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是隸屬農業部區域性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是中央駐煙臺正廳級單位,屬行使國家行政執法職能,列入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全額事業單位。業務工作歸口農業部漁業局、中國漁政指揮中心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 成立時間:1958年9月
  • 前身:黃海區漁業生產聯合指揮部
  • 改稱:黃海區漁業指揮部
  • 隸屬: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
  • 主要職能:協調轄區內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等
歷史,主要職能,機構設定,

歷史

管理局成立於1958年9月,前身為黃海區漁業生產聯合指揮部,業務歸口中央水產部,屬臨時機構。1970年3月,中央水產部決定成立常設辦事機構,改稱黃海區漁業指揮部。1983年9月機構調整,歸屬農牧漁業部,改稱農牧漁業部黃海區漁政分局,同時掛農牧漁業部黃海區漁業指揮部牌子。1990年6月,“農牧漁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分局”更名為“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業務歸口農業部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領導。1995年6月“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局”更名為“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對外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2006年11月,增設黃河流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2008年改稱為現名農業部黃渤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

主要職能

管理局業務工作歸口農業部漁業局管理。主要職能是代表國家對黃渤海區(山東、遼寧、河北、天津三省一市)的漁政漁港管理工作進行組織、協調,根據《漁業法》及有關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積極開展黃渤海區漁業資源和環境保護、伏季休漁管理、漁業許可制度、控制近海捕撈強度、實施雙邊漁業協定、漁業安全生產和漁業無線電通訊管理等工作。具體如下:
(一)參與研究擬訂並貫徹執行國家海洋漁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調查研究有關漁業的法律法規、規章在轄區內的執行情況和問題,並提出相應對策;根據漁業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區域性漁業資源保護管理及合理利用的措施和辦法,並組織貫徹實施。
(二)負責組織、指導、協調轄區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法律授權和農業部委託,行使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負責監督、檢查國家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雙邊或多邊漁業協定在轄區內的貫徹執行情況;參與研究並執行與周遍國家的雙邊或多邊漁業協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調查處理轄區內重大漁業糾紛和涉外漁業事件。
(三)根據國家有關漁業法律法規和農業部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漁業許可制度,嚴格控制海洋捕撈強度,審核、發放和註銷經農業部委託的漁業捕撈許可證並徵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四)組織協調開展轄區內漁業資源動態監測、調查評估和漁業資源增殖工作;參與組織協調重要漁場、漁汛生產安排及海外漁業生產的監督管理。
(五)指導、協調轄區內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網路工作;組織劃分轄區內重點漁業水域,研究提出漁業水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措施,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會同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調查處理跨界漁業水域重大污染事故;協同有關部門處理涉外漁業事故;協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傾廢區的選劃工作。
(六)指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珍稀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跨省水生野生動植物自然保護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事件。
(七)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漁港監督、漁業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及國際公約,負責協調轄區內漁港、漁業專用港區、水域港航安全秩序的監督管理;依法協助調查處理重大漁業海損及港區污染事故;建立健全區域性漁船安全保障體系,協調救助海上遇難漁船。
(八)協調轄區內漁業無線電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漁業安全通信網的正常運行;擬訂轄區內漁業岸台的規劃,審核設立岸台的台站資料;核發轄區內農業部直屬單位的船舶電台執照並收取無線電管理費;監督檢查船、岸漁業無線電台(站)的設施及通信秩序,組織轄區內漁業無線電報(話)務員的培訓。
(九)組織制定黃河流域漁業資源養護措施、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黃河流域重大漁業執法行動;協調處理黃河流域重大漁業違法案件;協調開展黃河流域漁業資源及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監測工作;協調開展黃河流域漁業資源及水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增殖工作;協調開展黃河流域重大漁業污染事故調查處理和涉漁工程環境影響評價。
(十)組織、指導地方開展漁政漁港監督管理人員的業務培訓,加強漁業執法隊伍建設。
(十一)完成農業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機構設定

辦公室
人事勞資處
計畫財務處
政策法規處
漁政處
漁港監督處
資源環保處
信息管理處
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
機關服務中心
黃河流域漁業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漁政黃渤海總隊
秦皇島站
石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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