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茶人聯誼會簡稱中華茶聯,是中國包括台灣、香港、澳門以及海外華僑中從事茶葉事業的人士和團體自願參加組成的民間團體,成立於1990年8月。
由商務部主管,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代管,民政部監督管理,是全國性的茶葉社團組織,目前有團體會員100多個,個人會員近1500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茶人聯誼會
- 外文名:CHINESE TEAM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 簡稱:中華茶聯
- 英文縮寫:CTFA
- 成立時間:1990年8月
主要職責
建設宗旨
組織章程
中華茶人聯誼會的英文全稱是:
CHINESE TEAMAN FRIENDSHIP ASSOCIATION
第二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是由中國大陸、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海外華僑中從事茶葉事業及與茶業相關和喜愛茶的人士和團體自願參加組成的民間團體。具有全國性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致力於發揚愛國主義精神,團結中華茶人,廣泛聯誼海內外茶業界和喜愛茶的人士,增進友誼與合作,促進茶葉生產、貿易、消費和茶葉科技、文化藝術的發展,振興中華茶葉事業。
第四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接受商務部業務主管;由中國土產畜產進出口總公司受中糧集團委託對中華茶人聯誼會負全責;民政部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朝陽門南大街8號(中糧福臨門大廈)。
(一) 開展有關海內外茶界人士和茶業團體的茶事聯誼和接待各國、地區茶業民間團體友好訪問活動;
(二) 開展有關茶業方針、政策的論證研討,接受政府對茶產業政策的調研及相關情況的委託,促進中國茶葉生產和內外貿易事業的發展;
(三) 協調和增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溝通,傳遞和交流海內外茶葉經濟與文化信息,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以及諮詢、培訓等服務,弘揚茶文化,促進茶葉事業的繁榮發展;
(四) 宣傳飲茶與健康,普及飲茶知識,引導茶葉消費;
(五) 組織編輯出版有關茶文化的書刊、雜誌、電子出版物以及開辦網站,宣傳、普及茶文化。建立會員間的信息溝通平台。
(六) 開展符合本會宗旨相關的其它活動。
(一) 個人會員
凡擁護中華茶人聯誼會的章程,願意遵守本會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義務,從事茶葉事業的人士,包括從事茶葉育種栽培、採制審評、檢驗檢測、生產流通、教育科研人員;與茶業相關的人士,包括從事茶具的研製、茶保健事業及茶文化宣傳和藝術創作的人士;愛茶人士,包括廣大的飲茶人士和關注、熱愛茶事業的人士,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個人會員。
(二) 團體會員
凡擁護中華茶人聯誼會的章程,願意遵守本會決議,自願履行會員義務,從事茶葉種植、生產、加工、包裝、流通、科研、文化、教學的企、事業單位;以及關心支持本會工作的相關單位,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團體會員。
(一) 提交入會申請(可直接向中華茶人聯誼會提出申請,也可向中華茶人聯誼會分支機構提出申請);
(二) 有個人或團體會員介紹;
(三) 經理事會批准;
(四) 由理事會授權中華茶人聯誼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一) 中華茶人聯誼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中華茶人聯誼會的活動權;
(三) 獲得中華茶人聯誼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中華茶人聯誼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優先取得中華茶人聯誼會資料權;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中華茶人聯誼會的決議;
(二) 維護中華茶人聯誼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中華茶人聯誼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中華茶人聯誼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如期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華茶人聯誼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遺失會員證應有書面申明,並要求補發。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中華茶人聯誼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 決定終止或其它重大事宜等。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中華茶人聯誼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個人或團體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
(七) 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中華茶人聯誼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制訂中華茶人聯誼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一) 決定對會員的獎勵、表彰;
(十二) 對國家有關茶行業、產業的政策法規、方針政策的制訂,代表本會會員提出建議,維護行業利益。
(十三)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熱心茶葉事業、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歲,秘書長應為專職,特殊情況經上級同意可以兼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
第二十六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 代表中華茶人聯誼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提議其它臨時動議。
第二十八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中華茶人聯誼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中華茶人聯誼會各部門開展工作;
(三) 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中華茶人聯誼會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委託常務副秘書長處理各種日常事務。
(一) 會費;
(二) 捐贈及贊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的服務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須經過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五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換屆或更改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十九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一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中華茶人聯誼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華茶人聯誼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華茶人聯誼會
200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