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護照

北洋政府時期,國民政府時期,

北洋政府時期

目前可查證最早貼照片的中國護照,為1919年9月所發放,為中華民國北洋政府駐滬辦事處所發放。1922年4月,經過長時間研究查核後,北洋政府外交總長顧維鈞組織“全權代表辦事處”,聲明為中國唯一外事統籌機構,並同時訂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國護照發放規格與章程,並由該辦事處首度發放包含顧維鈞、馮玉祥(總理)等官員的多本正式護照,同時且與各國談判中國護照的發放權力。

國民政府時期

中華民國護照與中華民國國籍法厘定有相當大關係,經過兩度修改後,以國民政府委員會為主體的國民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於1929年定調中華民國國籍法方向與護照發放基礎原則。
1940年中華民國護照1940年中華民國護照
1929年,在允許雙重國籍及出籍從嚴、復籍從寬的原則下,國民政府公布了公布《護照條例》和辦理華僑登記。此兩措施,皆為將中華民國護照法制化之準備。其相關條例有《外交部編制外交統計圖表規則》,利用統計數字,來控管“出洋護照”數量,同年12月30又陸續公布《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和《外交部駐外使領館發給回國護照及簽證外人來華護照暫行條例》。其中,《外交部頒發出國護照暫行辦法》將出國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官員護照”和“普通護照”三種。其中,以華僑、留學生適用的普通護照,最為普遍通行。規定有需出具兩間商家保證且到達國外目的地後須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驗護照以便登記、一年期滿後,需向當地中華民國使領館呈銷舊照換新照的規定。1930年,該辦法再度放寬,除了放寬國籍限制外,也將一年護照驗證期限延至三至五年,甚至視護照種類大幅度放寬(華僑護照即可放寬至十年)。
1930年,國民政府致力廢除不平等條約,逐漸收回在中華民國的各國護照發放權力,首度真正將出、入國的護照相關規範一致化,並將辦法及護照格式登載于海外各地華文報紙或印成通告發布。早年因為條件極為寬鬆,1933年,中華民國華僑持的中華民國護照雖只有12萬6千本,不過據統計,當時有條件申請中華民國護照者,達千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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