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用車水路運輸服務規範(WB/T 1033-2006)》由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提出並歸口。起草單位:中國物流與採購聯合會汽車物流分會、長航武漢汽車物流有限公司、一汽—大眾銷售有限責任公司、奇瑞汽車有限公司、重慶長安民生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一汽轎車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天地汽車物流有限公司、北京長久物流有限公司、大連汽車碼頭有限公司、長春陸捷物流有限公司。
基本介紹
- 書名:乘用車水路運輸服務規範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出版日期:2007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7565
- 外文名:Specification of Water Transportation Service for Passenger Car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
文摘
3.7
吊裝 lift on/off
採用起重設備和專用吊具裝卸乘用車的作業方式。
4 水路運輸主要設施要求
4.1 滾裝船
裝載乘用車的運輸工具宜為專用滾裝船。
4.1.1 滾裝船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
4.1.2 滾裝船載貨區應為專用載貨甲板,並要進行防滑處理,坡道角度應小於12°或保證不觸及乘用車底部區域。
4.1.3 滾裝船應配備確保全全工作狀態的固定設施,並具有專用的儲藏空間。
4.1.4 海運船舶載貨甲板應具有確保乘用車安全固定的系固點。
4.1.5 滾裝船載貨區應有安全標識,載貨區、跳板、升降設備應配備滿足要求的照明設備。
4.1.6 滾裝船舶載貨區上的所有活動物品和設備應進行系固。
4.1.7 海運滾裝船舶應配備通風設施和空氣檢測設施。
4.2 滾裝碼頭
4.2.1 滾裝碼頭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並具備裝卸乘用車的基本條件。
4.2.2 滾裝碼頭應具備保證乘用車免受質量損失(如污染)、臨時庫存、轉運作業的條件。
4.3 堆場
4.3.1 堆場應滿足乘用車臨時存放、交接、裝卸、分揀、整備、消防、防災等安全的要求。
4.3.2 堆場的消防配套設施及措施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及託運人的相關要求。
4.4 固定器具
4.4.1 海運滾裝船應配備專用固定器具將乘用車與船舶載貨甲板進行緊固。
4.4.2 內河滾裝船應配備輪胎專用定位器固定乘用車輪胎。
4.4.3 固定器具的強度和摩擦力,應確保乘用車不受損傷,並能有效避免其發生位移。
4.4.4 固定器具數量應滿足裝載乘用車的需要。
5 操作人員要求
5.1 船員
船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應具備國家法定的資質證書;
——滾裝船員應具備相應的技能。
5.2 駕駛員
駕駛員應滿足以下要求:
——具備國家法定的資質證書;
——具備相應的技能和實際駕駛經驗。
6 水路運輸作業要求
6.1 運輸組織
承運人應按照指令在指定的時間內組織並完成運輸。
6.2 短駁
6.2.1 應對短駁線路進行勘驗並完全排除障礙,合理編隊,確保乘用車安全移動。
6.2.2 應確保短駁作業按照規定速度、車距、信號溝通等要求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