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物權法涉及的內容廣泛,對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的所有權,如小區車位、車庫的歸屬、“陽光權”、住宅所占用的建設用地以及到期後是否需要續期等等問題都作出了規定。
本書由物權法起草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民法室主任姚紅主編。該書對物權法的規定作了準確、通俗、精練的解釋,具有很高的實用性和權威性,是廣大讀者學習、了解和運用物權法的權威讀本。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二章 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二編 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六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八章 共有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部分 本章法律條文
第二部分 本章精解
第三編 用益物權
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二章 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十四章 地役權
第四編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一般規定
第十六章 抵押權
第十七章 質權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五編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附則
後記
出版信息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精解
ISBN:756203038
作者:江平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定價:22
頁數:0
出版日期:19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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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至讀者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史上迄今為止的惟一曾經被全國人大常委會“七次審議”[1]的法律草案,經歷了近13年的反覆討論與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順利獲得通過,並即將於200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我國未來民法典的重要組成部分的《物權法》,與我國經濟發展和私人財產保護有著最為直接的關聯,因此,歷經反覆與波折是必然的。正因為在這反反覆覆的過程中,我們的物權法理論變得更加成熟,對《物權法》所要解決的社會問題思考得更加全面。因此,《物權法》的頒行,不僅意味著我國民事立法正在向前穩步發展,也意味著我國民法典出台的條件進一步成熟,更意味著我國要以立法方式建立一個使不同主體的財產利益獲得平等保護的社會環境之決心。《物權法》的第1條、第3條和第4條特別重申了《物權法》是根據憲法而制定,它將與其他的立法共同承擔起“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的使命。因此,作為推動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與保護不同主體財產利益的基本法律,《物權法》的頒行是我國立法史上一個十分重要的里程碑。
《物權法》的制定過程是我國立法對不同主體的財產利益如何保護的認識由嚴重分歧到基本統一的過程,對此做一個回顧可以令我們頗有受益。眾所周知,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重新恢復了民法規範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和民眾生活中應有的權威性與準則性。但是,《民法通則》中有關所有權、他物權等物權制度規範過於籠統與·簡單,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物質財富的日益增多,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產確定與保護需要更為完善的立法加以規範,因 此,制定一部具有規則完整性、制度架構體系性的物權立法就成為一個十分迫切完成的工作o 1993年前後,我國民法學界理論研究的重心之一是物權法理論。1994年物權立法被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納入立法規劃中o 1998年3月,我國立法機關正式委託中國政法大學的江平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的王家福教授、原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工作後任教於清華大學法學院的王保樹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的魏振瀛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的梁慧星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的王利明教授、最高法院原經濟審判庭庭長費宗諱法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民法室原主任肖峋先生、經濟法室原主任魏耀榮先生9人組成民法起草工作小組,負責物權法草案和民法典草案的編纂與準備工作n該工作小組又分別委託梁慧星教授及王利明教授起草我國《物權法》專家建議稿草案.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完成,2000年12月由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完成。這兩部受託起草的物權法專家建議稿,有同有異地對我國物權法的立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議。
此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在上述兩部專家建議稿的基礎上擬定了《物權法(徵求意見稿)》,該徵求意見稿或作為民法典草案的一部分,或作為單獨的立法草案先後3次分別提交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5年7月10日,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向全國全文公布了《物權法》的草案,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在40天的時間裡,社會各界參與熱情極高,共提出了修改建議11 543件。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史上也是一個首創。在廣泛徵求法學界和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所形成的《物權法》的新草案,顯然更具有了立法的社會基礎和規則制定的慎思。因此,儘管在其後法學界有些學者對《物權法》草案提出了違憲的詰難,但是依然在2006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以155票贊成、1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該草案的審議,並決定將《物權法》草案提請2007年3月舉行的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進行審議,最後,《物權法》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獲得97%贊同票被順利通過(投票的具體結果是:贊成票2799張、反對票52張、棄權票37張)。
從上述《物權法》的立法過程我們欣喜地看到,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立法工作開始探索的,尤在《契約法》立法過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專家學者全程參與、廣泛徵求各方意見和注重調查研究的立法模式,在《物權法》立法中不僅被繼續採用,而且這種立法模式得到了進一步完善。具體而言,本次《物權法》的立法,不僅設有全部由學者組成的立法工作小組,不僅委託學者負責起草建議稿,不僅在學者建議稿的基礎上產生了所提交審議稿,而且整個立法過程吸收了法學理論界的專家學
者全程參與,表明了立法機構對法學理論界在立法中的作用的肯定;本次《物權法》的立法,不僅吸收了法學理論界的參與,而且廣泛徵求司法界、行政管理機構、社會普通民眾的意見,這使得《物權法》的制定大量吸收了以往立法活動、執法活動、行政活動和民間經濟活動中的經驗並彌補過去立法的缺陷與不足,使得《物權法》的制定有著堅實的社會基礎;本次《物權法》的立法,吸收了大量調研活動所產生的成果,使得這個法律更加貼近中國的現實,其制度設計更加符合中國國情;本次《物權法》的立法,比較科學地將《民法通則》、《擔保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等諸多已有立法中涉及物權的內容進行了整合,使得《物權法》作為財產基本法的地位得到確認,這也將有利於我國未來《民法典》的出台。作為財產基本法,《物權法》在確認和保護合法財產方面有著其他立法所不能替代的作用,它主要體現在這樣幾個方面:
第一,平等保護不同主體的財產權利o《物權法》第3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o”第4條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顯然,這是平等保護任何民事主體財產權利的觀念在《物權法》上的體現。
第二,穩定土地法律關係。土地法律關係是一個國家財產法律關係中最為核心的內容,而且因土地所生法律關係也是比較複雜的。我們在制定《物權法》時已經清楚地意識到了中國土地法律關係的複雜性。因此,《物權法》不僅規定了土地所有權制度,還確定了農村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四種土地用益權。它有利於當前農村和城市土地法律關係保持穩定。與此同時,《物權法》在土地法律關係方面作了有利於私人財產保護的規定,如第149條第一款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對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該條第二款則強調相關立法的重要性。至於非住宅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物權法》確立了“約定優先原則”,即只要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沒有違背法律規定,則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o”此外,《物權法》強調了徵收土地時對被徵收者利益的保護,第42條是這樣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在該規定中,突出了四點內容:①發生徵收的前提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且必須按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②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而進行的補償,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存權益作為考慮的主要內容;③因徵收國有土地上個人住宅等不動產而進行的補償,必須將保障其居住基本權益作為考慮的主要內容;④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第三,促進融資擔保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物權法》在擴展財產擔保手段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例如將浮動擔保、應收賬款等納入到擔保手段中,這對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十分有利。此外,《物權法》在保持《擔保法》已有規定的擔保手段基礎上,有一個很重要的突破,那就是從事經營活動的團體,既可以用現有的,也可以用將有的原材料、產品成品、機器設備等作擔保。之所以將其稱為是對現有擔保制度的重大突破,原因在於《物權法》之前的立法將擔保物定位在特定的現有的物,而將來才有的物不允許被用來擔保,實際上這是根本拒絕採納浮動擔保的手段。雖然後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有所突破,(1)但這終究在立法上是一個缺憾。這次《物權法》接受了浮動擔保的觀念並作出一定的規定,應當說這是我們把大陸法的觀念和英美法中值得學習和借鑑的制度充分結合起來的結果,它將適應我國經濟生活發展中對擔保手段多樣化和擔保手段商業化的需求。
第四,私權保障具體化。《物權法》對私權保障不僅有制度上的體系設計和原則規定,而且對社會生活中人們關心的主要問題規定了具體規則與措施,如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障、土地使用權的費用支付、宅基地使用權的保護、防止濫用徵收徵用手段侵害合法財產權利人利益等。在這個意義上說,《物權法》對於私權的保障有了更具體的手段、更具體的措施。
當然,我們不僅要看到《物權法》令人滿意的地方,而且還應當看到·它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如在土地法律制度上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放眼未來,無論是我國民法學理論界,還是我國司法實務界,為未來《民法典》的制定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一部法律在由立法機構通過以後,重要的在於對該法律的準確理解與套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作為我國迄今為止通過的對財產及其權利保護體系最為完整的民事立法,應當認真地做好對它的宣傳與普及工作。
在我的主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精解》已經寫作完成並即將面世。本書的各位作者以嚴謹的學風和求實的精神,詳解法義,闡釋法理,保證了書稿的質量。相信大家能夠通過這本書準確理解好、套用好《物權法》。
江平
2007年3月18日