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法

丹麥法,即《克里斯蒂安五世的丹麥法》。1683年4月15日丹麥-挪威國王克里斯蒂安五世時頒布的一部綜合性法典。在中世紀,丹麥領土被分成三個司法管轄地區,即日德蘭、西蘭和斯科訥,各有法典,被稱為省級法典(landskabslove),其中最著名的是1241年公布並執行的《日德蘭法典》。克里斯蒂安五世時期為加強統治,編纂一部單一的綜合法令全書,取代此前丹麥王國各地區的地方法,成為國家統一的法典。是丹麥絕對專制王權時期法律改革的成果。不久又為挪威制定相應的法典《挪威法》(Norske L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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