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

為了加強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和種羊生產經營管理,規範種羊引進、推廣等行為,提高種羊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6年1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的說明,審查報告,修改情況的匯報,

條例全文

(2015年2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15年9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了加強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和種羊生產經營管理,規範種羊引進、推廣等行為,提高種羊質量,促進畜牧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高原型藏羊,是指在本轄區內經過長期自然和人工選擇形成的具有獨特品質和優良遺傳性狀的綿羊品種。
第三條在本州轄區內從事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及種羊生產、經營、引進、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高原型藏羊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精準選育、細化管理、提質增效的原則。
第五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高原型藏羊保護與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種羊生產、經營、引進、推廣的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實施高原型藏羊的保護工作。
縣、鄉畜牧獸醫站進行高原型藏羊的本品種選育、種羊生產、經營管理等技術服務。
第七條種羊生產、選育和使用者應當配合鄉(鎮)人民政府、業務單位做好高原型藏羊的選育與保護工作。
第八條對在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本品種選育、繁殖技術推廣、種羊管理及使用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牧戶、個人,由州、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畜牧業發展區域規劃和畜種布局,制定高原型藏羊品種保護、開發、利用和選育規劃,確定高原型藏羊養殖區,明確保護和選育核心群。對於從事核心群養殖的養殖場、牧戶應當給予資金補貼或者貼息補助。
第十條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高原型藏羊選育方案,通過示範園、良種基地、核心群、示範戶建立高原型藏羊良種繁育體系,提高高原型藏羊品質。
第十一條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畜種區域布局規劃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進行高原型藏羊本品種選育和技術推廣,負責申報高原型藏羊選育項目,對批准實施的項目進行監管,對選育和保護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引進種公羊實行分級審批管理,並按照種畜引進規定和程式辦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養殖場和牧戶不得私自從本州轄區外引進公羊作為種用。
從省外引進種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省內其他地區引進種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在本州內串換種公羊的,由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並取得輸出地縣畜牧獸醫站出具的《種畜禽合格證》和《動物檢疫合格證》。
第十三條縣、鄉畜牧獸醫站應當按照《青海藏羊標準》規定,實施高原型藏羊本品種選育工作,指導養殖場和牧戶組建繁育母羊核心群,加施標識,實行專群飼養。
縣畜牧獸醫站應當在選種選配、管理使用上履行技術服務與業務指導職責,建立健全完善的種羊繁育體系。
縣、鄉畜牧獸醫站應當建立高原型藏羊種質資源保護的養殖檔案和生產性能資料庫。指導和督促養殖場和牧戶建立核心群羊只系譜檔案,負責種公羊疫病監測,及時淘汰不符合種用條件的綿羊個體。
第十四條村級防疫員和牧戶應當在當地畜牧獸醫站指導下,對高原型藏羊實行疫病免疫,加施免疫標識,建立可追溯體系。
第十五條對核心群的母羊實施配種,應當選用特一級種公羊或者其精液,禁止引入其他品種或者不合格的種公羊進行繁殖。
第十六條從事核心群養殖的養殖場、牧戶應當在當地畜牧獸醫站技術指導下,對不符合選育標準的種公羊和繁殖母羊實行淘汰,並做好後備羊選育工作。
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鄉畜牧獸醫站未按規定建立高原型藏羊種質資源保護的養殖檔案、生產性能資料庫或者指導選育不規範,出現重大技術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分。
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養殖場和牧戶對繁育母羊核心群未進行專群飼養,導致羔羊品質下降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種畜禽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串換種公羊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引進、留用雜色羊等種羊造成遺傳危害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按每隻雜色公羊五百元、母羊五十元,其他品種綿羊公羊一千元、母羊一百元處以罰款。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海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一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高原型藏羊是海北畜牧業的優良畜種之一,是我州畜牧業培育優勢產業的重要基礎。通過立法加強對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科學合理地進行開發利用,對於全面實現畜牧業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目前我州高原型藏羊選育保護工作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雖然對種畜及畜群管理保護規定了一些相應的法律措施,但對我州高原型藏羊選育、保護、分類管理等方面的措施明顯不足,造成歐拉型藏羊大量引進和無序繁殖,既影響了草原生態環境,也嚴重衝擊我州的高原型藏羊產業的發展和品牌戰略。因此,將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予以立法,是十分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時的。
二、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制定《條例》的指導思想是:加強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和種羊生產經營管理,規範種羊引進、推廣等行為,促進畜牧業可持續發展,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制定《條例》遵循的原則:一、堅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原則,按照《立法法》、《畜牧法》和《種畜禽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製定本條例;二、按照保護優先、精準選育、細化管理、提質增效的原則,加大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的保護力度,為後續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三、遵循開門立法的原則,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使《條例》充分反映全州各族人民的共同意願,體現海北特色,更具可操作性。
三、《條例》的制定起草過程
根據《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3年7月,州人大常委會召集州政府法制辦、州農牧局等相關部門參加的立法專題會議,研究部署了《條例》制定起草有關事宜。8月,州人大常委會就《條例》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保護的主要條款及當前藏系綿羊選育保護現狀等方面組成立法調研組赴四縣進行了調研。10月初就《條例》的制定向省人大農牧委和法制委進行了專題匯報。2014年1月,形成《條例》初稿,下發各縣農牧局、畜牧獸醫站和部分規模養殖場徵求意見,同時召開了種畜禽管理部門、畜牧科研單位、畜牧工作專家參加的座談會,先後進行了四次修改,2014年7月形成條例(建議草案)報州人大常委會。州人大常委會通過召開不同層次的徵求意見座談會、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和印發徵求意見函等形式,廣泛徵求了省人大法制委、農牧委、州直相關部門、四縣一場及各州級領導、州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成員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作了完善修改。9月18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條例(建議草案)進行了初審,並再次徵求了省人大農牧委、法制委、省農牧廳、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的意見。11月4日,州人大常委會組織召開了由省農牧廳、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農牧委員會、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州人大常委會、州政府、州人大農牧委員會、民法委員會、州政府法制辦公室、州農牧局等單位以及省農牧廳、省社科院法學專家和畜牧工作專家參加的立法論證會,作了進一步討論修改。州人大農牧委召開委員會會議進行了審查。11月24日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2015年2月6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關於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的決議》。
四、《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2條32款,主要突出了高原型藏羊的選育和保護這一主題。
(一)關於條例的適用範圍。《條例》草案規定,本州轄區內從事高原型藏羊本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及種羊生產、經營、引進、推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二)關於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職責。《條例》規定,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與種羊生產、經營、引進、推廣的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實施高原型藏羊的保護工作。縣、鄉畜牧獸醫站進行高原型藏羊的本品種選育、種羊生產、經營管理等技術服務。州、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高原型藏羊保護與管理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州人民政府每年應當將州級財政支農資金的20%用於高原型藏羊的保護。海晏、祁連、剛察縣每年應當將縣級財政支農資金的20%用於高原型藏羊的保護。門源縣每年應當將縣級財政支農資金的10%用於高原型藏羊的保護。對在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本品種選育、繁殖技術推廣、種羊管理及使用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牧戶、個人,由州、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關於高原型藏羊的保護和選育。《條例》規定:州、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畜牧業發展區域規劃和畜種布局,制定高原型藏羊品種保護、開發、利用和選育規劃,確定高原型藏羊養殖區,明確保護和選育核心區。對於核心區內的繁育場、選育戶應當給予資金補貼或者貼息補助。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高原型藏羊選育方案,通過示範園、良種基地、核心群、示範戶建立高原型藏羊良種繁育體系,提高高原型藏羊品質。縣、鄉畜牧獸醫站應當建立高原型藏羊種質資源保護的養殖檔案和生產性能資料庫,指導和督促養殖場和牧戶建立核心群羊只系譜檔案,負責種公羊疫病監測,及時淘汰不符合種用條件的綿羊個體。村級防疫員和牧戶應當在當地畜牧獸醫站指導下,對高原型藏羊實行疫病免疫,加施免疫標識,建立可追溯體系。
(四)關於種畜公羊、繁殖母羊的管理。《條例》規定,引進種公羊實行分級審批管理,並按照種畜引進規定和程式辦理。未經批准,任何單位、養殖場和牧戶不得私自從本州轄區外引進公羊做為種用。從省外引進種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審查後報省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省內其他地方引進種公羊的,由州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在本州內串換種公羊的,由州、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輸出地縣畜牧獸醫站應當出具《種羊個體品質鑑定證書》和《動物檢疫合格證》。為種羊繁育區的核心母羊群實施配種,必須選用特一級種公羊或者其精液,禁止引入其他品種或者不合格的種公羊進行繁殖。
(五)關於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種畜禽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予以處罰。農牧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縣、鄉畜牧獸醫站未按規定建立高原型藏羊種質資源保護的養殖檔案、生產性能資料庫或者指導選育不規範,出現重大技術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核心區內的養殖場和牧戶對核心繁育母羊群未進行專群飼養,導致羔羊品質下降的,對種羊經營者沒有種畜生產經營許可證、產地檢疫證、種羊鑑定合格證的,擅自引進、留用雜色羊等種羊造成遺傳危害的,《條例》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請一併審議。

審查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海北州人大在制定《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工作中,我委提前介入,做了大量的前期工作。一是多次與海北州人大常委會及條例草案起草單位溝通協商,共同研究,先後4次對條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二是與海北州人大常委會共同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和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建議。三是條例正式上報前,指導海北州人大常委會對條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在收到海北州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條例後,我委及時將條例及其說明分送省人大各專門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農牧廳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徵求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對條例作了認真研究。8月19日至22日,在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鄧本太帶領下,委員會赴海北州剛察縣、祁連縣開展了立法調研。
2015年9月2日,農牧委員會召開第十五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查。委員會審查認為,高原型藏羊是海北州畜牧業的主體畜種,加強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建立和完善地方良種繁育體系,是確保海北藏族自治州畜牧業持續發展,推動高原現代生態畜牧業發展的一項重要措施,也是畜牧業增效、農牧民增收和脫貧致富的重要途徑。為了加強高原型藏羊品種資源保護、選育和種羊生產經營管理,規範種羊引進、推廣等行為,結合海北州實際,制定條例很有必要。條例符合有關種畜禽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基本成熟,我委沒有修改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了《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高原型藏羊是我省的優良畜種,所產羊毛是藏地毯的主要原料,為了規範高原型藏羊選育行為,制定條例很有必要。條例符合上位法規定和海北州高原型藏羊保護工作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比較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9月23日,農牧委員會召開第十六次全體會議,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對條例進行了修改。形成的《海北藏族自治州高原型藏羊保護條例(表決稿)》,已徵求了海北州人大常委會的意見。經主任會議同意,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有關州縣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將支農資金用於高原型藏羊保護的規定不妥,一是“支農資金”的表述容易產生歧義,二是不符合有關財政管理和支農資金管理規定,三是條例中不應規定具體的比例,建議斟酌修改。因此,建議刪除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內容。(表決稿第五條)
二、根據《種畜禽管理條例》規定和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建議將條例第二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種畜禽合格證》、《動物檢疫合格證》串換種公羊的,由縣人民政府農牧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罰款。”(表決稿第二十條)
三、建議將本條例的施行日期規定為2016年1月1日。
另外,有一個問題需要予以說明: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條例內容主要是高原型藏羊品種選育方面的內容,但條例名稱與內容不太相符,建議修改。農牧委員會研究認為,選育工作是高原型藏羊保護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如將保護範圍限定在品種選育,範圍過於狹窄,建議條例名稱不作修改為宜。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有關專委會、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建議,對條例中的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作了必要的修改、調整。
條例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以上匯報連同條例表決稿,請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