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為了推進全社會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丹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7日
  • 發布單位:丹東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置、集約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則,建立政府引導、部門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及節約用水獎勵機制。
第四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將節約用水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績效考核體系,推動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落實上級節約用水政策,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制定用水總量控制、定額管理和計畫用水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節水灌溉工程建設與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主要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節約用水指標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的協調銜接,會同有關部門安排節約用水重大項目計畫。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節約用水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行業管理工作,落實節水工作要求。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確定的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的機構或者部門(以下統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舉報浪費行為。
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浪費行為舉報投訴制度,公布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並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七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宣傳教育,鼓勵基層民眾自治組織、社會組織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營造全社會節約用水的良好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和知識宣傳,播放和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對嚴重浪費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賓館、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誌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學校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將節約用水納入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節約用水意識。
第八條 市、各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綜合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節約用水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實施計畫用水管理制度。使用由供水工程設施直接供水且水量較大的非農業用水單位、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且水量較大的單位(以下統稱計畫用水單位),應當於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計畫建議。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於下一年度1月31日前下達用水計畫。用水計畫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單位用水需求確定。
計畫用水單位未按照規定提出用水計畫建議的,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總量控制指標、行業用水定額和該單位歷年用水情況確定並下達用水計畫。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單位的計畫用水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條 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在計畫用水單位中確定本行政區域計畫用水重點監控單位並製作名錄。計畫用水重點監控單位應當每五年開展一次水平衡測試。計畫用水單位年實際用水量超過年計畫用水量百分之三十的,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開展水平衡測試,制定整改方案並予以實施。
第十一條 計畫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報送供、用水資料。
第十二條 供水單位、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和使用經計量檢定合格的計量設施,並定期檢查和維護。
用水單位和個人有兩個以上不同水源或者兩類以上不同用途用水的,應當分別、分類計量。
第十三條 實行促進節約用水的水價調節機制,水價確定應當充分考慮供水成本和水資源稀缺程度。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計畫用水單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的,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部分實行累進加價:
(一)超計畫或者超定額5%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1.5倍收取;
(二)超計畫或者超定額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2倍收取;
(三)超計畫或者超定額10%以上、20%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2.5倍收取;
(四)超計畫或者超定額2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3倍收取;
(五)超計畫或者超定額30%以上的,按照水資源費徵收標準的4倍收取。
使用由供水工程設施直接供水且水量較大的非農業用水單位、使用公共管網供水且水量較大的計畫用水單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的,累進加價具體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等單位按照法定程式制定。
第十四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水資源條件,最佳化農業生產布局,合理調整農作物種植結構,推廣農業節約用水新技術、工藝和設備,發展節水高效現代農業。
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和個人建設農業節約用水灌溉設施。
第十五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加強農業灌溉機井的管理,嚴格控制漫灌等粗放型用水,推廣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管道輸水灌溉、噴灌、滴灌、微灌等節約用水技術和措施。
農業灌溉用水應當有償使用。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複利用率。
第十七條 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應當循環使用或者回收利用。
礦山採選等生產用水應當優先使用採礦排水。
第十八條 用於地溫空調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確保所取水量全部達標回灌至原含水層,對未能達到全部回灌的取水工程,取水人應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九條 以水為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飲料的企業,應當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生產後的尾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二十條 公共供水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制水技術,加強制水環節管理,減少制水水量損耗。制水水量損耗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巡查,保障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應當及時搶修。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推進城市老舊公共供水管網改造。
第二十二條 游泳、洗浴、洗車、高爾夫球場等特殊用水行業應當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公共建築應當使用節水型器具,保障用水設備、器具和管網正常運行;已建成的公共建築未使用節水型器具的,應當限期更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公共機構應當率先安裝使用節水型設備和器具。
鼓勵居民家庭使用節水型器具。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制定節水方案,保證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在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落實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制度。
第二十五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將再生水管網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提高再生水的利用率。
高耗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再生水。城鎮綠化、環境衛生、建築施工、道路維護等市政用水和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具備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條件的,應當使用。集中辦公的機關、學校、賓館飯店、住宅小區等適宜使用再生水的,應當鼓勵使用。
再生水價格以補償成本和合理收益為原則,結合再生水水質、用途等情況,與自來水價格保持適當差價,按低於自來水價格(含污水處理費)的一定比例,由用水戶與供水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六條 城鎮建設應當結合城市雨水、污水管網和排水設施改造,採用下凹式綠地、滲透式路面等措施,收集利用雨水,配套建設雨水滯留滲透、收集利用等設施。
城鎮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配套建設滲水地面和雨水集蓄利用設施。
第二十七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等部門,開展節水型社會、節水型城市建設,創建節水型縣區、機關、企業和社區。
第二十八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支持節約用水技術改造、技術研發和推廣套用,引導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節約用水項目建設。
符合規劃和政策規定的項目,可以享受扶持政策和國家規定的稅收政策。
第二十九條 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應當培育、扶持節水組織,支持開展節約用水諮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和契約節水管理等社會化服務。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節約用水執法隊伍建設,保障具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和監管執法裝備及工作經費。
第三十一條 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供、用水單位節約用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提供真實情況,不得拒絕、阻撓、妨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計畫用水單位和公共供水企業未報送供、用水資料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計畫用水單位未開展水平衡測試或者未制定整改方案並予以實施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超過國家和行業標準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公共供水企業或者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發現漏損或者接到漏損報告後未及時搶修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節約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以水為主要原料生產純淨水、礦泉水和飲料的企業,未採用節約用水工藝和技術或者未按照規定回收利用尾水的;
(二)特殊用水行業未採用低耗水、循環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或者設施的;
(三)高耗水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使用再生水的;
(四)市政用水和觀賞性景觀、生態濕地等環境用水,有條件使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傳統水源而未使用的。
第三十七條 市、各縣(市)區、各經濟區管委會節約用水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丹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丹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經濟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丹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丹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政策解讀

一、《辦法》出台背景
習總書記提出“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思想以來,國家對節約用水、水資源管理、水資源保護提出了新要求,我省也印發實施了《遼寧省節約用水條例》。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促進全社會節約用水,保障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丹東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在深入學習節約用水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充分考慮我市工作實際基礎上,市水務局於今年8月草擬了《辦法(徵求意見稿)》,隨後書面徵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住建局等部門意見,並根據相關意見和建議進行了修改。10月11日—10月26日,在市政府網站發布公告,面向社會公開徵集《辦法(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未收到反饋意見。12月初,根據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市水務局對《辦法》作了進一步完善,並報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總共分為38條,分別就節水部門職責分工、節水管理體制、完善節水措施以及加強節水監督等方面作出規定。
《辦法》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領導,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強節約用水管理,發展節水型工業、農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辦法》明確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的,必須繳納超計畫、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水費或水資源費。累進加價水費收繳標準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等單位根據國家和省的相關規定執行;累進加價水資源費收繳標準按照《遼寧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辦法》對農業用水提出明確要求,農業用水應當發展節水灌溉系統,因地制宜發展滴灌、噴灌、滲灌等技術措施,大力發展節水型灌溉農業。
《辦法》對工業用水有明確要求,工業用水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使用先進節約用水技術、工藝和設備。應當採取循環用水、綜合利用及廢水處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重複利用率。
《辦法》對公共用水有明確要求,公共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供水、用水和節水設施的維護管理,定期進行管網巡查,保障管網漏損率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
《辦法》對我市貫徹落實節約用水監督管理做出了明確要求,明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經濟區管委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加強對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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