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發布的,主要是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一些解釋,主要為了加強進口貿易的計畫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更好地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 發布單位:對外貿易部/海關總署
  • 發布時間:1984-05-15
  • 生效時間:1984-0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施行細則
(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五日對外經濟貿易部、海關總署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制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全國各地區、各部門需要進口的貨物,均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過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批准。凡《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規定憑進口貨物許可證進口的貨物,除國務院和對外經濟貿易部另有規定者外,都必須事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然後經由國家批准經營該項進口業務的公司對外訂貨。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其它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第三條對外經濟貿易部代表國家統一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對外經濟貿易部授權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廳、委或外貿局,下同)簽發本地區所屬各部門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對外經濟貿易部駐主要口岸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特派員辦事處)簽發在其聯繫地區內有關部門的部分進口貨物許可證。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範圍,按對外經濟貿易部有關通知辦理。
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特派員辦事處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的工作,受對外經濟貿易部直接領導和監督。定期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報告情況。遇有重要問題隨時報告。
第四條按國務院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批准可以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類公司,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和進口商品目錄辦理進口業務。
上述公司中,外貿專業進出口總公司及其所屬省級分公司,國務院各部所屬進出口總公司及其直屬省級分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外貿進口公司(上述三類公司名單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另行通知)所進口的貨物,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外,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有關單證查驗放行。除上述三類公司外,其他各類有進口業務的公司所進口的全部貨物,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未經國務院授權機關批准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部門、企業,均不準自行進口貨物。有關部門如要求自行從國外購買少量急需物品,應按本施行細則第七、第八兩條規定辦理。
第五條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經有關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包括其授權機關)批准,對國外和港澳廠商簽訂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對外承包工程項下的進口貨物,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進口手續。
(一)經批准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契約項下的進口貨物,凡屬批准該項業務範圍內,並將加工成品返銷境外的,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檔案和對外契約、進口單證查驗放行。因故經過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將進口料、件或加工成品轉為內銷的,視同一般進口。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經歸口審查部門批准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非限制進口商品,憑批准檔案,直接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二)經批准的補償貿易、對外承包工程契約項下的進口貨物,其中,非限制進口商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檔案和對外契約、進口單證查驗放行;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事先經歸口部門批准,並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六條進口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不分進口貿易方式(對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契約項下的進口貨物除外)、外匯來源和進口渠道,都必須事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然後,才能由國家批准經營該項進口業務的公司對外訂貨。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中,已在國家計畫委員會批准下達的年度進口計畫內列明具體品名、數量和用貨部門的,憑國家計畫委員會批准計畫的檔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未列入國家年度進口計畫和計畫中無具體品名、數量、用貨部門的,按國家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批准,憑批准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國家限制進口商品的品種,由對外經濟貿易部統一公布、調整(現行限制進口商品的品種見附屬檔案)。
第七條下列進口物品(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除外)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一)按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可以經營進口業務的各類公司,在貿易中購進或接受外商贈送的貨樣、廣告品;
(二)科研、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部門經對外經濟貿易部、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特派員辦事處批准,自行購買或委託駐國外機構購買本單位急需的科研、教育、文化、體育、醫藥、衛生用品,每批總值在五千美元以下者;
(三)廠礦企業經過對外經濟貿易部、省級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特派員辦事處批准,自行購買或委託駐國外機構購買本單位生產科研急需的機械、儀器、電器設備的零配件、器件,每批總值在五千美元以下者;
(四)經過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部特別批准免領進口許可證的貨物。
上述(二)、(三)、(四)項進口的貨物,海關憑批准證件查驗放行。(二)、(三)項自行進口的物品,每批總值超過五千美元的,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查驗放行。
第八條機關、團體和非生產企業因特殊情況,自行在國外購買少量急需物品,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查驗放行。
第九條經營對外經濟貿易部批准或省級主管部門批准、向對外經濟貿易部備案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生產所需進口物資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的範圍、手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辦理。即:(1)外國合營者作為投資的進口設備、物資,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憑批准契約直接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一般設備和物資,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契約和進口單證查驗放行。(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在批准的合營契約規定的經營範圍內,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國家限制進口商品,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列入本企業年度計畫的可半年申領一次,未列入計畫的須經歸口部門審批後辦理進口貨物許可證);非限制進口商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超出該企業業務範圍自行進口的物品,均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經國家批准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該合作契約項目範圍內所需的進口貨物,也按本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在下列情況下,發證機關不簽發或撤銷已經簽發的進口貨物許可證:
(一)對外經濟貿易部決定停止或暫停進口的貨物;
(二)違反國家對外政策的進口貨物;
(三)不符合有關雙邊貿易協定、支付協定規定的進口貨物;
(四)不符合國家衛生部門、農牧漁業部門規定的藥品、食品、動植物、農產品、畜產品、水產品的衛生標準、檢疫標準的進口貨物;
(五)有損國家利益或違法經營的進口貨物(如違反國家外匯管理條例,違反進口經營渠道,高價進口貨物)。
第十一條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向審批機關提交廳、局級以上單位出具的申請函,並提交廳、局級以上主管部門和歸口審查部門批准進口的證件。申請函內容包括:進口商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金額、我方對外成交單位、進口國別、外匯來源、貿易方式、到貨口岸、申請單位名稱等項目。經發證機關審核,符合《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手續完備的,予以簽發進口貨物許可證。領到許可證後,方能按經營分工,由有關進口公司對外訂貨。
申請單位領取和填寫進口貨物許可證,必須如實申報,填寫清楚,不準擅自塗改。
第十二條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為一年。貨物在有效期內沒有進口的,領證單位可備函向發證機關申請展期。發證機關根據對外契約規定相應延長許可證有效期限。領到許可證後一年內尚未對外訂貨,不予展期。如還需進口,須另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申請單位領到許可證後,必須妥為保存,不得遺失。
第十三條對違反《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規定者,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進口貨物在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時,沒有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的,海關根據情況,將其有關貨物沒收或退運。如經發證機關特案核准,補發許可證的,由海關罰款後放行。
(二)偽造進口貨物許可證者,海關將其進口貨物全部沒收。情況嚴重的另處以罰款並追究刑事責任。
(三)轉讓進口貨物許可證者,由海關據情科處罰款。
(四)擅自塗改進口貨物許可證貨物品名、數量和對外成交單位的,海關將其進口貨物沒收;擅自塗改許可證中貨物規格、金額、有效期的,海關罰款後放行。偽報進口國別掩蓋其違反國家貿易國別(地區)政策的,海關將其貨物沒收或退運,或處以罰款後放行。
第十四條經濟特區內各部門所進口的貨物,僅限於特區內使用,不得向內地轉銷。經濟特區進口供特區內使用的貨物,按照國家對經濟特區特別規定辦理。
從經濟特區運往內地的特區產品,海關憑國務院主管部委的批准證件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內地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通過經濟特區轉運進口的貨物,均按《暫行條例》和本施行細則規定辦理。
海南行政區進口供本行政區內使用和區內銷售的進口貨物,按國務院對海南的特別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各進出口公司在香港、澳門的貿易代理機構為內地有關部門進口貨物,均須由委託地區、部門事先憑批准進口證件分別向發證機關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進口貨物許可證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第十六條各地區、各部門在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接受外國和港澳地區廠商贈送的國家限制進口商品,接受單位憑廳、局以上的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和贈送函件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其中接受汽車須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委批准檔案和贈送函件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以外的,其他贈送物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由接受單位憑廳、局以上的主管部門批准檔案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
各國際組織、外國政策、外國民間團體、外國友好人士根據有關協定提供的援助、捐贈的進口物資,以及華僑、港澳同胞捐贈的進口物資,均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分別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經過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務院其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外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批准的外國產品技術維修和寄售業務項下進口的維修寄售物品,除國家限制進口商品和煙、酒、飼料須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外,其他物品免領進口貨物許可證。海關憑批准證件、對外契約和有關單證查驗放行。
第十八條以租賃貿易方式進口貨物,以對外勞務收入的外匯直接購買的進口貨物,出口貨物復進口,以舊換新,均按一般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審批手續和申領進口貨物許可證。
第十九條本施行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過去有關進口許可制度規定,凡與本施行細則有牴觸者,均以本施行細則為準。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商海關總署解釋和處理。
件:國家限制進口貨物全部憑許可證進口品種
(截止一九八四年五月)
1.汽車(指各種交通運輸汽車及汽車底盤)
2.機車(包括輕騎)
3.腳踏車(包括摩托腳踏車)
4.電視機
5.收音機
6.錄音機(包括收錄兩用機、放音機)
7.錄像設備(指成套錄像設備及錄像機)
8.電風扇
9.電冰櫃(指容量三百立升以下,製冷溫度零下20℃以內的)
10.洗衣機(指洗乾衣量三點五公斤以內的)
11.手錶
12.照像機(不包括醫療、水下、空中等特殊用途的照像機)
13.電子計算機(指各種整套計算機及中央處理機)
14.錄音錄像磁帶複製設備
15.電子計算器(指袖珍電子計算器及可程式序計算器,其中電子計算器十台以上領證)
16.複印機
以上十六種產品的整套散件、組裝件視同整機,均須經過審批和領證。
17.電視機顯像管
18.錄音機機芯(包括整套散件)
19.化纖織物
(1)布料(不包括對開信用證進料加工出口用布料)
(2)服裝
(3)針織化纖衫褲
(4)裙子
(5)襪子
(6)蚊帳
20.化纖單體
(1)聚脂切片
(2)已內醯胺
(3)對苯二甲酸二甲脂
(4)純對苯二甲酸
(5)尼龍66鹽
(6)聚丙稀樹脂(紡織抽絲用纖維級)
21.化學纖維
(1)粘膠纖維
(2)銅胺纖維
(3)醋酸纖維
(4)滌綸纖維
(5)錦綸纖維
(6)腈綸纖維
(7)維綸纖維
(8)丙綸纖維
(9)氯綸纖維
(10)胺綸纖維
22.聚炭酸脂
23.ABS樹脂
24.橡膠
25.硫酸
26.南藥十六種:
羚羊角、犀角、廣角、虎骨、豹骨、麝香、牛黃、海馬、甲片、西洋參、大海子、砂侍、豆蔻、血竭、沉香、西紅花。
27.民用爆破器材
28.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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