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人
趙顯財、劉景賢、徐琴、肖瑜、鄧春英、張弘施、李勇良。
起草單位
中健智庫(北京)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蘇州華醫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鴻策舫實業有限公司、泉州玉紫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中醫理療技術傳承與推廣工作委員會、深圳市恆康泰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淨通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內容
前 言
本標準按照GB/T 1.1-2020給出的規則進行起草。
本標準由中健智庫(北京)諮詢服務有限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技術監督情報協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健智庫(北京)諮詢服務有限公司、蘇州華醫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鴻策舫實業有限公司、泉州玉紫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國生命關懷協會中醫理療技術傳承與推廣工作委員會、深圳市恆康泰醫療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全淨通一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顯財、劉景賢、徐琴、肖瑜、鄧春英、張弘施、李勇良。
本標準於2020年08月11日首次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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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中醫歷史悠久,對於治療慢性病和疑難病有著特殊治療效果,是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是中國古代科學的瑰寶,對國民健康起著不可估量的作用。2016年10月,《“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印發並實施,成為今後推進健康中國建設的行動綱領,綱要提出,實施中醫治未病健康工程,實施中醫藥傳承創新工程,挖掘民間診療技術和方藥,推進中醫藥文化傳承與發展。《中醫藥紋祝付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提出,到2020年,實現人人基本享有中醫藥服務,中醫藥產業成為國民經濟重要支柱之一;到2030年中醫藥服務領域實現全覆蓋,中醫藥健康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對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發展的意見》,意見提出傳承創新發展中醫藥是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內容,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大事。隨著國家對中醫的重視,全國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培訓機構得到快速發展,因目前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僅發戀膠葛民布了《中醫養生保健服務規範(試行)》,尚無針對培訓機構的更細化標準,為規範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培訓規範化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培訓機構建設及管理規範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的基本要求、教學與技術輔助設備、人員要求、服務內容、安全要求、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培訓機構。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套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規範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檔案。
GB 3096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 2893 安全色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 50763 無障礙設計規範
GB 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 15630 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誌 第1部分:標誌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定原則與蘭狼訂要強求 第1部分:總則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0001.6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6部分:醫療保健符號基本信息
GB/T 18883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敬辯檔。
3.1
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 Appropriate health technology of TCM
在養生保健服務中具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簡便易學的中醫藥技術。
3.2
培訓機構 Training institution
開展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中醫藥和養生保健專業技術人員和基層醫生為工作內容的服務機構。
4 基本要求
4.1 經營資質
4.1.1 培訓機構獄企踏應具有法人資格,機構和經營場所具備合法、有效的經營資質,經營範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1.2 應在機構內醒目位置公布服務信息,明示營業時間、培訓內容、管理人員資質、注意事項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巴舉試戀容。
4.1.3 培訓機構業務活動應符合質量、衛生和安全的相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4.2 選址
4.2.1 培訓機構宜選擇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蘭地優美,周邊商業服務配套齊全、周邊500米內應無射線、強噪聲、粉塵、強光等固定污染源。
4.2.2 培訓機構場所應相對獨立,不宜與其他經營活動或其他經營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場所。
4.3 功能區設定
4.3.1 培訓機構標牌標識應醒目,易於識別。
4.3.2 培訓機構總建築面積應不低於150 m2。
4.3.3 培訓機構應按照培訓服務需要劃分功能區域,至少包括:教室、休息室、消毒室、衛生間等必備功能區,區域布局應合理,功能區域之間應相對獨立,不同功能區域應標識明確,設定中英文標識、適當的語言標識或圖形符號。
4.3.4 培訓機構公共設施與功能相匹配,內、外環境應整潔、美觀、物品擺放整齊。
4.3.5 培訓機構應設有明顯標誌,標誌系統應符合GB/T 15566、GB/T 10001.1、GB/T 10001.6的有關要求,設定的標誌應統一、清晰、無破損,使用規範。標誌應安裝在醒目、沒有視線遮擋的位置。
4.3.6 培訓機構應滿足國家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電氣安全防護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4.3.7 培訓機構室內裝飾材料應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要求,且無污染,無異味。
4.3.8 培訓機構應配備必要的衛生消毒設備,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環境衛生、衛生潔具、需消毒滅菌的設施設備、培訓用具、圖書教材等進行清潔和消毒。
4.4 室內環境
4.4.1 室內應保持空氣流通和清新,衛生清潔、無異味,各項指標應滿足GB/T 18883-2002。
4.4.2 室內應安裝空氣淨化器,密閉環境應安裝通風換氣系統。
4.4.3 室內應光線明亮,照明設備完好。
4.4.4 室內應溫度適宜,夏季暑熱和冬季寒冷的地區應配備防暑和取暖設備。
4.4.5 室內噪聲應符合GB 3096-2008中2類標準。
4.4.6 室內地面應清潔、乾燥,無雜物堆放。
4.4.7 室內應在適宜位置布置綠化植物。
4.4.8 室內應全面禁菸,在醒目位置貼上“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4.5 視頻監控
4.5.1 培訓機構主出入口和公共區域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錄像資料保存30天以上,出入口宜設定微卡口。
4.5.2 培訓機構室內涉及人員隱私的區域不得設定視頻監控設備,若在監控設備覆蓋區域內進行培訓服務,應對相關人員隱私進行有效保護。
4.5.3 視頻監控區域標誌應設定在視頻監控區域的入口和視頻監控區域內的位置。視頻監控區域較大的,應根據需要設定多個標誌。視頻監控區域標誌的設定應滿足規範性、系統性、醒目性、清晰性、協調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且不應影響其他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信息傳遞及設定。
5 教學與技術輔助設備
5.1 培訓機構應配置專用醫用床具、電腦、投影儀、黑板、桌椅等公共教學用具。
5.2 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項目的需要配備必要的專用教學工具,開展艾灸等技術培訓操作室應設計通風換氣系統。
5.3 培訓機構應提供安全可靠的私人財物存放保管設備。
5.4 培訓機構提供的教學所用的醫學工具及輔助器具,應及時清洗消毒、定期更換、保持乾淨,或使用一次性用品。
5.5 培訓機構配備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教學用具和圖書教材等,應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5.6 培訓機構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特種設施設備應設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檢查,並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使用。
6 人員要求
6.1 管理人員
6.1.1 管理人員應了解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中醫健康服務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規範經營。掌握企業管理、培訓項目的有關專業知識。
6.1.2 管理人員應專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職業技術等級資格,具有2年以上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培訓工作。
6.1.3 管理人員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6.1.4 管理人員應遵紀守法,平等待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2 師資要求
6.2.1 培訓教員應身體健康,滿足教學要求,具有3年以上中醫臨床經驗。
6.2.2 培訓教員應至少持有國家級相關行業學協會崗位能力證書、健康管理師職業資格、確有專長執業中醫師資格證等專業資質證書一項。
6.2.3 從醫院系統聘請的教員應為副主任以上職稱的中醫執業醫師。
6.2.4 中醫科研院所聘請教員應具有高級職稱。
6.2.5 培訓機構應配置2人及以上養生保健教員和2人及以上的中醫執業醫師或中醫藥研究人員。
7 服務內容
7.1 培訓內容
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 針法(不破皮);
b) 灸法;
c) 刮痧;
d) 拔罐;
e) 熏蒸;
f) 按摩;
g) 理療;
h) 外敷。
7.2 培訓教材
7.2.1 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培訓內容相對應的教學計畫、大綱和教材。
7.2.2 培訓機構自行編制的教學計畫、培訓教材和大綱應經過培訓機構所隸屬行業學協會專家組論證,並經所隸屬行業學協會審批、備案後方開實施。
7.2.3 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培訓機構隸屬行業學協會、培訓項目名稱及內容、師資名單和資質、報批檔案、教學計畫、收費標準等信息,同時報所隸屬行業學協會審批備案後印發開展招生工作。
7.2.4 培訓機構不得自行更改教學計畫、大綱、教材、培訓師資、收費標準等核心內容。
7.2.5 培訓機構應不斷加強培訓教學的質量,制定專業性強、內容完善和實施高效的教學方案。
8 安全要求
8.1 培訓機構應配置專職服務質量安全和經營安全管理人員,宜設立專職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8.2 培訓機構應設定安全疏散通道,在培訓機構內顯著位置設定應急疏散圖,安全出口的標識明顯,燈光明亮,應裝有鳴叫器。
8.3 培訓機構應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應定期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設施標誌應明顯、清晰,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和GB 15630的規定。
8.4 消防安全設施、器材每年應至少進行 1 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8.5 培訓機構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消防培訓和應急演練,員工應掌握安全基本知識並具備現場應急處置能力。應每半年至少開展 1 次消防演練和應急預案演練;每季度至少開展 1 次安全教育培訓;每月至少組織 1 次防火檢查;白天防火巡查、夜間防火巡查每日各不少於 2 次。
8.6 培訓機構應制定可能出現的教學風險、系統和設備故障、公共安全、火災等應急預案。
8.7 培訓過程中的應急處理方案,應包括示範人員發生過敏、燒燙傷、暈厥、痙攣、軟組織損傷、呼吸困難等意外事故時採取的有效措施。
9 管理要求
9.1 培訓機構應設立健全的組織架構,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
9.2 培訓機構宜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和指導培訓技術層面工作。
9.3 培訓機構應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教學管理、教員管理、學員管理、衛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投訴處理制度、評價與改進制度等。
9.4 培訓機構應制定和完善各崗位作業指導書,明確崗位流程規範。
9.5 培訓機構應建立教學服務質量體系,制定培訓服務質量手冊,明確培訓服務質量方針和目標,並制定實現培訓質量目標的相應措施,確保培訓工作的安全和質量。
9.6 培訓機構應建立並執行服務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的制度。
9.7 培訓機構應制定教員考核評價制度,對教員的教學及相關服務內容進行培訓和考核,應有記錄並存檔。
GB 2894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
GB 50763 無障礙設計規範
GB 50140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GB 15630 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
GB 13495.1 消防安全標誌 第1部分:標誌
GB/T 15566.1 公共信息導向系統 設定原則與要強求 第1部分:總則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1部分:通用符號
GB/T 10001.6 標誌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第6部分:醫療保健符號基本信息
GB/T 18883 室內空氣品質標準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檔案。
3.1
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 Appropriate health technology of TCM
在養生保健服務中具有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簡便易學的中醫藥技術。
3.2
培訓機構 Training institution
開展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推廣,培訓中醫藥和養生保健專業技術人員和基層醫生為工作內容的服務機構。
4 基本要求
4.1 經營資質
4.1.1 培訓機構應具有法人資格,機構和經營場所具備合法、有效的經營資質,經營範圍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4.1.2 應在機構內醒目位置公布服務信息,明示營業時間、培訓內容、管理人員資質、注意事項和監督舉報電話等內容。
4.1.3 培訓機構業務活動應符合質量、衛生和安全的相關規定,接受社會監督。
4.2 選址
4.2.1 培訓機構宜選擇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優美,周邊商業服務配套齊全、周邊500米內應無射線、強噪聲、粉塵、強光等固定污染源。
4.2.2 培訓機構場所應相對獨立,不宜與其他經營活動或其他經營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場所。
4.3 功能區設定
4.3.1 培訓機構標牌標識應醒目,易於識別。
4.3.2 培訓機構總建築面積應不低於150 m2。
4.3.3 培訓機構應按照培訓服務需要劃分功能區域,至少包括:教室、休息室、消毒室、衛生間等必備功能區,區域布局應合理,功能區域之間應相對獨立,不同功能區域應標識明確,設定中英文標識、適當的語言標識或圖形符號。
4.3.4 培訓機構公共設施與功能相匹配,內、外環境應整潔、美觀、物品擺放整齊。
4.3.5 培訓機構應設有明顯標誌,標誌系統應符合GB/T 15566、GB/T 10001.1、GB/T 10001.6的有關要求,設定的標誌應統一、清晰、無破損,使用規範。標誌應安裝在醒目、沒有視線遮擋的位置。
4.3.6 培訓機構應滿足國家和當地政府主管部門電氣安全防護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4.3.7 培訓機構室內裝飾材料應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要求,且無污染,無異味。
4.3.8 培訓機構應配備必要的衛生消毒設備,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對環境衛生、衛生潔具、需消毒滅菌的設施設備、培訓用具、圖書教材等進行清潔和消毒。
4.4 室內環境
4.4.1 室內應保持空氣流通和清新,衛生清潔、無異味,各項指標應滿足GB/T 18883-2002。
4.4.2 室內應安裝空氣淨化器,密閉環境應安裝通風換氣系統。
4.4.3 室內應光線明亮,照明設備完好。
4.4.4 室內應溫度適宜,夏季暑熱和冬季寒冷的地區應配備防暑和取暖設備。
4.4.5 室內噪聲應符合GB 3096-2008中2類標準。
4.4.6 室內地面應清潔、乾燥,無雜物堆放。
4.4.7 室內應在適宜位置布置綠化植物。
4.4.8 室內應全面禁菸,在醒目位置貼上“禁止吸菸”警語和標誌。
4.5 視頻監控
4.5.1 培訓機構主出入口和公共區域應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錄像資料保存30天以上,出入口宜設定微卡口。
4.5.2 培訓機構室內涉及人員隱私的區域不得設定視頻監控設備,若在監控設備覆蓋區域內進行培訓服務,應對相關人員隱私進行有效保護。
4.5.3 視頻監控區域標誌應設定在視頻監控區域的入口和視頻監控區域內的位置。視頻監控區域較大的,應根據需要設定多個標誌。視頻監控區域標誌的設定應滿足規範性、系統性、醒目性、清晰性、協調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且不應影響其他公共信息圖形標誌的信息傳遞及設定。
5 教學與技術輔助設備
5.1 培訓機構應配置專用醫用床具、電腦、投影儀、黑板、桌椅等公共教學用具。
5.2 培訓機構應根據培訓項目的需要配備必要的專用教學工具,開展艾灸等技術培訓操作室應設計通風換氣系統。
5.3 培訓機構應提供安全可靠的私人財物存放保管設備。
5.4 培訓機構提供的教學所用的醫學工具及輔助器具,應及時清洗消毒、定期更換、保持乾淨,或使用一次性用品。
5.5 培訓機構配備的設備設施、裝修裝飾材料、教學用具和圖書教材等,應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
5.6 培訓機構應定期對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特種設施設備應設定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檢查,並經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使用。
6 人員要求
6.1 管理人員
6.1.1 管理人員應了解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中醫健康服務行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規範經營。掌握企業管理、培訓項目的有關專業知識。
6.1.2 管理人員應專職,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職業技術等級資格,具有2年以上中醫養生保健適宜技術培訓工作。
6.1.3 管理人員應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6.1.4 管理人員應遵紀守法,平等待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6.2 師資要求
6.2.1 培訓教員應身體健康,滿足教學要求,具有3年以上中醫臨床經驗。
6.2.2 培訓教員應至少持有國家級相關行業學協會崗位能力證書、健康管理師職業資格、確有專長執業中醫師資格證等專業資質證書一項。
6.2.3 從醫院系統聘請的教員應為副主任以上職稱的中醫執業醫師。
6.2.4 中醫科研院所聘請教員應具有高級職稱。
6.2.5 培訓機構應配置2人及以上養生保健教員和2人及以上的中醫執業醫師或中醫藥研究人員。
7 服務內容
7.1 培訓內容
培訓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a) 針法(不破皮);
b) 灸法;
c) 刮痧;
d) 拔罐;
e) 熏蒸;
f) 按摩;
g) 理療;
h) 外敷。
7.2 培訓教材
7.2.1 培訓機構應制定與培訓內容相對應的教學計畫、大綱和教材。
7.2.2 培訓機構自行編制的教學計畫、培訓教材和大綱應經過培訓機構所隸屬行業學協會專家組論證,並經所隸屬行業學協會審批、備案後方開實施。
7.2.3 培訓機構的招生簡章內容應包括培訓機構隸屬行業學協會、培訓項目名稱及內容、師資名單和資質、報批檔案、教學計畫、收費標準等信息,同時報所隸屬行業學協會審批備案後印發開展招生工作。
7.2.4 培訓機構不得自行更改教學計畫、大綱、教材、培訓師資、收費標準等核心內容。
7.2.5 培訓機構應不斷加強培訓教學的質量,制定專業性強、內容完善和實施高效的教學方案。
8 安全要求
8.1 培訓機構應配置專職服務質量安全和經營安全管理人員,宜設立專職部門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8.2 培訓機構應設定安全疏散通道,在培訓機構內顯著位置設定應急疏散圖,安全出口的標識明顯,燈光明亮,應裝有鳴叫器。
8.3 培訓機構應按照GB 50140的要求配置消防設施。消防設施應定期檢驗、維護,保持完好、有效。消防設施標誌應明顯、清晰,符合GB 2893、GB 2894、GB 13495.1和GB 15630的規定。
8.4 消防安全設施、器材每年應至少進行 1 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
8.5 培訓機構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安全教育、消防培訓和應急演練,員工應掌握安全基本知識並具備現場應急處置能力。應每半年至少開展 1 次消防演練和應急預案演練;每季度至少開展 1 次安全教育培訓;每月至少組織 1 次防火檢查;白天防火巡查、夜間防火巡查每日各不少於 2 次。
8.6 培訓機構應制定可能出現的教學風險、系統和設備故障、公共安全、火災等應急預案。
8.7 培訓過程中的應急處理方案,應包括示範人員發生過敏、燒燙傷、暈厥、痙攣、軟組織損傷、呼吸困難等意外事故時採取的有效措施。
9 管理要求
9.1 培訓機構應設立健全的組織架構,明確各個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
9.2 培訓機構宜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和指導培訓技術層面工作。
9.3 培訓機構應建立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教學管理、教員管理、學員管理、衛生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後勤管理制度、投訴處理制度、評價與改進制度等。
9.4 培訓機構應制定和完善各崗位作業指導書,明確崗位流程規範。
9.5 培訓機構應建立教學服務質量體系,制定培訓服務質量手冊,明確培訓服務質量方針和目標,並制定實現培訓質量目標的相應措施,確保培訓工作的安全和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