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與適用》是2018年9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懷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理解與適用
  • 作者:馬懷德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9月
  • 定價:69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97190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確立了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專業高效的國家監察體制,是我國法制建設的重大成果,體現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有機統一。
本書重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的理論解讀,幫助廣大讀者全面、深入領會其核心要義、內涵和特點,促進監察職能在我國的落實和發展。

作者簡介

馬懷德,現任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監察學會副會長,中紀委特邀監察員。1988年畢業於北京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3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系我國首位行政訴訟法博士。
曾赴美國耶魯大學、波士頓大學作訪問學者。出版學術專著、合著二十餘部,發表論文百餘篇。直接參與《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曾於2005年12月為中央政治局第27次集體學習授課,2016年5月17日參加習近平主持的哲學社會科學座談會並代表法學界發言,三次參加中紀委專家座談會。
系“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家級人選,“中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國家“萬人計畫”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批准的政府特殊津貼

圖書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據】
第二條【領導體制和指導思想】
第三條【監察委員會的性質和職責】
第四條【監察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第五條【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六條【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方針】
第二章 監察機關及其職責
第七條【監察委員會機構設定】
第八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產生、組成及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關係】
第九條【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產生、組成以及對其監督】
第十條【上下級監察機關的領導關係】
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的職責】
第十二條【派駐或者派出監察機構和監察專員】
第十三條【派駐或者派出的監察機構、監察專員之職責】
第十四條【監察官制度】
第三章 監察範圍和管轄
第十五條【監察對象範圍】
第十六條【管轄一般原則、提級管轄以及管轄權轉移】
第十七條【指定管轄和報請提級管轄】
第四章 監察許可權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及其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運用談話措施】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要求被調查人陳述及訊問被調查人】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詢問證人】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留置被調查人】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查詢凍結財產】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搜查職權】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調取、查封、扣押職權】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適用勘驗檢查】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適用鑑定】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採取技術調查措施】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適用通緝】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適用限制出境】
第三十一條【被調查人移送可以從寬的情形】
第三十二條【涉案人員移送可以從寬的情形】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調查過程中證據適用規則】
第三十四條【線索移送制度與管轄】
第五章 監察程式
第三十五條【報案、舉報的處理】
第三十六條【建立協調、制約機制和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問題線索的處置】
第三十八條【初步核實】
第三十九條【立案】
第四十條【收集證據規則】
第四十一條【一般調查程式】
第四十二條【調查方案的執行與請示報告制度】
第四十三條【留置程式】
第四十四條【留置期間的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條【監察機關履行處置職責的方式】
第四十六條【涉案財物的處理】
第四十七條【檢察機關對移送案件的處理】
第四十八條【被調查人逃匿、死亡案件的繼續調查和違法所得沒收程式】
第四十九條【複審、覆核】
第六章 反腐敗國際合作
第五十條【國家監察委員會的反腐敗國際合作職責】
第五十一條【反腐敗執法等方面的國際合作】
第五十二條【反腐敗追逃追贓防逃的國際合作】
第七章 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第五十三條【人大對監察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十四條【對監察機關的各類社會監督】
第五十五條【內部專門機構監督及監察隊伍建設總體要求】
第五十六條【監察人員守法義務和業務能力要求】
第五十七條【辦理監察事項報告備案制度】
第五十八條【辦理監察事項迴避制度】
第五十九條【監察人員脫密期管理和離職、退休後從業限制】
第六十條【監察機關及人員侵害被調查人合法權益的申訴制度】
第六十一條【案件處置嚴重違法責任追究的“一案雙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拒不執行監察決定等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違法阻礙、干擾監察工作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報復陷害和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監察違法行為的處理】
第六十六條【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國家賠償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特別立法授權】
第六十九條【施行日期和廢止日期】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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