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詩詞研究會
- 成立時間:2006年10月
- 成立人:謝九天
- 性質:民眾性合法組織機構
機構綱領
2、 以致力於平民創作與研究,弘揚傳統文化為己任。
3、 擁有獨立的機構會徽與標誌。
4、 團結並吸納一切致力於弘揚傳統文化的有識有志之士。
5、 構建組織機構分布。
6、 明確組織機構職能。
7、 制定機構規章制度及要求並根據實際情況增刪修訂。
8、 實行事務的公開透明化並接受會員的監督。
9、 機構核心成員以年度為單位向會員做工作報告與工作計畫。
10、定期召開常務會議,討論調整安排工作計畫。
11、注重培養後備力量。
12、定期編定機構會刊。
研究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詩詞研究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全國各地詩詞研究者、創作者、愛好者及相關組織自願結成的民眾性文化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世界中華詩詞文化的優秀組織,個人,以達到良好地學習研究並發揚中華傳統文化,特別是詩詞文化的目的。在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文化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的指導下,為中華文化復興做出貢獻。
第六條 本會的任務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責任。
(二)本會鼓勵會員致力於詩詞理論研究和創作;並加強與相關民眾性社團的聯繫;積極培養詩詞人才,促進詩詞的研究深入及創作的普及與提高。
(三)本會編輯出版會刊《國風**》,各種詩詞著作和叢書等。
(四)本會積極開展有關詩詞的各種活動,如舉辦詩詞學術研討交流會、吟唱會、詩詞講座、培訓班、詩書畫展等。
(五)本會積極發掘並培養詩詞新人,為詩詞研究和創作發展儲備後備力量。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兩類。
第八條 會員制度如下:
(一)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一定的傳統詩詞創作基礎及理論知識的詩詞愛好者、作家、藝術家並符合條件的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本會批准,即為本會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入會由團體的法人代表進行相關接洽,步驟同個人會員一致。
(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願退會時,須書面報告本會,即為退會。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法行為,經本會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三)個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利:
(1)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參加本會及相關專業、專門研究會組織的學術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3)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提供研究成果;
(4)按期繳納會費。
(四)團體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利:
(1)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2)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3)利用本會的法律網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4)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3)向本會提供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4)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會遵行民主集中制原則,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會務或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其職權是:
(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二)理事會每三年召開一次,聽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或其他形式召開。
(三)理事會如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認為所選學會領導成員有失職或違紀行為,可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徵得同意後行使罷免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並召開換屆等代表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會務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設立或停止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等;
(五)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或共他形式召開。
第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加以公布。
第二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相關機關和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