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為了組織全省廣大監察幹部、有關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的力量參加監察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加強與兄弟省市監察理論研究的交流協作,密切監察機關同社會各界的聯繫,共同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監察體系,為監察工作提供理論指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關於“各省、市、自治區要儘快建立監察學會”的要求,山東省監察學會於1992年10月在濟南正式成立。趙春蘭同志就任第一屆山東省監察學會會長。學會的主要任務主要是,組織調查研究和理論探討活動;廣泛開展學術交流活動;推動研究成果在實踐中的套用;開展行政監察的宣傳工作。
山東省監察學會為山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團體會員,受山東省監察廳領導,業務上受中國監察學會指導。
山東省監察學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貫徹執行“雙百”方針,開展監察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和學術交流,為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監察學體系,促進監察制度的完善和監察工作的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山東省監察學會,英譯名為Institute of Shandong Supervision,縮寫為ISDS。
第二條本會是由有監察理論研究基礎或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的理論工作者、實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志於監察理論研究並有學術成果的公民和監察學術組織及相關學科的學術組織自願結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的原則,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與時俱進,開展行政監察理論與實踐問題的研究與學術交流,為完善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行政監察制度和監察學體系,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發揮積極作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
第四條本會為中國監察學會團體會員、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團體會員,受省紀委、省監察廳領導,業務上受中國監察學會、山東省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省民政廳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會址在濟南市建國小經三路2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鬥爭、行政監察理論與實踐及相關學科的研究;
(二)與省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單位進行學術交流與協作;
(三)編輯出版行政監察學理論研究書刊、資料;
(四)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理論培訓、信息服務、業務諮詢等活動;
(五)指導和協調團體會員開展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加入本學會條件:
(一)承認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明確意願;
(三)單位會員須是設區的市和省直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的行政監察學術團體或者是監察學分支學科的學術組織,個人會員須是有一定行政監察學研究基礎或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的理論工作者及實際工作者,以及其他在監察理論研究上有一定學術成果的公民。
(四)單位會員中的個人會員,符合本會個人會員條件的,亦可根據本章程第九條規定的申請審批程式,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個人入會須經分支機構、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介紹;
(三)填寫入會申請表;
(四)由常務理事會或經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批准;
(五)由本會秘書處制發會員證。
會員證有效期為五年,期滿後經重新登記,確認會籍,換髮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和使用本會的書刊、資料及其他相關信息;
(四)對本會事務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介紹新會員入會;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的活動,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二)向本會提供學術研究成果、論文及信息、資料;
(三)按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及其他重大事項;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到會代表的半數以上贊成方能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紀委、監察廳並經省民政廳同意。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工作。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指導和協調會員開展學術活動;
(八)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理事會議由常務理事會負責召集,一般每年應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通過。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四、七、八款規定的職權;
(二)根據會長提名,任免副秘書長;
(三)討論和決定學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定及人事安排;
(四)批准會員入會和除名。
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常務理事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事項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贊成方能通過。
第二十一條學會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學會業務範圍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監察廳並經省民政廳同意後,方可按照規定程式任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本會重大理論研討與交流活動;
(五)按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工作。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的領導下,主持辦事機構工作,處理日常事務。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實施各項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向會長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建議人選,並提交常務理事會審議;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秘書處,在秘書長、副秘書長的領導下處理日常事務。重要事項由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有關單位資助;
(三)向有關社會科學基金會申請項目科研經費;
(四)其他組織、單位和個人的捐贈;
(五)開展業務範圍內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一)經費由秘書處設專人負責,單列銀行賬戶,按財務制度嚴格管理;
(二)經費開支範圍:編印書刊、資料;開展課題研究、業務培訓、組織理論研討會;獎勵優秀論文作者;辦公費用;其他活動開支。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省紀委、監察廳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紀委、監察廳和省民政廳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省紀委、監察廳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本會的終止,須由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提出終止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後,報省紀委、監察廳審查批准,報省民政廳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省紀委、監察廳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本會終止以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紀委、監察廳和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經2004年11月27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自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