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7月20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
- 通過方:全國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10年7月20日
- 施行時間:2011年1月1日
- 意義:促進海事監管能力監管水平提高等
- 目的:加強船舶管理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7月20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已於2010年7月20日經第7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檔案發布2010 年 第 4 號部 長 李盛霖二○一○年九月一日檔案全文第一條 為便於船舶識別,加...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登記,是指船舶登記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的規定,對船舶所有權、船舶國籍、船舶抵押權、光船租賃、船舶煙囪標誌和公司旗進行登記的行為。第三條 下列船舶的登記適用本辦法:(一)在中華人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油污損害民事責任保險實施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3號2010.7.9536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4號2010.7.20543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 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
第十條 船舶依照有關船舶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船舶國籍登記、取得國籍證書後,方可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航行、停泊、作業。中國籍船舶滅失或者報廢的,船舶所有人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辦理...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1號)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三條第十五項中的“個人履歷表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修改為“申請人須承諾對所提供從業資歷的真實有效性負責”。二、將第五條第...
第一條 為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規範船舶安全監督管理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
第一條 為了保障水上人命、財產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規範船舶安全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
本規則不適用於軍用船舶和僅用於政府公務用途的船舶。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舶保全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具體執行SOLAS公約和ISPS規則規定的締約國政府船舶保全主管機關的職責。交通運輸部在沿海設立的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
《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已於2016年12月8日經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部長 李小鵬 2016年12月13日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
(四)十二個月內最近一次船舶安全檢查記錄良好,無重大缺陷;(五)按規定履行船舶進出港報告義務,且未發生謊報瞞報行為;(六)負責船舶安全管理的航運公司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評選為“安全誠信公司”;(七)按期繳納船舶港務費、...
根據2013年8月3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2月2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及其有關作業活動污染海洋環境防治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使用船舶、車輛、航空器等運輸工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或者未經許可的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的,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5號是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於2002年6月28日簽發的命令。第3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是為加強內河交通安全管理,維護內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簽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維護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據《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
2017年11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32號公布時定名為《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別規定》。該《規定》分總則、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錨地安全管理、船舶試航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分總則、船舶航行、水上交通管制、錨地安全管理、船舶試航管理、法律責任、附則7章41條,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長江幹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辦法(暫行)》(交安監字〔1991〕781號)同時廢止。部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
(九)負責有關船舶保全問題與主管當局之間的聯絡與協調。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的授權,各海事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管理船舶保全員和公司保全員的培訓,對通過規定的船舶保全培訓並經考試合格者,簽發相應的培訓合格...
為了加強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
第三次修訂,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9號)2023年10月10日,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通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船舶進出港報告管理辦法》是為規範船舶進出港報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制定。2021年8月5日,交通運輸部海事局以海船舶〔2021〕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