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察學會是1990年11月21日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級學術組織。1991年1月在北京成立。中國監察學會是由行政監察和相關學科的學術組織以及有行政監察理論研究基礎或實踐經驗的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其他有志於行政監察理論研究並有學術成果的公民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監察學會
- 外文名:INSTITUTE OF CHINA SUPERVISION
- 成立時間:1991年1月
- 學會性質:國家級學術組織
- 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 學會地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甲2 號
建設宗旨
業務範圍
1、開展行政監察和相關學科理論與實踐的研究;
2、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行政監察和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3、推進行政監察理論研究成果向實際工作的轉化;
4、宣傳和普及行政監察法律知識,依照有關規定,編印(譯)出版行政監察理論研究書刊、資料,編輯相關網頁;
5、開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業務培訓、信息服務等活動。
理事成員
組織章程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行政監察和相關學科的學術組織以及有行政監察理論研究基礎或實踐經驗的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其他有志於行政監察理論研究並有學術成果的公民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反腐倡廉實踐,開展行政監察及相關學科理論研究,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為推進反腐倡廉建設提供理論支持和智力保障。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甲2 號。
(一)開展行政監察和相關學科理論與實踐的研究;
(二)開展國內外行政監察和相關學科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三)推進行政監察理論研究成果向實際工作的轉化;
(四)宣傳和普及行政監察法律知識,依照有關規定,編印(譯)出版行政監察理論研究書刊、資料,編輯相關網頁;
(五)開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業務培訓、信息服務等活動。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向本團體提出申請並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個人入會須經分支機構、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介紹;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並制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活動及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介紹個人會員入會;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委託的工作,提供學術研究成果及有關資料、信息等;
(四)按規定標準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正當理由2 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監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或授權發展會員,決定會員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根據工作需要調整本團體理事,但調整理事的數量不得超過原數量的三分之一;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款規定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設名譽會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監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 年,任期不得超過2 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監察部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重要檔案。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會長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團體設秘書處。在秘書長、副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重要事項由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分支機構,可以稱為分會、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等。
(一)分支機構根據本章程確定的宗旨、原則、任務和組織形式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開展工作;
(二)本團體授權分支機構代為發展和管理會員;
(三)本團體制定專門管理辦法對分支機構實施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單位會員按地域設立學術聯絡組,推動地區性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活動。
(一)會費收入;
(二)政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社會贊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向國家有關部門申請科研項目經費;
(六)利息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監察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 日內,經監察部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監察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監察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團體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