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 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 時間:1992年8月
  • 國家: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目標與任務,主要職責,理念與方法,監管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委會職能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介

根據授權,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維護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1984年起,中國形成了中央銀行、專業銀行的二元銀行體制。人民銀行履行對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信託業的綜合監管。1992年8月,國務院決定成立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將證券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分離出來。1998年,國務院決定成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將保險業的監管職能從人民銀行中分離出來。2003年,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成立銀監會,建立了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分工明確、互相協調的金融分工監管體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職責

目標與任務

法定目標: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保護銀行業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競爭能力。
法定任務: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管目標: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通過宣傳教育和信息
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銀行業金融產品、服務的了解和相應風險的識別;努力減少銀行業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主要職責

1.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並發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
2.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範圍;
3.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4.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
5.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銀行業金融機
構的風險狀況;
6.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制定現場檢查程式,規範現場檢查行為;
7.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並表監督管理;
8. 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制度,制定銀行業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明確處置機構和人員及其職責、處置措施和處置程
序,及時、有效地處置銀行業突發事件;
9. 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統計數據、報表,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對銀行業自律組織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0. 開展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有關的國際交流、合作活動;
11. 對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
12. 對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予以撤銷;
13. 對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予以查詢;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申請司法機關
予以凍結;
14.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活動予以取締;
15. 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16.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理念與方法

理念: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
方法:遵循“準確分類—提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的持續監管思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的審慎有效監管。

監管標準

監管標準: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各類監管設限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委會職能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內設15個職能機構: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
政策法規部(研究局)、
銀行監管一部、
銀行監管二部、
銀行監管三部、
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
統計部、
財務會計部、
國際部、
監察局(紀委)、
人事部(黨委組織部)、
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
民眾工作部(黨委群工部)、
監事會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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