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性條款

中間性條款,是指租船契約中介於條件條款和保證條款之間的條款。英美法認為契約某方違反此類條款,受害方所能得到的補救應視違約和受害程度而定。若其結果是剝奪了受害方期待的全部契約利益,受害方有權解除契約並提出索賠。反之,當受害後果並不嚴重,受害方的補救僅為索賠權。

承租人在租船契約下的責任和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1. 承租的船舶本身可能引起的責任。2. 承租人的僱傭人員或代理人對船舶造成的損壞。3. 燃料的使用不當對船舶造成的損害。4. 所載貨物本身可能引起的責任。5. 貨物索賠。6. 承租人對裝貨、積載及卸貨的責任。7. 承租人的安全港義務。8. 承租人的侵權責任。9. 承租人承擔船長遵從其指示所產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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