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解讀本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解讀本2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解讀本2》是200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該書旨在通過具體案例,說明法律規定的具體內涵。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解讀本2
  • ISBN:7503691611, 9787503691614
  • 頁數:  145頁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第1版 (2009年5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32
  • 叢書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案例解讀本
內容簡介,目錄,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解讀本2》內容為:隨著我國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顯著增強,運用法律處理日常事務的需求也越來越普遍。但是,對於一般讀者而言,法律本身的專業術語過於艱深,學法的難度很大。為了便於讀者學法用法,我們在編輯出版法律注釋本的基礎上,組織力量編寫了這套案例解讀本。這套書具有如下特點:(1)針對性。根據相關法律條文所規範的法律行為,選擇與此相關的案例,進行解說。(2)通俗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案例解讀本2》所選案例,緊扣條文的內容,對案例的解析,其語言力求通俗易懂,便於理解。(3)延展性。為便於讀者對法律法規之間的連續性有所了解,在條文後邊還附有關聯法規的目錄或者條文,讀者可以方便地查閱和運用。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適用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依據
[案例1] 將承包經營權定性為物權更有利於保護權利人
第二條 調整範圍
第三條 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第四條 平等保護原則
[案例2]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財產受物權法的平等保護
第五條 物權法定原則
[案例3]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必須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 物權公示原則
[案例4] 不動產物權的變更必須進行登記
第七條 公序良俗原則
[案例5] 物權的行使應當遵守法律
第八條 本法與其他法律的關係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及其例外
[案例6] 房屋雙重買賣的法律問題
第十條 登記機構與統一登記制度
[案例7] 不動產登記由法定的登記機構辦理,否則登記無效
第十一條 申請登記必要材料
[案例8] 申請不動產登記應當提供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的職責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禁止從事的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的時間
[案例9] 不動產物權變動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物權效力與契約效力的區分
[案例10] 是否辦理物權登記不影響契約的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效力及其管理機構
第十七條 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的關係
[案例11] 不動產登記簿與權屬證書不一致時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不動產登記資料查詢、複製
第十九條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案例12]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
第二十條 預告登記
[案例13] 預告登記的效力
第二十一條 登記錯誤賠償責任
[案例14] 當事人與登記機關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登記收費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交付生效
[案例15] 動產物權的變動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 特殊動產變動的登記
[案例16] 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簡易交付
[案例17] 簡易交付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指示交付
[案例18] 指示交付的法律效果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占有改定
[案例19] 占有改定的法律效果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法律文書、徵收導致的物權變動
[案例20] 政府徵收決定導致物權的消滅
第二十九條 繼承或者受遺贈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三十條 合法事實行為導致的物權變動
第三十一條 非依法律行為進行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案例21] 處分因繼承獲得的不動產物權應當先進行登記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爭議解決途徑
第三十三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
第三十四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
[案例22] 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
第三十五條 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請求權
[案例23] 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請求權的行使
第三十六條 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請求權
第三十七條 損害賠償與其他民事責任請求權
[案例24]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第三十八條 物權保護方式的適用及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的含義與基本內容
[案例25] 所有權的權能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設定他物權
[案例26] 所有權人可以在其財產上設定他物權
第四十一條 國家專屬所有權
[案例27]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取得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徵收
[案例28]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補償被征地農民的損失
第四十三條 保護耕地、禁止違法征地
第四十四條 徵用
[案例29] 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後應當返還被徵用人並給予補償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國有財產的範圍、性質及其行使
[案例30] 國家所有權的行使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國家所有權
第四十七條 國有土地範圍
第四十八條 自然資源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四十九條 野生動植物資源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十一條 文物國家專屬所有權
第五十二條 基礎設施國家專屬所有權
[案例31] 國家行使基礎設施所有權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的物權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的物權
第五十五條 國家企業出資人代表
[案例32]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家行使出資人權責
第五十六條 國有資產的保護
第五十七條 國有資產監管及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財產範圍
[案例33] 集體所有土地的流轉受到限制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財產歸屬及重大事項決定程式
[案例34] 縣政府與村委會無權擅自改變農用地的用途
第六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權的行使代表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財產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財產狀況公開
第六十三條 集體財產權的保護
[案例35]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四條 私有財產範圍
第六十五條 保護私人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有財產權保護
第六十七條 企業出資人及其權利
第六十八條 法人財產權
第六十九條 社團財產保護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含義
[案例36]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所有權的行使
[案例37] 業主對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權利義務
……
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章 共有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十七章 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四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則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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