍繞提高企業負責人政治和專業素質、創新和經營管理能力等,合理安排企業負責人參加必要的培訓。要建立健全培訓管理制度,對企業負責人培訓實施分類管理,制訂培訓計畫,合理安排培訓內容。嚴禁參加高收費的培訓項目和各類名為學習提高、實為交友聯誼的培訓項目。企業負責人參加各種學歷教育和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費用,以及與本職工作需要無關的社會化專業資格證書培訓、專業課程進修等費用,由企業負責人個人承擔。企業不得報銷企業負責人自行安排的培訓費用,以及培訓期間與培訓無關的費用。企業應嚴格控制出國培訓,不得安排無實際需要的國外培訓。
三、嚴格規範業務支出
業務支出是指企業負責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費用支出,主要包括業務招待、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一)業務招待。
企業應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企業生產經營實際,建立健全企業負責人業務招待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各類業務招待費用標準。企業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活動,應當由企業相關部門制訂計畫、編制預算、組織實施和統一結算,不得將招待費用量化到個人。
企業負責人開展商務和外事活動的宴請、贈送紀念品等,要嚴格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標準執行。贈送的紀念品,應當符合我國、招待對象所在國家(地區)以及業務招待活動發生國家(地區)的有關法律法規。紀念品應當有利於宣傳企業形象、展示企業文化。不得贈送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會員卡和商業預付卡,以及貴重金屬和其他貴重物品。商務和外事活動之外的其他業務招待活動參照
九江市財政局《關於市直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開支標準及接待經費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九財行〔2014〕4號)執行,不得贈送紀念品。
業務招待原則上安排在本企業內部或者定點飯店、賓館等進行,不得安排招待對象到高檔的餐飲、娛樂、休閒、健身、保健等經營場所活動。企業不得將業務招待費用以會議、培訓、調研等費用的名義虛列、隱匿。
(二)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企業負責人國內差旅應按《九江市財政局、九江市國資委關於印發<九江市市屬國有企業差旅費辦法>的通知》(九財企〔2015〕3號)對差旅費用進行審核報銷,合理確定企業負責人差旅活動中乘坐交通工具的類型和等級,以及住宿、一伙食和公雜等費用標準。嚴禁用公款或變相用公款在國內和出國(境)旅遊。
企業應當按照因公臨時出國(境)管理有關規定,區分企業負責人出國(境)處理本企業經營業務和一般性考察交流等工作,分別制訂企業負責人因公臨時出國(境)年度計畫,明確出國(境)的具體任務和要求,並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從嚴控制企業負責人出國(境)天數和隨行人員數量。同一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不能同團出訪,不能同時分別率團出訪同一個國家和地區。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性內容的一般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輪流安排出國。
(三)通信。
企業應採用年度預算方式對企業負責人在經營活動中因履行工作職責所發生的通信費用進行規範管理。要根據企業負責人工作性質及業務量,確定企業負責人通信費用年度預算額度,企業負責人每月報銷標準:正職不超過300元,副職不超過220元,小微企業及集團公司子公司(或下屬企業)負責人每月報銷標準不得超過其集團公司負責人標準。確因工作需要其1個手機號碼套餐超過規定標準的,或因公出境期間其1個手機號碼使用額度超過規定標準的,可據實報銷,但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核程式。企業負責人薪酬體系中包括通信補貼的,企業不再為其報銷通信費用。國內差旅中,企業不得為其提供通信補助,企業負責人不得再以任何名義領取通信費補貼。
四、實施預算管理
企業應根據生產經營實際和經濟效益,結合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需要,對企業負責人年度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合理預計安排,納入年度預算管理,明確預算編制、審核、調整、動態檢測及執行等規定和程式。
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應對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實行備案管理。企業內部要逐級實施預算管理,建立審批制度,將預算管理落實到位。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按人員、分項目編制企業負責人年度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在完成企業內部審核程式後,按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提交備案報告。備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預算情況,本年度預算總體水平與上年度對比,預算總體水平與企業經營收入和費用支出預算的匹配情況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預算編制基本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經履行企業內部審核程式後,應將預算調整報告重新提交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備案。企業應當嚴格執行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定期監測和分析預算執行情況。要及時向企業負責人反饋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預算執行情況。對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顯著差異,要認真查找原因,及時採取措施予以解決。
五、嚴肅財經紀律
除按照本實施意見所規定的保障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之外,嚴禁違反財經紀律,用公款支付企業負責人個人支出。
(一)嚴禁按照職務為企業負責人個人設定定額消費。取締企業用公款為企業負責人辦理的理療保健卡、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
(二)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應當由個人承擔的消費娛樂活動、宴請、贈送禮品及培訓等各種費用,堅決制止用公款支付與企業經營管理無關的各種消費行為。
(三)嚴禁企業負責人向子企業和其他有利益關係的單位轉移各種個人費用支出。
(四)企業負責人免職、退休或調離本企業後,企業不得繼續為其提供履職待遇、業務支出。
六、加強監督管理
(一)明確管理責任。
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加強指導監督。按照本實施意見要求,研究制定規範所屬(監管)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具體規定和相關標準。各企業要對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進行規範管理和指導監督。企業應制定本企業集團總部和各級子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的實施細則,經企業內部審議通過後,報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備案。通過制度規範和嚴格程式層次落實監管責任。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此項工作負主要責任,分管負責人、財務總監(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負分管責任。
(二)堅持公開透明。
企業各級負責人應當將個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等,作為年度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測評。企業各級負責人履職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制度、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要按照規定以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等形式定期公開,接受職工監督。
(三)加強監督檢查。
企業要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對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的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年度預算及執行情況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和內部審計的重要內容,並定期進行檢查。外派監事會、監察、審計部門等要將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情況納入工作範圍。企業要積極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四)嚴肅責任追究。
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實施意見或其他有關規定的企業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和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企業負責人違反本實施意見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予以全部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各有關部門所屬(所出資)的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屬(所出資)的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國有參股企業的國有產權代表履職待遇、業務支出依據所在企業管理辦法執行。各縣(市、區、山)要按照本實施意見,制定本地區國有企業負責人履職待遇、業務支出管理辦法。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