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法律法規全庫

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法律法規全庫
全國人大法律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12-29

法規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05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
第四條國家採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
第五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行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
第六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
關聯法規:地方政府規章(2)條
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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