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

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由中衛市政協發起,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於成立,屬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壹仟萬元,來源於政府財政撥款。基金會以弘揚傳統美德,救助困難民眾,援助慈善產業,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為宗旨;以全民慈善,社會和諧為目標,在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推動中衛市公益慈善事業蓬勃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
  • 成立時間:2011年12月30日
  • 類型: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 宗旨:弘揚傳統美德,救助困難民眾
組成人員,機構章程,機構地址,

組成人員

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組成人員
顧 問:
任啟興 自治區政協原主席、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寧夏慈善總會會長
余今曉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寧夏慈善總會副會長、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會長
名譽會長:
馬廷禮 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
徐力群 市長、市委副書記
馬宇楨 市政協主席
潘景林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黨彥寶 寧夏燕寶慈善基金會理事長
理事長:
待批
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
葛生玉
副理事長:
張金山 市政協副主席、寧夏紅枸杞產業集團董事長
孫占財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寧夏紅寶集團董事長
曹廣江 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寧夏鋼鐵集團董事長
王嘯雲 寧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愛華 市政協委員、寧夏錦城發展集團董事長
趙金田 市政協委員、寧夏寶路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懷璽 寧夏世和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吳進川 市政協委員、中衛市浩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羅建國 寧夏物華建設發展集團副總經理
理 事:
王學寬 市政協副主席
劉希寧 市民政局局長
馬良俊 市扶貧辦主任
馬建興 市總工會主席
潘建寧 團市委書記
潘 莉 市婦聯主席
張學琪 市殘聯理事長
於琬河 市國稅局局長
張興華 市地稅局局長
鄧 平 市工商局局長
姜守清 海原縣政協原主席、市農牧局黨委書記
吳洪志 中寧縣教育慈善發展基金會理事長
馬學祥 寧夏銀行中衛支行行長
趙 峻 鑫三元投資公司總經理
俞麗紅 科豪陶瓷有限公司董事長
穆風梧 海原九彩坪拱北管委會主任
韋永財 寧夏明巨電石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髮茂 中衛市茂燁冶金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信光 寧夏宇光能源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 新 中冶美利紙業漿紙有限公司董事長
監 事:
韓 文 市財政局局長
魏烈忠 市審計局局長
詹 磊 中衛市躍鑫鋼鐵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機構章程

《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中衛市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地區。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弘揚中華民族助人為樂、團結友善的傳統美德,認真履行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助學、助困、助殘、助醫、助孤的義務,依靠政府和社會各界支持,組織並發動社會力量募集資金,為全市困難民眾生活、醫療、教育等提供幫助,為黨和政府分憂解愁,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來源於政府撥款。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衛市政協。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辦公地點設在中衛市行政中心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堅持“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的工作方針。基本業務範圍是:
(一)籌募善款。籌募國內外、市內外個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款;接受市人民政府委託的其他捐贈;管理中衛市公益慈善基金會的善款和項目資金;開展其他合法的募捐活動。
(二)扶貧助困。為殘疾人、鰥寡孤獨、處境困難兒童與社會特殊群體中有特殊困難者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開展智力和技能培訓。
(三)慈善產業。扶持中衛慈善產業發展,資助本市慈善設施的興辦和改造,發展慈善公益事業。
(四)慈善活動。組織志願者隊伍,開展義演、義賣、義診等多種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動,多形式、多渠道籌募善款。
(五)慈善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市內外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合作,爭取慈善項目和善款,促進中衛慈善事業的發展。
(六)慈善宣傳。通過新聞媒體、慈善網路、慈善信息、慈善業務培訓和交流等方式,宣傳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知識,增強慈善意識,研究慈善新理念,探索中衛慈善事業發展道路。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9~33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在慈善領域有威望有影響的人士;
(二)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賢達、慈善家、專家學者和對慈善事業有貢獻的企事業單位負責人;
(三)從事慈善工作、服務團體及機構派出的代表;
(四)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制訂、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查基金會的工作報告;
(三)參與確定基金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計畫;
(四)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要求停止違背基金會宗旨的活動;
(六)對基金會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七)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參加基金會各項活動。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會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基金會重大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基金會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聘用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政府撥款;
(二)組織募捐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四)投資收益
(五)基金母本的增值部分;
(六)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設立獨立賬戶,資金專戶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對中衛市困難民眾生活、教育、醫療等實施救助;
(二)實施捐贈者意願救助項目;
(三)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公益事業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投入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人民幣的投資活動。
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照國家規定需經審批的募捐活動;
(二)全市性或在市外的募捐;
(三)募集款物價值預計100萬元以上人民幣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慈善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8%。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對支持公益事業的捐贈,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感謝和表彰,包括頒發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媒介宣傳和留名紀念等;對推動募捐活動開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也將給予相應的榮譽待遇。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審計、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經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資助給符合本基金會業務範圍的對象;
(二)資助給符合本基金會業務的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28日第一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機構地址

辦公地點:中衛市行政中心十樓102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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